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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修法治人情报价是拿大炮打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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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1: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5月7日召开的券商创新大会上,郭树清表示,要坚决杜绝人情报价,证监会将以最严厉的手段打击这一行为,甚至可以修法。

  人情报价是IPO询价环节的一大顽疾。新股发行之所以沦为“三高”发行,人情报价是罪魁祸首之一。所以,郭树清对其深恶痛绝自在情理之中。实际上,就在证监会不久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里就明确规定:加强对路演和人情报价的监管和处罚。加强对发行人、承销商、询价对象的路演、询价、报价和定价过程的监管,对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人情报价等行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因此,郭树清再次强调“以最严厉的手段”打击人情报价,这是对IPO新政的一种延续与落实。

  用最严厉的手段来打击人情报价固然必要。但用怎样最严厉的手段来打击人情报价,却让投资者充满疑惑。照直说,目前中国股市的监管实在是太缺少“最严厉的手段”了,哪怕就是《证券法》也只是一部“豆腐法”。所以,即便是“修法”,这对于打击人情报价来说,不仅是远水,而且即便“修”出来了,是否真的能够打击人情报价仍然是未知数。

  因此,郭树清主席此次对严厉打击人情报价的表态,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最新推出的IPO新政所面临的一种尴尬境地。虽然《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还只是刚刚推出不久,但这份“指导意见”仍然是漏洞百出。它仍然无法杜绝人情报价的滋生,人情报价仍然将严重影响着新股的定价。所以这才有了郭树清主席再次表态要坚决杜绝人情报价。实际上,如果“指导意见”将人情报价扼杀于摇篮之中,还需要用最严厉的手段来打击人情报价吗?所以,就人情报价而论,这次的IPO制度改革明显是不成功的。

  其实,人情报价虽然是IPO询价环节的一大顽症,但却并不是IPO制度的癌症。真要根治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根本就无需证监会动用最严厉的手段来打击,甚至修法来根治。这其实是拿大炮来打蚊子。要解决人情报价问题,关键是要弄清人情报价产生的原因。作为新股发行来说,由于切身利益关系,发行人与保荐机构都希望IPO价格越高越好,因此对询价机构进行公关,这是不可避免的。但询价机构为什么要人情报价?原因在于询价机构报高价却不承担责任。询价机构报高价后却可以按低价申购,甚至不参与申购。因此,人情报价对于询价机构来说无须承担任何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询价机构进行人情报价就没什么不可以了,更何况在人情报价的背后,不排除询价机构还可以得到一定的利益呢?

  所以,根治人情报价,只需要对症下药就可以了。作为询价机构,你报高价可以,但你必须为你的报高价行为买单。即询价机构必须按自己的高报价来申购新股份额。你报价高,最后配售股份的价格就高。这就是要在询价环节引入“美国式招标”。如此一来,人情报价也就不复存在了。当然,这里涉及到《公司法》第127条关于“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已在《IPO改革为何没有引入“美国式招标”》一文中提出了解决方案,故在此不作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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