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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鹏:从制度演进的不确定性看中国与俄国改革路径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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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3 07: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弗里德曼站起来开枪乱扫,半个小时后,所有的人都倒下。只有科斯还站着。”

  这不是一场恐怖袭击或者大屠杀,而是经济学家张五常对1960年发生在芝加哥大学的一场经济学大辩论的夸张描写。三十多年后,这场辩论的两位主角:弗里德曼和罗纳德·科斯都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科斯根据他从辩论中得到的启发,写出了一篇著名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这篇论文同时被新自由主义和新制度经济学两个学派奉为经典,但它们对论文的理解却截然相反。两派的争议背后,隐藏着一个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演进的重要秘密。

  一.排污权问题:制度是重要的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分析案例:

  “假设,某个有烟尘污染的工厂建在一个以前没有烟灰污染的地区,引起每年100 美元的损害。

  假定采用征税方法,这样,只要工厂冒烟,工厂主每年就要交100 美元的税。

  再假定,消烟装置每年花费90 美元。

  在此情形下应该装消烟装置。可以用90 美元的支出避免100 美元的损失,厂主每年可省下10美元。但得到的结果并不是最佳的。

  假设,受害者迁移或来取其他防范措施便可避免受害,这些方法的成本为50美元,或大致等于 50 美元的收入损失。

  这样就产生了40 美元的生产价值——如果工厂继续释放烟尘并且上述两种措施得以采纳的话。[1]”

  在这篇文章发表之后,科斯再次来到芝加哥大学与弗里德曼等著名经济学者争论。

  这是经济学发展历史上影响深远的一场辩论,参与者中有四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后来也因为《社会成本问题》等几篇著名论文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在这场论战的一开始,科斯就提出这个问题:

  “如果一个工厂排污对周边居民的健康带来危害,政府是不是应该限制这家工厂排污?”

  在座的大部分经济学家表示赞成政府介入(因为这在主流经济学理论中是一个经典的“外部性”问题,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而科斯表示反对,认为通过界定双方的权利以进行市场交易是更好的解决方法。

  最后辩论的结果是弗里德曼“临阵倒戈”加入科斯的阵营,其他经济学家无话可说——科斯的观点获胜。

  工厂排污权的这个问题,是经济理论中非常经典的一个案例,可以说是对制度进行经济分析的一个理论起点。

  用制度分析的思想来研究中国的经济问题,也应该从这个点开始进行讨论。

  后来的学者根据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以及在另一篇《联邦通讯委员会》中的论述,总结出了权利界定与交易成本关系的“科斯定律”。

  科斯定律有很多种版本,都不是科斯本人的表述。

  首先有所谓的“科斯第一定律”,也即: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而且权利的界定是清楚的,那么不管权利的初始界定为何,通过市场交易最后都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也就是说,不管把排污权界定给工厂还是界定给居民,只要权利界定清楚而且这种权利可以自由交易,那么最后一定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如果保证工厂不冒烟的成本是90美元,而居民的搬迁成本为50美元,排污的权利界定给工厂,那么居民就会选择搬迁;

  如果界定给居民,工厂就会支付50美元的搬迁成本给居民让他们搬迁。

  不管怎样,结果是都是花费50美元的最佳选择,都不会出现花费90美元让工厂不冒烟的结果。

  反之,如果不冒烟的成本是50美元,而居民搬迁的成本是90美元。那么,如果权利归居民,工厂就会自己花50美元安装排污装置;如果排污权归工厂,居民就会集资50美元给工厂把排污装置装上,而不会花50美元搬迁。

  也就是说,不管排污权归谁,最后通过市场交易都会实现安装消烟装置的结果,成本肯定都是50美元的最优解,而不是90美元。

  这个推理过程看起来很美妙。但是,交易成本为0的情况在真实世界中并不存在。

  在真实世界中,交易成本不仅不为0,而且还往往会大到足以改变经济资源配置方式的程度。

  在排污权案例中,周边的居民不太可能只有一户,工厂要和附近的居民进行逐一谈判,成本会高的惊人。人多了之后,漫天要价的,互相比拼的,不管给多少钱都不愿意搬迁的……各种各样的要求肯定都会有。

  如果工厂所有者发现谈判成本超过40美元,那么他就会放弃谈判,而转而花90美元安装消烟装置。

  此时,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会对资源配置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如果排污权归工厂,而污染造成的损失介于90美元和50美元之间,那么居民就会选择搬迁,经济成本还是50美元;

  但是,如果排污权归居民,那么工厂就会选择安装消烟装置而放弃谈判,经济成本就成了90美元。因为谈判除了要支付50美元的搬迁成本,还有高于40美元的谈判成本。

  而且,“科斯第一定律”还有个问题:如果真的假设交易成本为0,那么即使权利的界定不清楚,经济资源也照样可以实现最优配置。也就是说,权力界定清楚这个条件没有意义。

  因为如果谈判成本为0,那么权利的界定的成本也可以为0。

  如果工厂和居民达成协议的成本为0,在双方都知道装消烟装置要花90美元而搬迁要花50美元的情况下,大家坐下来谈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权利划分规则也不是问题,甚至选举一个委员会来做最终裁决也可以——反正交易成本、谈判成本什么的都为0嘛。

