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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光大证券为何拒绝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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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08: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资者诉“光大乌龙指”内幕交易索赔案日前取得实质进展,两批索赔案分别于9日下午2点与10日上午9点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证据交换,共有53位投资者索赔约520万元。在这次开庭中,原告方提出庭外和解,遭到光大证券方面的拒绝。

  “光大乌龙指”内幕交易索赔案一路走来可谓举步维艰。去年8月16日“光大乌龙指”事件发生后,很快就受到了证监会的查处,证监会认定该事件为“内幕交易”。如此一来,投资者能否获得赔偿就成了悬念。毕竟在此之前,只有虚假陈述案件才能得到法院方面的受理。直到去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对“光大乌龙指”民事赔偿案件作出钦点,这一“内幕交易”的赔偿案才得到法院的受理,并最终于今年1月份获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不过,随后光大证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依法具有关于该案的管辖权,遂驳回光大证券的异议申请。光大证券随后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光大证券的管辖权异议,乌龙指事件的管辖法院之争这才尘埃落定。于是,这就有了6月9日、10日“光大乌龙指”内幕交易索赔案的开庭。

  那么,为什么光大证券方面要拒绝原告方提出的庭外和解建议呢?通常说来,作为被告方来说拒绝原告方提出的庭外和解,那是因为被告方拒绝庭外和解,可以争取到更加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而就“光大乌龙指”内幕交易索赔案来说,光大证券相信自己同样可以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减少对投资者的赔付甚至是不赔付投资者。

  就减少对投资者的赔付来说,这种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毕竟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投资者维权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毕竟就投资者维权来说,国内股市并没有集体诉讼机制,投资者要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权,只能选择个人诉讼或共同诉讼。如此一来,这就很难真正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也正因如此,光大证券方面拒绝了管理层提出的主动设立赔偿基金的建议,逼使投资者不得不走司法维权的道路。而事实表明,光大证券方面的选择是“非常正确”的。因为目前通过法院起诉光大证券的投资者索赔金额只有约520万元,如果主动设立赔偿基金的话,恐怕5亿元资金也未必够支付的。正是基于目前机制对投资者维权的不利,光大证券因此占了一个大便宜。

  而就是最终这53位投资者约520万元的索赔,光大证券方面同样也有可能减少支付或不予支付。虽然对于“光大乌龙指”事件证监会早就作出了内幕交易的认定,但由于涉及到同一事件的“杨剑波案”尚未判决,这也使得该案内幕交易的认定又变得飘忽起来。而且尽管光大证券对于证监会的“内幕交易”认定并未提出异议,但在索赔案的审理中,却又否认内幕交易行为,这也使得案情变得复杂。同时对于原告提出来的损失金额的计算,光大证券方面也存在异议。因此,光大证券方面最终少付索赔金额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而且对于光大证券来说,在赔偿投资者问题上,能多拖一天就是一天的胜利,毕竟这种“拖”字术是消磨投资者意志的有效战术。

  所以,就光大证券拒绝庭外和解来说,这反映出来的是目前的司法诉讼对投资者维权的保护不力问题,从而使得投资者维权阻力重重。所以大多数投资者宁可放弃维权,也不愿意选择司法维权的途径。这就更加突出了中国股市对投资者保护不力的问题。等什么时候,司法维权变得容易了,投资者都愿意选择司法途径来维权了,中国股市投资者保护不力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到那时,光大证券自然就不会对庭外和解说“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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