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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人:骗子是诈骗储户还是诈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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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 07: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段时间主流媒体连篇累牍播放银行卡诈骗案,看得许多朋友胆战心惊。

  有些案例说,某某先生或者女士银行卡没离身,一刻也不曾离开过,睡觉都压在枕头底下,却接到银行的付款短信,说付出多少多少,还剩多少。剩多少呢?NND,十万零十块只有十块了!你说玄不玄?

  令人欣慰的是,但凡媒体播出的案件,都是已经破获的案例。给人的感觉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从这些破获的案件中,人们知道犯罪分子的一些诈骗伎俩。为了窃取储户的信息,早年是在ATM机上安装微型摄像机,如今在POS机刷卡的时候做手脚,偷拍储户的账号和密码,然后克隆一张银行卡,窃取储户资金。这里的关键是窃取储户的账号和密码,有了这两条关键信息,其它的事情就好办了。于是媒体就一再提醒人们在机器上使用银行卡时一定要多长一个心眼,防治坏人使坏;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特别是保护好自己的一些信息,千万不要泄露。

  可是,老百姓如何才能做到自保呢?平时把银行卡压在枕头底下,取款的时候机警地四处张望,排除身边有不轨分子,然后用手严严实实遮住输入的信息,这就可以么?不行呀!人在家中坐,钱在外面飞,还是保不住呀!

  咋办呢?本老头在这里告诉朋友们,别怕,莫慌!当接到银行的短信付款通知时,别生气,赶紧到就近的一家银行,最好就是发卡的这一家银行办一笔业务,存款也行取款也行。如果账上的钱被犯罪分子取得只剩下零头了,取无可取,那就存一笔,一万也行,一百也行,打印回单,然后通过服务电话打电话给发卡行,告诉他们你的银行卡被人盗刷了,请他们立即对这张卡止付,再然后报警。只要你冷静地做了这一切,好了,钱虽然没了,还可以要回来,银行会如数赔付给你。

  这里还有个细节需要说明。为什么受害人要赶紧去就近的网店办一笔业务?因为犯罪分子伪造银行卡一般会在异地盗刷。受害人在犯罪分子盗刷过后不久,立即去银行办理业务,就足以证明银行卡在自己身上,对方使用的是伪卡。一旦证实是伪卡盗刷,银行的责任就洗不掉了。当然,如果犯罪分子克隆了你的银行卡,就在同城盗刷,这就麻烦。你赶紧去银行办业务,并不能证明对方持的是伪卡,因为从时空上说,完全可以在这段时间之内用同一张卡在两个网点办理业务。要是遇上这样的情况,这一招就失去意义。不过,事先你一定不知道盗刷会在同城发生,所以赶紧去银行办一笔业务无论如何是对的。

  这不是本老头聪明,而是最近宁波的一个真实的案例告诉人们的办法。宁波有位姓唐的先生近日发现卡内19万莫名其妙变得只剩下58元。人家不急不躁,赶到最近的ATM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存了100元,以证明卡在自己身边。好了,他的19万银行分文不少全给了他。

  当然,银行不会那么好说话。这位唐先生最初也是找银行要钱,但银行不给。这时唐先生就请法院帮了点小忙。法官朋友们依据公安侦查的结果,知道唐先生的卡在河北被盗刷,于是依法裁决,判令被告银行赔偿唐先生的全部存款损失。听说还有相应的利息。

  这个判例很有典型意义。本老头当一回文抄公,把该案三方的主张抄录在这里,供大家思考。

  唐先生的主张是,他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把钱放在银行,银行就有义务保护存款的安全。由于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其存款被盗,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的主张是,银行卡的密码只有唐先生知道,唐先生存在泄露密码、密码使用不当、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同时,银行的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因此,银行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1、原告唐先生在被告银行办理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并存入存款,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他的钱在异地被盗刷,而本人、银行卡均在浙江宁波,可以认定其银行卡存在伪卡。

  2、唐先生在发现银行卡被异地操作后马上报案,采取了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无过错。银行作为发卡行,没能对伪卡进行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由此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借记卡章程是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印制,系《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相关条款免除了被告方审核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被认定有效。

  3、银行称“唐先生存在第三方泄密的可能,还可能存在密码使用不当、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抄录完毕!

  鼓掌吧,朋友们!

  不过,鼓掌之前还要问问自己尽到了注意的义务没有,如果没有,就先不要鼓掌。要是因为你的马虎钱被人盗刷了,恐怕就打了水漂。你起诉银行要赔钱,人家问你:你的银行卡呢?你拿不出来,那就歇菜;或者人家问你你的卡借过给别人使用么?你据实说借过,也麻烦;又或者人家问你密码等信息泄露过么?你说没有,但后来案破之后证明是你泄露的,即便银行全额赔付给你了,法院也会判你返还。所以,朋友们鼓掌的同时,也要给自己提个醒,加把锁。

  当然,银行的朋友更不要鼓掌。要银行的朋友鼓掌,有点难为大家了。因为这个案例明明白白地明确了银行为储户损失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而且是全责!过去也有这样的案例,扯来扯去,最后法院各打五十大板,银行赔百分之五十,另百分之五十,储户自己哭去吧!

  这个案例一开,诈骗的对象就变了。诈骗分子(严格说是盗窃分子)盯着储户的信息,看起来是想搞储户的钱,实际是偷银行的钱。因为储户的钱交给银行了。他账上的钱只是一个数字,表明他在银行还有多少钱可用,钱并不在储户这儿,在银行。储户用钱,要凭银行颁发的证件到银行去领,银行审核之后确认没有假冒,没有欺诈,才在余额之内发给。有的朋友会说,如今不是到银行取钱,不需要人与人面对面,都是与机器打交道。这个没有改变事情的性质。银行安装的一些机器设备,都是代替银行职员工作,银行应当对它们的功能负责。犯罪分子欺诈是什么意思呢?等于犯罪分子伪造了全部的领钱的证件,交给银行,银行没有审核出来,也给支钱了。你说银行不该负责么?银行说可能是储户自己泄露了个人信息,让犯罪分子克隆了银行卡,但拿出证据来呀?谁主张谁举证,你空口无凭,法院怎么采信?当然,银行还可以说可能是储户自己克隆了一张银行卡,派人到外地取款,然后讹诈银行。这也要有证据呀?如果案破之后果真如此,那这个储户就不是该保护的储户,而是小偷,是犯罪分子,法该咋办就咋办!

  这个判例告诉银行的朋友,对如何保护储户的存款,奥不,是如何保护自己的资金要注意了,要上心了!过去储户被骗,总是说你自己没有保管好账号密码,自己负责;总是搬出银行内部的规定来糊弄储户,叫储户吃哑巴亏。如今不行了,这一招不管用了。

  至于如何上心,本老头觉得关键一条,就是要在如何优化储户取款证件上下功夫,让这些证件伪造不了。一旦伪造所有的自动设备能够识别出来并报警。银行应当有这个能力做好这件事。如今进入金库重地需要验证预留的指纹,或者眼睛的成像,就像007电影里的桥段那样。如果银行卡不再设密码而改为留指纹或者留脸谱,可能会保险的多。只是,成本就太大了!

  今天五一节,祝大家节日快乐!祝愿大家在创造劳动成果享受劳动成果的时候,也保护好自己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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