  所以,科斯第一定律虽然“看上去很美”,但由于不符合真实情况而不具有经济意义。

  在交易成本不为0的真实世界里,权利的初始界定对于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一位经济学家诺斯将其简单的概括为:“当交易是有成本的时候,制度是重要的。[2]”类似的表述被称为“科斯第二定律”。

  在排污权案例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经济效率和公平之间的深刻矛盾:

  在交易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把排污权划给工厂比把排污权划给居民更有效率。把排污权划给工厂,损失由居民承担,但却节约了谈判成本,最后通过自由选择——认为污染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的人选择搬迁,认为污染造成损失不大的选择留下继续被污染,无需再进行集体谈判。

  反之,如果把排污权划给居民,工厂不仅要支付搬迁成本,还要支付极大的谈判成本,但结果却更加公平:污染者付费。

  结果就是:排污权归居民,公平但缺乏效率;排污权归工厂,有效率但违背公平。

  在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里,有大量的地方政府在引入污染较重的企业的时候不考虑环境问题,其实就是把污染权划给了企业而不是居民。

  这种选择的经济意味是很明显的:如果划给居民,即使企业愿意并有能力支付搬迁费用或健康补偿,但由于涉及的居民人数众多,对具体支付价格的谈判成本将会足以高到让企业办不成。

  只有在制度安排使得谈判成本降低之后,污染权才可能被划给居民。

  也就是说,如果政府有办法使居民能够低成本集体搬迁,或者接受一个合理的健康补偿标准,那么很多污染问题就可能得到更好的解决——政府出面负责和居民谈判,成本由污染企业支付。如果搬迁成本低于企业选址所带来的利润的话,这就不会影响企业的投资。

  在真实世界中,污染带来的破坏只是成本之一,而谈判成本的影响同样很大,甚至可能更大。只考虑污染成本而不考虑交易成本,就无法做出正确的决策。

  所以,制度是重要的。

  二、一切成本都是交易成本

  前面都是已有的结论。这个部分我们要在前人的基础上来一些新的推理。

  虽然有很多学者注意到交易成本不为0的问题对经济效率的影响,这里面还是隐含着一个少有人注意到的误解:

  “交易成本是一种不必要的浪费,虽然它不为0,但是应该通过制度设计想办法让它接近于0,或者说小到不会影响资源最终实现最优配置的程度。”

  这个说法对不对?

  它看起来是对的,但实际上有很大的问题。

  在排污权案例中,如果我们想办法让工厂和居民的谈判成本降到40美元以下,那么不管污染权划给哪一方,最后的选择也必然是居民搬迁,而不是工厂安装消烟装置。

  反之,如果消烟装置的成本是40美元,搬迁成本是90美元,那么不论污染权划给谁,最后的选择也必然是安装消烟装置。

  此时,交易成本就降到足够小,不会影响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也就是说,假设交易成本小于40美元,最后的结果和假设交易成本为0的情况是一样的。

  由于存在这样的隐含的假设,科斯第一定律就变得可以接受了:

  “它是一个可以不断接近的目标。虽然在现实中不存在交易成本为0的情况,但科斯第一定理给我们改进制度指明了方向: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

  这要上面这个观点成立,新自由主义的市场万能理论也就基本上可以成立了。经济社会改革的目标就是降低交易成本,最后实现市场低成本的自由交易配置一切资源。

  但是,这种观点同样是一种误导。

  这个理论的错误在于:

  第一,它认为降低交易成本是不需要成本的。而实际上,降低交易成本的努力也需要付出成本。

  要降低谈判的成本,最直接的方式是找到擅长谈判的人,这需要找到这类人才的搜寻成本并支付报酬;

  如果要更彻底一些,则需要进行制度改革,比如赋予政府更大的权利来和居民去谈判而不是由毫无强制性权力的企业去谈判;

  如果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需要加强教育投入提高居民的素质。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考虑,如果降低交易成本的成本高于收益,那么这种交易成本就不应该被降低。

  更重要的是第二条:这种理论其实只是假设谈判成本不为0,但同时却假设其他方面的交易成本为0。

  交易成本无处不在,它贯穿经济活动的所有环节。当我们假设消烟装置的成本是90美元的时候,好像这90美元是这个装置的纯粹的生产成本一样。其实,这90美元里面肯定包含了很多很多的交易成本。

  比如,安装成本是肯定存在的。如果有办法把谈判成本降到足够小的话,为什么不考虑把安装成本降到足够小呢?

  如果安装成本降低以后,消烟装置的总成本降为40美元了,那么此时资源的最优配置结果就不再是花50美元搬迁而是花40美元安装消烟装置了,也不用去考虑降低谈判成本了。

  而且,购买成本中就不包含交易成本吗?

