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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涛:个税改革向“综合征税”靠拢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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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09: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多渠道获悉,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近期财政部税政司多次组织专家开会研讨,个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财政部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将改革草案上报中央和国务院。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专家称未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11月23日《经济参考报》)

  因为关系到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个人所得税改革从来都是备受各界关注的热点。自2011年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以来,起征点过低、已经沦为“工资税”和“穷人税”、只起“劫贫济富”作用等质疑,可谓甚嚣尘上。只有改革,才能纾解诸上问题。

  但是,有许多人认为,所谓的个税改革就是单方面提高个税起征点,由现在的3500元提高到6000元或者是10000元以上,认为这样可以少缴一些税或不缴税,也可以实现让富人缴税。然而,真正的问题是,月收入一万以上在当下并不算什么富人呢,进一步可以追问,当下我国中产阶级或者说是富人,到底有多少正在缴个人所得税的呢?如果个人所得税仅仅是通过单位的财务进行扣缴,则那些没有单位但是非常富的人又如何才能缴纳个税呢?

  今年3月份,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现在交个税的人很少,只有2800万人,占整个人口总数的不到2%。”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其实是一小部分老实而忠厚的工薪阶层在被强制缴税,即便是提高个税起征点,恐怕也未必能征到富人的头上。所谓“劫富济贫”的社会作用仍然会很小。

  值得庆幸,这次财政部透露出来的个税改革方案正是朝着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方向而改革,这应该是很大的进步。据了解,早在1995年,我国就提出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可至今已经过去了20年,我国仍然是分类征收个税。也就是说,现在个税仅瞄准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如财产转让所得、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等都没有纳入征收范围。说得轻一些,这是一种遗憾;说得重一些,这就是在帮助那些不依靠工薪收入的富人在逃税,更是在破坏社会公平。

  同时,综合征税,还应该有另外一个方向——考虑家庭因素。比如,即便家庭中有一个人的收入相对较高,但也应该考虑其家庭负担尤其是生活负担、赡养负担、按揭贷款等来通盘考虑个税的征收问题。而对这于这样的改革方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曾有过公开的承诺和表态。这也应该是实现社会公平、促进更好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的一个关键。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决议中明确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任务目标。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也明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的改革精神。应该说,税收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众亦应该把关注点从一个简简单单的起征点上移开,毫无疑问的是,剑指“综合征税”的个税改革就是可以实现让富人多缴税、平抑社会收入差距朴素愿望的改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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