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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新股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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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08: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新股监管一直都是IPO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也是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基于此,为迎接IPO重启,深沪交易所最近分别就新股上市首日或初期的监管作出安排。其中深交所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而上交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中规定,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虽然二者在文字上表述不同,但其本质是一样的。

  以新股发行价为基准,将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限定在发行价的上下20%之内,同时规定,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这对于约束“炒新”行为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在这种规定下,新股首日暴炒显然可以得到有效的抑制。相比之下,原来的规定弊端就非常明显。如根据原来的规定,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这意味着新股开盘价最高可较发行价上涨900%。按照这样的规定,即便实行“两档停牌”或“三档停牌”制度,也难以抑制新股上市首日的暴炒。因此,从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来说,深沪两市的新股监管措施显然有很大的进步。

  不过,就新股监管新规来说,面对浙能电力的上市,明显就遇到了新的问题。那就是新股监管新规对浙能电力鞭长莫及。浙能电力是12月19日上市的新股,也是2013年A股市场唯一一只上市的新股。该股发行价每股5.53元,但上市首日的开盘价即达到8.50元,开盘价涨幅达到53.71%;当天最高价9.39元,最大涨幅达到69.80%。不论是开盘价涨幅还是盘中最大涨幅均超过了上交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的规定。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问题在于,沪深交易所的新股监管新规都是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言的。浙能电力虽然是A股市场上的新股,也可以说是“首次”,但浙能电力并不是公开发行的新股。浙能电力是对东电B股重组而来的新公司,也是首家B转A股公司,浙能电力的流通股份是面向东电B股股东换股发行而来的。因此,浙能电力上市并不适用新股监管新规的规定。

  这就暴露出了新股监管新规的不足之处。深沪交易所推出新股监管新规的目的是要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但同样是新股,浙能电力却不受新规监管,让浙能电力成了拥有特权的一族,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有违“三公”原则。所以,新股监管新规也有必要将对浙能电力的监管纳入到新规中来。虽然浙能电力已经上市,新股监管新规是否作出修改已与浙能电力无关,但浙能电力毕竟是B转A的代表。而在浙能电力成功实现B转A之后,还有大量的B股公司也会步浙能电力的后尘,成为新的B转A公司。因此,新股监管新规的这个漏洞必须补上。不仅首次公司发行股票的公司要受到新股监管新规的约束,而且象浙能电力这类B转A公司在A股上市时同样也要接受新股监管新规的约束,在新股监管新规面前不能有特权一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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