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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一年:最高法“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警告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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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0 09: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其中,夫妻离婚时一方有出轨行为,另一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获法院支持。

  河南某案例显示: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本博主认为,“夫妻一方出轨,(离婚时)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相当于最高法的权威司法解释,具有典型性,将成为法院今后判决涉及一方出轨的离婚案件的依据。河北的这起案例,虽然原告追索的金额不高,只有3万元——当然,预计追索精神赔偿方可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当事方的经济条件提出不同的追索精神赔偿额度——但其道德意义重大,将对愈演愈烈的出轨行为将起到遏制作用,重新对婚姻道德进行正本清源。

  ——社会出轨成风,婚姻道德沦丧,人们习惯了出轨,容忍了出轨,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以出轨为荣,否定以“忠诚”为内核的婚姻道德的价值……最高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出轨者无疑是一个响亮的警告,意味着出轨者不仅被绑在了婚姻道德的耻辱柱上,也将在经济上承受一定的损失;换句话说,出轨不再是零成本、低成本的,出轨者的“任性”,不仅导致家庭破裂,在名誉上遭到损失,也将在经济上付出代价。

  当然,出轨是一个复杂的现象,不能一概而论。本博主认为,有些出轨者出轨行为背后,有着某些正当性的因素:比如一方的不堪、家暴,导致另一方出轨;一方缺乏情趣,或双方差距较大,造成另一方婚内缺爱,而导致的出轨;一方失能,另一方长期欲求不足,带来出轨……出轨的背后,总是有这样那样的理由,有些理由包含了某些无奈、苦闷和正当的因素,本博主相信,用婚姻道德来强行捏合、捆绑婚姻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法院肯定也会对出轨者的出轨动因进行综合判定,“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肯定不会针对所有的出轨者,而只会针对那些基于大部分甚至全部自私自利的出轨者,这种出轨者具备如下几个特征中的全部或一个:

  个人品质不好,道德素质低下;

  两性关系和私生活混乱——在两性关系中,不以责任、爱为目的,而仅仅以满足私欲为目的;

  在婚姻中不是弱势的一方,而是强势的一方,为所欲为;

  配偶没有任何过错,无正当出轨的理由,却依然放纵自己;

  在婚姻存续期间和第三者生育、同居或者重婚,以及包养行为。

  尽管出轨就是错,但是一个受到长期家暴、却被阻扰离婚的受害方发生的出轨行为,将得到舆论的同情,法院在判决时也不会一刀切;应该说,最高法“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警告并针对的就是那种“自私自利,以满足个人私欲为目的”的毫无原则、毫无婚姻道德感的出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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