  把这个装置从生产厂家运出来到安装,路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要经过一段收费高速公路,那么进行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收费,也可以降低购买成本。

  如果降低购买或运输成本,把成本降到50美元以下,那么同样也不用去降低谈判成本了。

  如果消烟装置是从国外进口的,而进口关税很高,那么通过申请将该产品作为高技术产品而适用较低的关税,也可以降低成本。

  如果消烟的生产技术被国外垄断,高价卖给我们。国家扶持一家企业搞自主研发,突破了技术瓶颈,给国产化了,把价格降低到了50美元以下。那么问题也解决。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如果谈判成本太高,那么想办法把搬迁成本降低,总成本小于安装消烟装置,那么同样可以实现搬迁——比如出台一部法律,规定因为环境污染而进行的搬迁国家可以免费供应土地,这不也降低成本了吗?甚至建筑技术的进步,也可以降低搬迁成本。

  总之,成本是无处不在的,降低成本也总是需要成本。

  交易成本存在于价格机制的所有环节,不存在不包含交易成本的“纯粹的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要降低哪一项交易成本,取决于降低该交易成本的成本。

  如果事先规定一个“最优解”,认为要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就应该降低某一种交易成本——在排污权中就是要优先降低谈判成本,实际上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

  只有在如下情况下应该降低谈判成本而实现所谓的“最优解”:降低谈判成本的边际成本低于降低其它方面成本的边际成本。

  从以上两点出发,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由于交易成本无处不在,而且降低交易成本也需要付出成本,所以这个问题根本没有一个“理论上的最优解”!

  对排污权问题,我们只能说:在具体情况下,比较降低哪一种成本的成本最低,然后才能找到相对最好的解决方案。而只要具体情况发生变化,最好的解决方案也会发生变化。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科斯的《企业的性质》这篇文章,他认为:

  “企业是一种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存在的经济组织(用内部管理控制的方式来取代每一次的交易的谈判成本),企业的规模受到其内部交易成本的限制,其合理边界是企业内部的边际交易成本等于外部价格机制的交易成本。”

  这和本书前面的结论是一致的。下面我们做进一步的推论:

  “政府和企业一样,也是一种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存在的组织。”

  企业存在不同的组织形式,包括自我雇佣的个体企业、合伙制企业、股份公司等等,每种组织形式都是为了在处理某些具体的经济关系的时候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

  政府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处理某些经济关系的时候可以比企业更好的降低交易成本——比如制定规则和保证规则得到执行的成本,就比企业低得多。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做下一步的推理。

  前提一:交易成本是无处不在的,不存在不包含交易成本的绝对的纯粹的“价格”。

  前提二:市场交易存在交易成本;企业组织也存在交易成本;政府组织也存在交易成本。

  前提三:没有哪一种交易成本天生具有“正义性”,降低哪一种交易成本取决于降低这种成本的成本和收益。

  前提四:受边际规律的制约,要想把其中任何一种交易成本降为0,这种做法的成本都会趋于无穷大。

  结论一: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要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时候应该由企业来做,有时候应该由政府来做,有时候应该由其它形式的组织来做。

  结论二:这里不存在一条绝对清晰的、不变的界限,也不存在政府、企业、市场谁优谁劣的问题,只存在谁来做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问题。

  结论三:从原则上,在知道该具体的经济活动的详细信息之前,我们没有办法提前做出判断,认为某个问题存在一个最优解,应该降低某一种交易成本从而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比如新自由主义认为的一切资源都通过自由市场交易来配置就一定是最优的。反之,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人认为一切资源都由政府组织是最优的。这两个观点都肯定不对。

  最终结论:资源配置的方式,应该由市场交易来实现,还是应该在企业内部实现,还是应该由政府来组织,在宏观上都是不确定的。只有知道具体的条件之后才能做出判断。

  进一步推论:市场交易、企业组织、政府机构三者存在竞争关系和替代关系。

  推论一:当企业家很有才能,能够把企业组织的很高效的时候,就可以把市场交易内化为企业内部管理。比如生产汽车的企业,原来是通过市场购买零部件,但是管理能力强,直接收购或者建一家零配件工厂自己生产,比从市场上买的还便宜质量还好,那么内部组织就取代了外部交易;

  推论二:企业家换人了,继承者组织能力不强,内部管理成本上升,就可能需要把内部组织外化为市场交易才能让企业生存。比如原来收购的零配件企业管理层贪污或者偷懒,总部也监督不好,也不会用人,那么干脆就把零配件企业卖了,自己专心只做整车生产,以后零配件还是靠市场购买。

  推论三:当政府组织能力很强,某些资源通过政府配置是高效的。政府就可能对低效的企业实行国有化。比如山西的煤矿私有化之后,矿难频发,社会成本极高;中国政府就在2008年前后实施了强制国有化,改革完成之后煤炭产量大幅度增长,同时矿难大幅度下降。这就是政府组织效率高于民营企业的例子。

  反之,当政府管的太多或者腐败低效的时候,将亏损的企业私有化就有利于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这是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之间的替代和竞争关系。

  推论四: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之间也可以利用市场竞争来让内部管理外部化。

  比如,中国政府把通讯企业不断进行拆分,让移动、联通、电信这几家互相竞争,就是用市场机制来代替政府内部控制,降低交易成本;

  反之,为了实现“高铁走出去”的目标,中国政府又在2015年将具有竞争关系的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这两大高铁生产企业合并为中国中车,统一对国外谈判高铁项目,就是用内部组织取代市场交易——当然,这次合并利弊如何,还有待观察。

  总之,资源配置的方式,市场多一点、企业多一点还是政府多一点,是一个永远不断变化的关系,三种机制互相竞争,谁的效率提高了,谁就可以多占一点。

  ——不过,如果存在以下假设,那么这个结论会被改变:假设政府一定是坏的,而市场一定是好的。

  这是一个价值判断而非实证结论。古典经济学其实就建立在这个假设基础上。

  从表面上看,古典或者新古典的经济学家们通过很认真的微观经济分析来证明这一点,而不是抱着先入为主的偏见来得到这个结论的。你看我们各大高校的《西方经济学》,里面那么多数学模型,都是来干这个的。

