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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南纺不退市就让退市制度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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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9 09: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从5月16日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以来,南纺股份就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经证监会认定,该公司在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虚增利润总额超过3.44亿元,但该公司仅仅只是受到“警告+50万元罚款”的惩处。市场呼吁南纺股份直接退市的呼声甚高。

  证监会对南纺股份的处罚太轻是整个市场都难以接受的。根据证监会的认定,南纺股份自2006年至2010年虚构利润金额分别为3109.15万元、4223.33万元、15199.83万元、6053.18万元、5864.12万元。而按照南纺股份的公告,若扣除虚构的利润,该公司上述五年间的利润分别为-668.65万元、-1430.59万元、-13620.47万元、-4470.40万元和-5969.01万元。这就意味着南纺股份用连续5年的造假掩盖了其连续5年亏损的事实。

  而根据现行的退市制度,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票即暂停上市,第四年继续亏损,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因此如果不造假的话,南纺股份退市毫无悬念。也正因如此,证监会只是对南纺股份作出50万元罚款处罚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当然,50万元罚款的偏低固然更象是一种恶搞,但这不是证监会的责任。因为目前《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处罚就是“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监会对南纺股份50万元罚款的处罚已经是接近于上限了。所以要加重对虚假信息披露的罚款力度,这还有待于对《证券法》的修改。

  实际上,在南纺股份造假事件的问题上,投资者更关注的是南纺股份的直接退市问题。既然在不造假的情况下,南纺股份退市无悬念。难道说南纺股份造假了,反倒可以不退市了?针对这个问题,在5月23日证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给出了说法。新闻发言人称,南纺股份未触及现行直接退市条款,按照现行《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无法对其实施暂停上市或者直接退市。

  新闻发言人同时表示,追溯重述导致的连续亏损通常是偶发的、突发的,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在公司公告追溯重述后的财务数据披露前,并不知道公司存在退市风险。如果公司股票直接被暂停和终止上市,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将缺乏必要的缓冲和准备。言外之意,南纺股份直接退市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其实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说,是不妨碍将南纺股份直接退市的。既然是因为造假问题将南纺股份退市,那么投资者的损失就应该由南纺股份进行全额赔偿。因此根本就不存在缓冲与准备的问题。倒是南纺股份“未触及现行直接退市条款”的说法更值得重视。因为象南纺股份这种连续5年造假、连续6年亏损的企业,如果现行的退市制度都无法让其退市的话,那么,这样的退市制度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就应该首先将这种退市制度本身退市。

  因为这样的退市制度是很荒诞的。一个企业连续亏损,如果不造假,肯定会退市。但造假了,反倒不退市了。这样的退市制度是不是在鼓励造假呢?

  而且这样的退市制度是在制造股市的不公平。很现实的一个问题是,同样是南京的一家企业*ST长油,因为没有象南纺股份这样用连续造假来掩盖亏损的事实,结果将面临着退市的厄运。而南纺股份因为连续造假掩盖了亏损的事实,如今反倒平安无事了。这对于*ST长油与*ST长油的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甚至对于此前因为连续亏损而退市的其他公司及其投资者来说也都是不公平的。

  也正因如此,这种荒诞的退市制度更应该让其早日退市。好在证监会有意对退市制度进行新一轮改革。在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退市制度改革将遵循四方面原则。而26日证监会副局级研究员鲁颂宾在解读“新国九条”时也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抓紧启动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把“新国九条”的要求落到实处。既然如此,就不妨让市场对新的退市制度充满期待,而现行的退市制度则让其就此退市,退出历史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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