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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是中国没有选择的道路(二):中国与苏联在私有化法理上的本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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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08: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有制是中国没有选择的道路(二)

中国与苏联在私有化法理上的本质不同

  中国很多人想象中的私有化,就是如苏联那样的私有化,尤其是俄罗斯那样的私有化,但是大家对于同样私有化背后的法律内涵却不了解,其中的本质不同是被刻意忽略的。

  俄罗斯之所以能够这样的私有化,原因除了共产党的倒台之外,更关键的是他们的产权关系是明晰的,没有中国的历史遗留问题。苏联革命是把沙皇一家全部杀光的,连襁褓当中的婴儿也没有放过,按照现在社会的法律,这样的灭族也是没有司法基础的。俄罗斯历史上最后一位沙皇是罗曼诺夫家族的尼古拉二世,他在1917年的革命中被迫退位,俄罗斯现在没有罗曼诺夫王朝的合法继承人,但是经过了这个过程,沙皇的财产权就没有了法律上的继承人,按照各国的法律和公认的法理,没有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就要归属于其所在国政府了,俄罗斯政府就成为了这样的财产的当然和合法的所有者。

  而在封建时代,财产的所有权就是归属于君主的,君主再把财产分封给贵族们,贵族们所有的更多是这些财富的使用权,就如我们所说的普天之下皆为皇土率土之滨皆为皇权一样的道理,除非君主立宪以宪法明确私人产权。1905年俄国革命后,尼古拉二世通过了财政大臣的十月诏书,包括组织政党、延申普选权、赋与国家杜马作有中央立法权,即君主立宪制。但是二月革命时,尼古拉二世当时又已经废除了君主立宪制,到十月革命,俄罗斯的沙皇没有了,沙皇的后代也没有了,俄罗斯国家取得了法定的财产所有权!这是俄罗斯实行公有制的基础。而俄罗斯的私有化是不存在物归原主的问题的,因为原主连同原主的后人都已经不存在了。

  但是中国不同,中国的皇帝退位以后不是公有制,是搞了三民主义平均地权等行为,已经把皇家的财产全私有化了,这些私有化的过程在中国还保障了西方殖民者的利益,所以他们支持中国所谓的革命而反对中国再出现皇帝,中国的产权不但不再是皇帝的了,而且还有大量的外国权益,这与俄罗斯等国是本质不同的,因为中国当时是半殖民地国家而俄罗斯从未被殖民!我们实行公有制是通过征收和立法不允许私人拥有财产的方式来实现的,如果私有化后原主可以合法的拥有和国家征收不合法,首先的需要就是要物归原主,而这些原主以及他们的权利继承者都是存在的!你是没有任何的法理支持你不物归原主的!
只要你开始了私有化,法理上要求物归原主,这个原主还主要是西方的资本,那么西方的势力就更有实力和能力来妖魔化你,中国没有了公有制作为政权的基础,是难以对抗全世界的攻击的,因为全世界都可以在物归原主的行为当中得利的!就如金融危机以后美国的议员已经公开叫嚣要向中国施压让中国偿还旧政府当年的美元债券了。很多专家认为国际法中有一条‘恶债不偿’原则。所谓恶债是指旧政府举借的用来反对新政府或者对新政府不利的债务,新政府没有义务为其偿还。例如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南方政府为北方政府消灭,后来1871年《华盛顿条约》所指派的混合委员会宣称,美国联邦政府对于南方政府的债务和其部队的行为,在国际上是不负责任的。但是我们要注意到的是新中国是开国大典,干的是建国伟业,并不是政府换届或者重建政府,如果你要政府层面上说事,以前很多政府与内战无关的条约等就都要承认了,很多旧政俯的国际往来也要重新谈判的!这里只要中国虚弱了,西方势力就要兴风作浪,而中美能够建交,也是在基辛格的打不过的敌人是朋友的基础上得到的,没有朝鲜战争和越战,是根本办不到的。