  但所有这些理论,都有两个假设:理性人假设和完全信息假设。

  有了这两个假设,既然参加经济活动的人都一样聪明,而且他们掌握的信息都很全面,那么必然推出一个结论,就是这些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成本为0。不需要谈判,也不需要预防欺诈。

  这就是说,它们已经先假设价格机制的运行不需要成本,然后说价格机制是最好的。

  就算科斯提出了企业的内部成本问题,也最终被化解为:权利的界定需要成本,但一旦界定清楚了,就可以假定它的交易不需要成本或者可以自动实现成本最小化了。

  总之,古典经济学的内在逻辑就是先假设市场机制不需要成本,然后证明市场是最好的一种制度。这就跟先假设“所有天鹅都是白的”,然后证明“世界上不存在黑天鹅”是一样的逻辑。

  这是个“神逻辑”。

  但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却若无其事的告诉我们:“那只是一个方便的假设罢了。”

  怎么个方便法呢?无非就是方便证明自由市场万能嘛。

  它不仅是一个方便的假设,而且是一个关键的、核心的、带着价值倾向的假设。

  同时,该理论还有一个隐含的假设:政府运行是需要成本的,而且成本巨大。

  这个假设倒是很符合现实。可它只选择性的承认它所希望的现实,同时否认那些它所不希望存在的现实,这就很难说古典经济学是一门公正客观的学问了。

  其实,市场机制只是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历史事实一再证明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有效率的一种资源配置手段,这已经足够客观公正了。再从理论上去反复论证,它不需要别的资源配置手段来制衡,就会自动趋于一般均衡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就过头了。

  三、论制度变化的不确定性

  继续上一节对科斯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条演进路径:

  安装消烟装置的成本是90美元,谈判成本是40美元,搬迁成本是50美元。如果排污权归居民所有。此时,工厂不论选择安装消烟装置还是谈判都是一样的。

  在时间T0,工厂发现通过别的渠道购买消烟装置成本可降为85美元,于是选择安装消烟装置;

  在时间T1,工厂老板认识了当地居民中一个具有良好社会关系网络和威望的人物,可以将谈判成本降为30美元,于是30 50>85,谈判又变得合算起来;

  在时间T2,由于技术进步,消烟装置价格大幅度下降为70美元,30 50<70,谈判又不合算了;

  在时间T3,由于房地产价格下跌,搬迁成本下降到25美元,谈判又合算了

  ……

  以上情况的变化都是难以提前预知的。在此过程中,最优解总是在不停的变化。所以我们只能说:

  “只有当我们了解了足够的信息之后,才能知道到底降低哪一种成本更为合算。”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实现经济资源最优配置的做法,如果条件发生变化,将不能实现最优配置。

  在这种情况下,怎样设计一套包括权利划分在内的制度来实现最优配置,其答案只能根据具体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在排污权案例中,至少存在以下不可控的因素使得我们无法为问题的最终解决指明方向[3]:

  首先是技术的进步,当我们认为应该降低谈判成本的时候,一项很小的技术突破就可以将消烟装置的成本降低到不需要再进行谈判的程度。

  第二是被污染区域的居民与工厂的具体情况。

  这些人数量有多少(谈判成本的增加速度应该会高于人数增加的速度)?

  是同一个家族还是彼此并不相识(同一家族之间更容易协调内部利益分配)?

  受教育程度如何?对待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的关系的价值判断如何?对自身健康和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的判断如何?

  对现有居住环境的价值评价如何,愿意接受多少的经济补偿(一个世世代代以耕种附近的农田为唯一生产手段的农民,和全家外出打工只留下房子空置或出租的居民的搬迁成本差异巨大)?

  工厂是本地人开办的还是外地人开办的?他们对于和本地居民进行此类谈判的信息了解程度以及谈判能力如何?

  这些情况每一条都可能改变科斯的计算结果。

  第三是改变权利界定所涉及到的外围制度安排。

  对权利进行界定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改革,也需要成本。

  这种改革是具体对这个案例涉及到的区域进行权利界定,还是全国性的制度变革?

  界定之前相关权利的划分的原始状况是比较清楚的还是非常模糊的?

  界定权利的权力又掌握在谁手里?

  如果是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的人力财力也是有限的,花的钱最终都要纳税人买单,那么政府用钱用人来做权利界定所获得的收益,是不是比推动其它方面的制度改革带来的收益更大?

  ……

  这些情况都会给权利界定的成本带来巨大的影响,我们永远也无法保证此类变革成本一定会小于污染本身带来的破坏。

  我们再举一个一个经济思想史上真实存在的事件为例来说明此类问题,即萨缪尔森和科斯在关于“灯塔”到底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的争论。

  萨缪尔森在他的著名经济学教材中谈到政府的经济作用的时候,用灯塔作为公共物品的实例:

  “灯塔的光有利于所有看到它的人,商人不会为获利而建灯塔,因为他无法向每一个使用者收费”。

  萨缪尔森据此认为:由于灯塔无法获利,它的资金应该来源于公共税收。

  这个结论看起来不错。但科斯通过考察历史发现:19世纪以前英国的许多灯塔都为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拥有。他们通过对停泊在附近港口的船只收取通行费来获利。[4]

  灯塔到底应该是由私人或企业来提供,还是该由政府来提供?

