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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基金经理需要远离瓜田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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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08: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从《修订草案》的内容来看,“松绑”成为《修订草案》的主旋律。《修订草案》适当放宽了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并且开放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尤其引人关注的是,《修订草案》还为基金经理炒股“松绑”。其第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基金经理可以炒股了,这是基金业一直盼望的事情。不过,以笔者之见,基金经理还是以不炒股为宜。
  
  这涉及到基金经理等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基金经理的使命就是替客户理财。既然基金公司收取了基民巨额的管理费用,而基金经理又享受着基民们贡奉的高额薪酬,那么,基金经理就应全心全意地替基金持有人理财,为基金持有人创造好的效益。但现在的情况是,基金经理并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他们哪怕是让基民亏损了,仍然还是理直气壮地拿着高薪。这还不算,《基金法》还要公开允许基金经理炒股,如此一来,这些拿着基民的薪水,亏着基民的钱财,却来为自己炒股的基金经理们,其职业道德实在是面临着拷问。
  
  而且基金经理炒股不可能不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基金经理炒股当然会把自己看好的股票留给自己来投资。为了避免老鼠仓的嫌疑,基金经理自己的持仓有必要与基金的持仓保持不同。如此一来,基金经理不为投资基金买进自己看好的股票,这是不是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呢?相反,如果也让投资基金买进基金经理看好的股票,那么这又难逃利益输送或老鼠仓的嫌疑。
  
  更重要的是,基金经理炒股有瓜田李下之嫌,为“老鼠仓”提供了方便。虽然基金经理炒股需要进行申报、登记、审查等,但这是不可能防范“老鼠仓”的。虽然登记的账户是公开的,可以成为“规范账户”,但“老鼠仓”账户是不会参与登记与公开的。尤其重要的是,基金经理可以公开炒股了,那么,基金经理之间完全可以互通有无,相互成为对方的老鼠仓。而且由于基金经理众多,那么炒股的基金经理,某个时期可以做甲的老鼠仓,另一个时期做乙的老鼠仓,随后又换成丙、丁的老鼠仓。这样循环反复,基金经理炒股岂不是幸福得不亦乐乎?因此,对于基金经理炒股还是不宜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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