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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机构代理诉讼不如引入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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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07: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率调研组赴江苏、上海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针对投资者提出的参与公司治理难的问题,郭树清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可否成立一家或几家机构,由其出面购买上市公司股份,并代理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起诉讼、参与治理。

  成立专门机构代理散户诉讼、参加股东大会、参与治理,管理层的愿望当然是好的。但这种做法,不仅操作起来很困难,而且效果也非常有限。比如,参加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之所以在股东大会上缺少话语权,这本来就是由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决定的事情,因为控股股东一股独大,上市公司的事情基本都是控股股东说了算,因此,即便由专门机构买入少量股份参加股东大会,其说话的分量也是有限的。就投资者授权来说,不仅手续烦琐,而且最终征集到的股份仍然还是少数。

  并且,专门机构能否真正反映中小投资者的心声也是一个问题。像投资基金本来就是代客户理财的,但由于投资基金与基金经理出于局部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的需要,投资基金尚且不能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与中小投资者没有任何利益牵连的专门机构又如何能代表广大散户的利益呢?退一步讲,就算管理层赋予这样的专门机构以这样的职责,但面对上市公司的公关,专门机构能否忠于职守也是一个问题。

  至于由专门机构来代理散户诉讼,这更加缺少操作性。代理散户诉讼理应是律师事务所的事情,实际上目前有不少律师事务所是开展这方面业务的。而目前投资者之所以很难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权,这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法制方面的问题。由于A股市场的定位就是为融资服务的,有关A股市场的法律法规也是与此配套。对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并不严厉。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通过诉讼来追责也非常困难。比如前置条件的设置让上市公司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免于追究。又如规定对上市公司的诉讼只能到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而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又常常作祟,对投资者往往是百般刁难。投资者一则普通的维权案不拖过两三年基本上搞不定,投资者不仅消耗财力,也消耗大量精力,并且最终也得不到适当的赔偿。这些法律制度建设上的问题不解决,仅设立专门机构来代理散户诉讼能行吗?一家公司违法违规,利益受到损害的是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千千万万个投资者,专门机构能代理得过来吗?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真正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引入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机制,这比设立专门机构来代理散户诉讼要有用得多。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只要有一个投资者提起诉讼,并且最终胜诉,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将适用于每一个持有相关公司股票并因该公司违法违规而出现利益受损的投资者。一人胜诉,全体投资者受益,上市公司因此付出巨大代价。这相对于设立专门机构来代理散户诉讼来说,无疑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当然,管理层要成立这样一个专门机构也不是坏事,但也必须要引入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机制作为保障。就由这个专门机构来专门从事起诉违法违规上市公司的事情,一旦胜诉,则惠及持有有关公司股票的全体中小投资者。只有如此,这个专门机构的设立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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