  这个问题,我们不能确定。

  在政府运行效率低于私人或企业的时候,它就应该由私人或企业来提供;在政府来提供的成本低于私人或企业提供的时候,它就应该成为公共物品。

  19世纪以前有很多私人企业管理的灯塔,后来逐渐消失了,是因为由政府投入提供服务比授予企业向港口船只收费的交易成本更低了。

  如果随着时代的变迁,对船只享受到灯光服务可以低成本的精确衡量,那么也许私人企业管理的灯塔又会复兴。

  对于这种具体的制度安排,除非我们对关于灯塔的建设与运营的相关信息有详细的了解,并对当时企业与政府的运作机制及效率有具体的了解,我们永远不能得到灯塔是由企业来经营好还是政府来提供更好的答案,甚至连变化的方向也不能预测。

  由于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不能指望它能在所有情况下能够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其中也就包括通过清晰的界定产权然后进行市场交易的这种制度安排。

  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只能与一定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一旦具体情况发生较大的变化,且制度安排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大于制度改革的成本,那么这种制度就应该随之而发生改变。

  由于不同时代和地域人的思想方式等方面的主观差异以及技术进步的方向不可预知,因而制度的变革方向也是不可预知的。

  从空间上看,除非我们对某一区域范围内的相关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否则不能断言某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一定是最好的;

  从时间上看,我们则永远也无法预测未来的制度的具体变化方向。我们唯一能确定的就是制度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而且,科学技术的进步速度越快、经济发展的速度越快、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文化素质变化得越快,制度变化得也就越快,其变化方向的不确定性也就越大。

  越是微观的经济制度,由于它与具体的经济活动结合得更紧密,变化的成本更小,因而和更宏观的制度相比,其变化速度也就越快,变化方向的不确定性也越大。

  以上命题的其中一个意义,就在于从理论上否认了人类对未来的经济制度进行“科学”预测的可能性。

  由于对技术进步的方向、人类观念的变化无法预测,任何一个时代的经济学家都不可能为后代设计出一个具体而完美的经济制度出来。

  这样的努力,注定是徒劳无功的。这种设计越是具体和详细,就必然离现实越远。

  如果以上结论看起来还有点像哲学层面空洞的论述的话,那么空间层面的推论就非常实际了:从空间上讲,任何一个经济学家,不论他在经济学上的造诣如何登峰造极,都不可能在对某一具体空间范围(通常是一定的行政区划内)的相关信息有非常详细的了解的情况之前,就设计出一套具体的制度来保证该区域内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最优化。

  在同一空间范围内,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相应的制度应该及时进行调整,以改进经济效率。

  四、经济制度与经济活动的基本关系

  经济制度是“嵌入”到经济运行中去的,存在于经济活动的几乎每一个环节。世界贸易有它的一套制度,一个国家在国家层面有一整套制度设计,地方层面又有相应的制度设计,每一个层级都会在其管理的空间范围有一套不同级别的制度设计,分别对应着不同层级的经济活动。

  经济制度不能被理解为一个类似于“平台”的东西:把它建好了稳稳当当的然后人们在上面自由活动。

  经济制度与经济活动是融为一体不可分割的,并随着经济活动的变化而一同发生变化。假设存在一个“完善的”或“成熟的”经济制度,然后抛开它进行经济分析,很难得到真正有意义的结论。

  任何一种经济制度的产生,都需要两个条件:第一是人对外部环境包括交易对象的信息的深入了解,第二则是对自身的反思并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创造性的思考。没有这两样东西,制度就不可能产生,也不会发展。

  五、推动制度变革的结果导向原则

  无论是人类的创造性思维,还是外在条件的变化,都充满了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在时间上,为后世在制度上的创造预留了空间;在空间上,为每个位置上的决策者的创造性留下了余地。

  如果制度变化的方向是不确定的,我们会因此成为虚无主义者吗?

  除了不确定性可以确定以外,还有什么是可以确定的,或者说至少可以基本确定的呢?

  唯一可以确定的就是现状,也即既存的现实。对现存的经济制度运行情况的了解,是推动制度变革唯一可靠的依据。

  一些号称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不管是发达国家的经济学者研究出来的市场经济理论,还是以前那种僵化的计划经济理论,都有这种假设:

  “我们无需知道起点,但可以知道终点。”

  从任何一个起点出发,要想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都应该朝着这个终点前进。对任何时代和地域的经济体系都一样:前面有一个“完善的、成熟的”经济制度在等着它,每距离终点近一些都是进步。

  而不确定性的假设正好相反:

  “我们无法知道终点,唯一可以信赖的只有起点。”

  在这里,没有最优解,只有现状和改进现状。

  但是,如果我们不能知道终点,怎样才能找到改进现状的方向呢?

