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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差异化交易机制切莫损害“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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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07: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上交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其2014年重点工作部署。根据安排,2014年上交所将重点做好“继续实施蓝筹股市场战略,努力做大做强做活蓝筹股市场”等四项重点工作。而就“继续实施蓝筹股市场战略”来说,上交所表示,将完善蓝筹股交易机制创新,研究蓝筹股市场实施符合其特征的差异化交易机制。

  对于差异化交易,投资者其实并不陌生。比如对于ST股所实行的5%涨跌幅的限制,这就是一种不同于大多数正常交易股票的差异化交易。当然,差异化交易机制,并不局限于此。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最近数年上交所一直都在研究的问题。通过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上交所希望能将差异化交易机制运用到蓝筹股的交易中来,以突出沪市蓝筹股市场的优势。

  就上交所2014年的工作安排来说,显然是有针对性的。在继续实施蓝筹股市场战略中,上交所不仅强调做大做强蓝筹股市场,同时还表示要“做活蓝筹股市场”,也正因如此,差异化交易机制,就被上交所又提到桌面上来了。而之所以如此,显然与最近几年沪市的持续低迷有关。尤其是去年以来,深市创业板表现出色,中小板也有活跃的表现,唯有沪市蓝筹股表现得死气沉沉。由此带来的结果,不仅仅是沪市的涨幅落后于创业板、中小板;更重要的是沪市的成交量也被深市远远地抛下,沪市的竞争力已明显落后于深市。对此,上交所“如芒在背”,希望通过差异化交易机制来“做活蓝筹股市场”,进而达到“做大做强蓝筹股市场”的目的。

  但上交所能够采用怎样的差异化交易机制来“做活蓝筹股市场”,这是市场非常关心的一件事情。毕竟就目前的市场来说,很难说有某差异化交易只适合沪市,只适合蓝筹股,而不适用于深市,或不适合于非蓝筹股。所以,在差异化交易机制的运用上,要避免人为地制造某些不公平,这实际上是对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一种损害,最终也是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损害。

  这种顾虑显然不是一种多余。提起差异化交易机制,投资者自然就会联想到差异化回转交易、差异化涨跌幅限制等。这个问题不仅被一些专家学者、业内人士所提及,实际上早在2006年,还是朱从玖出任上交所总经理的时候,朱从玖就表示过,未来将推出更多更新的差异化板块。根据朱从玖当时的透露,交易所正在研究适用于不同板块的交易机制,如有些板块涨跌幅度将会放开,有些板块允许“T+0”交易,有些板块可以开发权证,有些板块与融资融券制度相结合。随后为突出蓝筹股的重要地位,在上证50、上证180成份股中率先试行T+0回转交易、放宽涨跌幅限制的建议或传闻,就经常在市场上流传。

  在上证50、上证180成份股中率先试行T+0交易或放宽涨跌幅限制,这当然是一种差异化交易,但很明显这种差异化交易损害了“三公”原则。这种做法不仅对持有非上证50成份股、非上证180成份股的投资者不公平,而且对非上证50成份股、非上证180成份股的这些公司不公平。毕竟《证券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这种人为地将正常交易的股票划分为三、六、九等的做法是有违“三公”原则的,同时也违犯了《证券法》的规定。

  所以,对于上交所试图通过差异化交易机制来“做活蓝筹股市场”的做法,尽管笔者充满了期待,但更希望上交所所采取的相关措施能合法合规,不要做出损害“三公”原则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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