  对于违反国际法的规则受到惩罚的案例是很多的,就如1903年港英政府完成了对全港土地详尽的地籍测量,调查和登记了香港境内土地的产权、位置、面积、用途等,同时对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变革,宣布除新界部分农业用地归当地村民所有外,其他土地统称为“官地”,最终所有权归英国王室所有,由港英政府代为行使。英国本来是租用的土地却宣布土地归属皇室,这是对于中国土地权利的侵占,中国据此据理力争,使得英国不得不放弃其已经割让的土地连同租用的土地将产权和主权全部交给了中国,现在香港的土地也是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香港的发达就是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实现的,不论是港英统治期间还是回归中国的港人治港,香港的土地都是国有化的,香港一样走向发达,香港的房地产一样是长期繁荣,香港人均GDP和生活水平很高属于全球发达地区,香港人也没有要求土地私有化啊!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张维迎等人鼓吹的中国要持续发展必须土地私有化的论调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对于中国集体产权不明晰的问题,恰恰不是私有化来解决而是国有化来解决,以国家补偿和国家承担社保义务来解决,因为在农村的这些集体资产的分配方式是一个社会福利分配的方式,是按照人头和需要等进行分配的而不是资产投资,这样的私有化明晰的不是产权而是对于原有的乡村福利分配体制的彻底冲击。

  很多人认为法律是有时效的,任何事件的解决从法律上讲都有一个终结,不可能无限期向前追溯。比如,以前八国联军违反国际法、对中国大肆抢掠,现在我们要求他们赔偿,他们是不是就应该偿还、同意偿还呢?但是对于这些财产问题则不同了,因为台湾是一直存在着的,台湾的法律是一直没有说他颁发的产权文件是废纸的,中国与美国在这里也是留有口子的。按照中美《建交公报》,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这些财产就是以民间和商务等方式存在的,如果未来是私有化了,未来是国民党执政了,这些财产问题会怎么样?很多人认为在1979年中美建交后,两国就历史遗留债务问题签订了一项《解决请求协议》。该协议对两国国民在对方由于各种原因被冻结财产所产生的债务问题,进行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解决的只不过是冻结在银行里面的资产,当年我爷爷在洋行存储的金条直到我父亲在80年到美国以后被解冻,但是这个协议对于台湾政权所发行的产权证明是没有说的,中美联合公报多次提到的一个原则是:任何一方都不准备代表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也不准备同对方达成针对其他国家的协议或谅解。政府债务与民间产权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当年承认你是为了打垮苏联取得冷战胜利,对于其民间经济利益是搁置的,现在情况不同。这个原则实际上就是说明了中美达成的一切文件对于各方与台湾应当谈判的问题包括商务、产权等是不发生效力的。更何况这些产权文件是发生在新中国建国之前的,在建国之前台湾的中华民国是唯一合法政府,甚至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中美联合公报之前的文件,美国也可以说他们是承认台湾政府的效力的,要知道中国的公有化是在中美建交之前,也就是说美国没有承认你的公有化的政府合法性,美国是要保护以前的私产的,因此美国议员可以叫嚣让中国政府偿还旧政府的债务,对于这些法理上的内容,不能总站在对自己有利的立场上认识问题,美国议员不是傻瓜和愤青。你以为中国衰落尤其是共产党被颠覆以后美国不会把中华民国作为合法代表?而且中美联合公报上是留下口子的,不包括商务等……,合法的政府不等于政府的行为合法!