  制度的改进,并不是行走在一条已经修好的道路上。

  实际上,人类一直在走向未知。

  “摸着石头过河”是一个比“前进的道路”更好的比喻:河中间是没有路的,必须仔细的摸索着过去。即便有人过去了,后面的人要过去,由于水流和河底石头的变化,只能从新摸着再走一次。

  前面过河的人的经验,只能作为参考,最重要的还是身在河中的人对水流和石头的直观认识。

  但过河也总会到达彼岸,而制度的前进则永远不会到达彼岸。或者说,过了一条河,接下来马上又会过下一条河。也可以比喻成是在沿着一条永远没有尽头的河流溯流而上,永远在摸石头,永远看不见路,一不小心就会跌倒。

  当我们说中国的经济处于“转轨时期”的时候,似乎隐含着这样的假设:转轨或转型只是一个短暂的时期,转完之后,就会达到一个成熟的制度轨道,然后经济将会自由发展,不用再担心制度问题了。

  然而,如果我们承认制度的变化不可预知,具体的经济制度与具体的经济活动总是密不可分的结合在一起的话,我们就得说:

  “制度转型是一个长期的甚至永恒的历史过程。”

  各种的大大小小制度在每一年每一天,甚至每一分每一秒都在发生着变化。而制度的变化,将始终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之一,甚至可能是最重要的因素[5]。

  衡量经济制度变革是好是坏的唯一标准就是这种变革所产生的结果,即它对经济活动的产出和分配的实际影响。

  不能从理论上断定一个制度本身是坏的或者本身是好的,只能从它的实际结果来判断其好或不好。

  如果在具体情况下,不能低成本的建立一种比它更好的制度,那么它就是好的。

  比如本书前文所举的固定小费比例的制度:从理论上讲它没有形成激励机制,不利于提高服务质量,但在现实中无法低成本地建立比它更好的交易制度,所以它就暂时是合理的,一直合理到它可以低成本的被更好的交易制度取代为止。

  我们可以举一个更为极端的例子,这是吴思在他的《灰牢略考》里面对班房所作的分析。

  根据吴思的考证,“班房”并非正式的监狱,它原本是衙门里面类似于会客厅一样的地方。但由于各种案件审理常常需要临时关押嫌疑犯或相关证人,监狱里关不下或者从法律上讲不能关押在正式的监狱,所以就临时关押在班房里面,方便随时提审。

  官府的衙役们就利用这种关押权肆意敲诈勒索,而且由于关押人数众多且环境恶劣,经常出现关押者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即“瘐毙”),在天气热的时候尤其如此。

  按照吴思的推算,四川一省之中每年死于班房的人数就有好几千人,比正常依法处决的人数还要多出十多倍。

  后来,四川有一位省级官员觉得班房制度问题严重,于是下令禁止在班房关押犯人。

  但是,对嫌疑犯和证人的关押需求仍然存在,不能因为班房没有了官府就不审案子了,那时候也没有取保候审这一类的制度,所以到了地方上,地方官员就只能让衙役们把需要关押的人带回家里临时关押,到了要审案的时候再带来。

  把人关在自己家里,衙役们进行敲诈勒索就更方便更没法监督,里面的东西就更黑。

  于是吴思感慨说:原来班房也并非坏透了的东西,其中还有对被关押者权利适当保护的意思[6]。

  所以说,“废除班房”这个制度是好还是坏呢?从理论上看,它革除了一种严重践踏人权的非法关押制度,当然是好的。但就其最终效果来说,它是很坏的,比班房制度更坏。

  用这个思路,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关于“市场失灵”的内涵。

  “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似乎是在说市场本来应该是战无不胜的,但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比如外部性比如道德风险等等,所以才失效了。

  但问题是:需要改变的是市场还是特殊情况呢?

  市场机制的运转是有成本的,而且成本很高,改变特殊情况也是需要成本的。考量的时候,就应该看成本收益的关系。

  而且市场机制和非市场机制的划分其实并不那么清楚。

  比如,收取很低门票的公共博物馆,它既靠收费限制人流并补贴一定开始,但又无法依靠门票盈利,实际上是一种市场机制和非市场机制混合的制度安排。

  类似的制度很多,一家超市所有的停车场并不收取停车费,而是为到超市购物的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这就把停车权利交易的价格机制内部化为管理机制了,为的就是降低消费者的交易成本。

  一旦落实到细节,市场和非市场的界限就很难划分清楚。

  所谓“市场机制”,本身就是一个非常笼统和抽象的概念,每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往往都是既有权利清晰界定基础上的平等交易,也有一些别的交易形式。

  如果承认任何制度的运行都需要成本,改变任何一种现存的制度也需要成本,那么就得说,所谓“市场失灵”,无非就是指市场机制这种制度安排,在现有条件下(技术、人的观念、自然环境、变动成本更高的外围制度设计等),其资源利用效率低于其它的形式的制度安排。

  如果在现实条件下,找不到比市场机制更好的制度安排,那么它就暂时没有失灵。仅此而已。

  一律按照制度的实际结果来衡量,问题就会变得简单。

  不仅有“市场失灵”,还会有“政府失灵”、“企业失灵”、“谈判失灵”等等诸多“失灵”。就像灯塔一样,私人管理的时候是由于政府失灵,政府管理的时候是由于市场失灵,将来还可能政府经营灯塔也向停在港口的船舶收一些成本费用以弥补部分公共开支,还可以用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来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这样就可以算是“市场和政府各失灵一半”了。

  其实谁也没失灵,只是一个成本收益核算的问题:什么样的制度安排的经济效益最好,就用什么。

  制度永远存在可以改进的地方,经济资源的配置也并不存在理论上的“最优解”。

  如果承认结果作为衡量制度安排的唯一标准,那么在主动推进制度变革的时候,思维方式就应该发生转变:

  先考察清楚现有的制度安排,看看哪些方面可以低成本的突破,就先在这些方面进行改革;先考虑需要得到什么样的结果,然后思考要设计什么样的制度来实现。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即“从现实出发,以结果为导向,进行合理的创新”。

  这个思维方式反对先认定什么制度是好的,然后推动现有制度朝着这个好的制度方向前进——在制度演进的方向不可预知的情况下,制度本身不应成为经济制度改革的目标。

  我认为,这是一种根本性的思维方式的差异。

  经济制度改革的目标应该是经济效益,即在减去改革成本以后的经济活动总产出的提高。主动的制度变革应该是结果导向而非原则导向。“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这就是结果导向推动制度变革的形象比喻。

  制度变革的推动者需要有三样必不可少的东西:

  第一、对现实制度安排、在此制度中活动的人们的观念等相关真实信息的深刻理解;

  第二、希望取得的效果;

  第三、用理性推理和创造力将二者联系起来。

  除此之外,无论是抽象理论还是历史经验,都只是辅助性的东西。

  这里“希望取得的效果”是可以是提高经济的总产出,也可以是使分配更为公平等等,总之它是指制度改革的后果,而非具体的制度安排。

  六、从制度变化的角度看实事求是的改革思想

  凯恩斯说:“许多实干家自以为自己不接受任何理论影响,然而他们却成了某位已故经济学家的奴隶[7]。”

  这句话很好的体现了一部分经济学家过分自信的心态。实际上,如果真有一位政治家使自己成为某个经济学家的奴隶的话,离他做出灾难性的决策也就不远了。因为这意味着他把某一种抽象理论看的比实际情况更重要,而实际情况总是会和很久以前的经济学家得到的结论不一样。

  在俄罗斯推行休克疗法的时候,为了以最快的速度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这场改革的主要推动者之一、青年改革派的核心人物丘拜斯对私有化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抱持了一种制度至上的逻辑,他说:

  “让他们(腐败的官僚和违法的商人)偷吧,把这些财产拿走,以后他们就会变成这些财产的所有者和优秀的管理者。”[8]

  ——这位改革者对于私有财产权制度的信仰已经到了盲目的程度,足以使他对于摆在眼前的大量腐败问题视而不见。

  一位全程跟踪改革政策制定的记者对改革中出现的大规模腐败和掠夺评论说:“那并不是一种意外付出的代价,而是完全自觉的选择[9]”。

  最终,这场改革变成了一次巨大的经济灾难,那些靠掠夺起家的暴富阶层并没有成为杰出的企业家:他们并未去投资实业,而是一方面主要依靠控制自然资源发财,另一方面则迅速把这些财富转移到国外。

  贫富差距迅速拉大,最富有的1%的人掌握了全国一半的财富,富豪们挥金如土在世界各地购买豪宅,而国内水电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和日常消费品十分稀缺。

  在休克疗法三年以后,俄罗斯男人的人均寿命下降到58岁,低于世界上几乎所有地区,仅比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好一点[10]。

  经历这场改革的俄罗斯人对此讽刺道:“马克思告诉我们的关于共产主义的一切都是错的。但事实证明,他关于资本主义所说的一切都说对了。”[11]

  ——马克思的理论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主流经济理论,不管制度设计者相信哪一种,如果他们对理论所描述的具体制度有一种盲目的信仰,那么就都会做出错误的决策。

  很不幸的是,俄罗斯的政治领袖们无论在苏联时代还是在后苏联时代,虽然选择了两种对立的理论,但所犯的错误却是一样的——制度导向而非结果导向,也就都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反观中国的经济改革,其成功不是在任何一种经济理论的指导下取得的,这不是偶然而是必然。

  如果我们在一开始就使自己处于某种事先存在的经济理论的指导之下,反而不太可能取得成功。

  中国在改革开放的一开头,就先展开了一场关于方法论的大辩论,实事求是的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了指导中国改革实践的核心方法论。三十多年过去,各个层面的决策者都多次更换,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观念一直在剧烈地改变着,不同流派的经济理论你方唱罢我登场……纷繁复杂的表象下面,不变的主线就是实事求是的精神。

  中国现在的法律体系、经济制度、政治规则……就是一个大熔炉,说的直接一点就是一个大杂烩:国内的、国外的、古代的、现代的,还有很多凭空想出来的东西,都在一起被运用、检验和变化着。一听说某个地方有什么制度设计可以解决某个实际问题,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我们的学者、官员、企业家马上就会蜂拥而至。只要他们觉得好,很快就会被拿过来用。

  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的经济制度变得非常有弹性,在过去三十年中总是能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而迅速变化,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

  对于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国外媒体似乎喜欢把他称之为“实用主义者(Pragmatist)”,很多国内的学者也乐意使用这个词语。

  “实事求是”看起来多少带有些政治色彩,而“实用主义”则听上去非常中立和客观了。其实不管是在英语还是汉语语境中,实用主义都是一个带点贬义的词汇。它似乎隐含着这样一种价值评价:这个人做事情没什么原则,只要有好处的事情就做,没有好处的就不做。

  与之对应的则是理想主义,如果一个人被称为理想主义者,那说明这个人被大家认为是为了理想而坚持奋斗,不向现实妥协。不管他最后能否把理想变成现实,这种精神都值得学习。

  对于纯粹的个人行为来讲,这种区分是有道理的。由于人性中存在着诸多弱点,大部分人在现实与理想矛盾的时候都会选择妥协,因而也就特别尊重那些能够克服此类弱点的人物[12]。

