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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证券法》修改应追究监管者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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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8 07: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年伊始,发生在去年8月16日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再起波澜。2月7日,光大乌龙指事件主要当事人之一、案发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的杨剑波将中国证监会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杨剑波认为,中国证监会将此案判罚为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不足,为此要求证监会撤销其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证监会(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其主要内容就是认定光大乌龙指事件为内幕交易,同时就此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前对冲交易的非法所得,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元;停止光大证券除固定收益、证券自营业务外的自营业务,并暂停审批其他新业务;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予以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因此,杨剑波状告证监会旨在为光大乌龙指事件“翻案”。

  杨剑波状告证监会的结果如何?其最终判罚只能由司法部门来作出。不过,从杨剑波所公开的一些材料来看,杨剑波“翻案”的可能性甚小。虽然杨剑波此番状告证监会抛出了不少之前鲜为人知的“内幕消息”。比如,在8月16日上午光大乌龙指事件发生之后,在下午的交易进行之前的这段时间里,上交所与上海证监局的有关人士相继赶到了光大证券了解情况,杨剑波也告诉来人,下午将进行对冲交易,但二者并没有对此进行阻止。不仅如此,在当天下午的交易中,中金所甚至“热线指导”了光大证券的操作,中金所的人在电话中提醒杨剑波:“你们能不能对冲的时候注意点,空单不要下得太猛?”

  因此,根据杨剑波的说法,在当天下午光大证券所进行的内幕交易中,作为监管机构的上交所、上海证监局、中金所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此外,根据杨剑波透露,乌龙指事件发生当天,上海证监局专管员要求光大证券先将信披内容交予他们审核之后才能公告出来,这才导致事实真相延迟被市场得知。正是基于这样一些“内情”,因此杨剑波认为,中国证监会将此案判罚为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不足,表示自己是“被冤枉的”。

  杨剑波所言当然只是一面之词,上交所、中金所方面都就此作出了回应,表示杨剑波所言存在不实。实际上,即便杨剑波所言属实,也是很难改变证监会对光大乌龙指事件内幕交易的判罚的。这一点,从光大证券对待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的态度上也可以看出问题。本来,在光大乌龙指事件上,杨剑波的利益与光大证券的利益是一致的。在杨剑波状告证监会这件事情上,光大证券理应与杨剑波同进退。然而,令人诧异的是,面对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事,光大证券方面表示:对于证监会对光大证券所作的行政处罚,公司无异议;对于816事件,公司目前没有更多需要披露的信息。而且光大证券同时声称,杨剑波已从公司离职,其个人言论不代表公司意图。光大证券的回应显然增加了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获胜的难度。

  光大证券为何不与杨剑波联手一起状告证监会呢?因为光大证券很清楚杨剑波所披露的诸多“内幕”,并不足以改变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内幕交易性质的认定。因为不论这其中有着怎样的原因,但市场看到的客观事实是,光大证券并没有在下午的交易之前将乌龙指事件的实情向市场进行公告,而在没有公告实情的情况下,光大证券又进行了大量的对冲操作。因此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是成立的。所以光大证券不会起诉证监会,将自己置于证监会、上交所、上海证监局、中金所的对立面,这只会让自己在业内变得更加被动。

  光大证券不与杨剑波联手状告证监会是意料之中的。也正因如此,这就使得杨剑波对证监会的起诉显得弥足珍贵。虽然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很难胜诉,但通过这个案件,至少可以引发市场对监管机构责任追究问题的关注。毕竟对监管部门的追责问题是目前中国股市的一个空白。不论司法部门最终对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作出如何判决,但该案件毕竟已经涉及到了监管部门的责任问题。

  就目前的情况来说,这个问题的提出是非常及时的。因为《证券法》的修改已列入今年的修法范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月14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正配合立法机关积极推进证券法修改。也正因如此,这就有必要将对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追责问题也纳入到《证券法》的立法中来,以此填补《证券法》对监管机构追责的空白。只有从法律上明确监管机构的责任,并将监管机构与相关人员列为监管的对象,这才能做到对监管部门的追责有法可依,才能更好地追责监管机构的责任,才能促使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否则,让监管部门不受法律的约束,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监管部门的渎职以及执法犯法也就不可避免。如果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能够因此推动《证券法》的修改将对监管机构的追责问题也纳入其中,那么这将是该案对中国股市发展的最大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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