  对于中美建交当年在美国就有很多人想要诉讼中国讨要财产,但是中国是公有制,你不能在外国诉讼中国政府,这些人只有作罢,因为在国际公法上外国的司法管辖权要回避他国主权的,也就是说要诉讼外国政府就只能到该国进行诉讼,就如我们的慰安妇索赔,虽然发生地在中国境内但是只能到日本诉讼日本政府!但是如果中国私有化了,得到财产的变成了私人,那么按照美国的长臂管辖的原则,私人之间是可以在美国进行诉讼的,中国一旦完全私有化,尤其是私有化了土地,则这样的诉讼就可以在境外开始了,美国法院来裁决是台湾的地契有效还是中国的地契有效,美国政府还可以对法院的裁决以司法独立为由进行保护和回避责任。如果争端激化,则可以演变成为外交、军事的争端和扣押冻结中国的海外资产,所以说中国的土地国有是一个国本问题不能改变。

  很多人认为资产的追缴是有一个时限的,而且法律也是有时效的,但是我们要说的就是中国的《物权法》是留有漏洞的,在全球范围中国的《物权法》是非常特殊的没有占有所得的国家,也就是不能通过占有财物一定的时间以后就变成了合法的拥有,占有所得不是中国《物权法》的所有权合法来源,这样的情况下也就是说不论时间过了多久,所有权如果当初是不合法的,占有人也不能合法的取得所有权!所以这样的法律下再加上台湾一直承认他们的产权证的法律效力,就意味着中国的财产无论国家、公有制占有多么长的时间,其所有权的纠纷都可以追诉的。对此我们即使是现在修改这《物权法》增加占有所得的内容,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占有的时间就要从修改之日算起,按照世界通行的规定,至少要经过20年,也可能是50年,这与中国立法一开始就规定有占有所得是不同的,如果一开始就这样规定,则时间要从建国时起算的!对于制定这样的法律,中国的一些法律界人士确实考虑到了对于以前不合理征收的发还,并且把这样的返还需求变得无限大,这里也有一个立场问题不能忽视,因为中国很多所谓的民生人士和公知,他们在解放前是有产阶级,如果在法理上私有化是物归原主,则是他们得到巨额的财产,他们不是不懂而是选择性失明和夹带了私利,但是这样的物归原主,则是让翻身的无产阶级人民,再一次的变成了无产阶级!更进一步的是在产权大量抵押洋行的背景下,是如解放前一样把民族资本交给了外国资本,中国再一次沦为金融殖民地。

  中国要私有化,首先要搞清楚私有化的前提,私有化的物归原主是第一位的,这与俄罗斯没有原主是不同的,这些原主一直存在的!而且这样的原主在中国被殖民的情况下有大量的外国人,这是一个没有选择的道路,如果谁要私有化,就要首先解决私有化的法律前提,让台湾的产权凭证在全世界范围内失去法律效力。这里很多带路党和腐败分子还妄想着通过私有化积累个人财富,他们觉得与美国等西方势力联手取得他们的支持就可以保有自己私有化掠夺的人民财产,但是就如前面所分析的,中国的财产实际上是核心资产已经在当年被抵押给了控制西方世界的金融资本,他们在私有化以后依据法理就可以合法的全部占有,为什么要分给这些叛徒和腐败分子呢?这些人就如苏联当年的戈尔巴乔夫一样,想要靠拢西方得到利益,最后被各方抛弃,成为了可悲的历史小丑!因为在中国的财产法理基础上离开了公有化,私有化的财产法理上就实西方控制的,中国的当权者根本没有与西方资本交易的筹码!即使是财产一时变到自己名下被私有,最终也要在西方强权下被索回的,前苏联的戈尔巴乔夫就是对此没有看清楚,成为了西方摆布的棋子!现在中国舆论的私有化叫嚣,就是这些小丑在跳梁。对此温总理的政府报告当中明确说要坚持公有制,总理的表态已经给世人清楚的表明,政府是反对私有化的。而香港的土地国有制的成功说明,私有化不是中国发展所必须的,而没有国际法法理前提的私有化,造成中国的财福归属出现问题则是必然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的公有制是没有选择的道路。

  未完待续……

附:公有制是中国没有选择的道路(一):不能从私有化变成无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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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03: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才看到这个文章,感觉不光中国,巴西 印度 如果在起步阶段搞搞公有制,集中力量办大事,有了基础然后再放开,会比现在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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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11: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公有制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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