  但对于一个制度设计者或者说集体行为的决策者而言,形式上的理想主义就绝不是什么美德,相反是一种极为有害的倾向。

  个人行为的后果是由个人承担的,其理想的成败与别人关系不大,而其克服人性弱点的精神力量往往引人尊敬,因此才有“不以成败论英雄”的说法。但决策者的行动后果主要由集体承担,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而让整个集体去承担风险和损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俄罗斯休克疗法的主导团队“青年改革派”的成员们总体来说是由一群理想主义的青年学者组成的,整体道德水平很高。

  一位利用俄罗斯私有化改革大发横财的“寡头”这样评价青年改革派:

  “青年改革派的团队没有腐败。实际上,由于他们的学术优势,他们对官僚们捞取钱财的努力是个很大的障碍。但是,即使在没有任何腐败机会的情况下,人们仍然学会了通过盖达尔[13]的政府来推动他们所需要的那些决策。

  由于盖达尔这些人极端热爱市场,你只需要告诉他们,你的项目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重要就行了。[14]”

  对于决策者来说,最大的道德就是提高他为他所负责的集体的福利。做到了这一点,不一定道德;但做不到这一点,就一定不道德。

  作为一个对集体利益负责的人,个人理想必须付从集体的理想,这才是真正的理想主义。

  一个独立的个人可以将自己的理想看得高于一切——前提是他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决策者不能把自己的理想看得高于一切,因为他没法为自己的决策承担全部责任。

  把集体的理想作为自己理想的决策者,才是真正的理想主义者。把个人的理想强加于集体的理想之上,是虚伪的理想主义者。

  在对社会主义做本质性论断的时候,邓小平归纳的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里面没有任何关于具体制度安排的内容,是完全的结果导向。

  所以说,以“实用主义”来称呼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既对又不对。

  说它对,是因为邓小平在推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确实是主张实用的——“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

  说它不对,是因为“实用主义”这个词在某种层面上的意义上是作为“理想主义”的对立面提出来的,这种对立在涉及到制度变革的时候并不存在。与之相反,对制度变革的设计者而言,做一个完全的实用主义者,其实也就是在做一个纯粹的理想主义者。

  这里的“理想”,不是要不顾一切建立一种完善的美好的具体制度,而是制度设计所产生的真实结果要真正给决策者所负责的群体带来好处。

  这样的理想主义者,才是真正的理想主义者,显然比“青年改革派”那样的形式上的理想主义者更值得尊敬。

  中国的崛起,是经济上的崛起,往更深的层面说可以说是制度的崛起,但从更抽象一些的层面来看,还可以说是方法论的崛起。实事求是的方法论主导了整个改革的进程,成为这场改革取得成功的保证。

  用这样的思想,我们再来看中俄经济改革路径上所谓“渐进主义”与“激进主义”的区别。

  这种激进和渐进的划分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中俄的经济改革都走在通往同一个目标的道路上,只是一个走的太快了摔了一跤,而一个走的慢一些没有摔跤而已。

  但就“休克疗法”来说,这次改革的目标是模仿发达国家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这是一个制度性的目标。

  而中国的经济改革始终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即发展经济为目标的。这是一个看效果的改革目标。

  虽然中国也提出了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制度性的目标,但对其具体内涵始终没有明确界定。俄国改革的目标是制度导向的,中国改革的目标是结果导向,这二者有着根本性的差异,并不仅仅是激进和渐进的区别。

  就“休克疗法”来说,它不仅在手段上是错误的,而且目标也是错误的。不是说发达国家的市场机制不好,而是说它树立了一个具体的制度性的目标,无论这个目标是什么,都是错误的。

  经济制度是一整套复杂且不断变化着的系统,没有一个长期稳定的“最优解”。中国用了三十多年的时间改革,建立了一套并非最初的改革者自觉设计的,也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或任何一种既存理论体系的经济制度。如果俄罗斯在最初也是从实际出发逐步推进制度改革,到现在会建立起一套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很难说,但可以肯定的是:它和“青年改革派”们所构想的不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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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晓鹏,经济学博士,中兴大城首席经济学家,著有《这个国家会好吗》和《从黄河文明到一带一路》第1卷、第2卷。本文来自李晓鹏《这个国家会好吗:中国崛起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发展出版社,2012年版。

[1] Coase, Ronald.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1937, Novermber; 386-495.
[2]道格拉斯?C?诺思著,刘守英 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
[3]以下问题都建立在一个前提的基础上:交易成本不为0,产权的初始划分等制度安排将对经济效率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4]马克·斯考森 著,马文春等译,现代经济学的历程[M],长春出版社,2006,pp374-375
[5]这一点已经由诺斯和托马斯(1973)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做了很好的证明。
[6]吴思,《血酬定律》,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7,第63至64页。
[7]凯恩斯 著,《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186页。
[8]克里斯蒂娜·弗里兰, 《世纪大拍卖》,刘卫 张春霖 译,中信出版社,2005,P63
[9]同上。
[10]同上,P14。
[11]同上,P14.
[12]对于克服人性弱点而获得尊重的情况,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第二章中做了非常深入的分析。
[13]青年改革派领袖,“休克疗法”期间担任俄罗斯总理。
[14]《世纪大拍卖》,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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