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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常外“毒校址”的思考:如果“没出大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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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0 07: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直至4月17日,围绕常州外国语学校“毒校址”问题,央视等全国性传媒和江苏省常州市政府新闻办仍然“对不上口径”。

  照央视、中国新闻网等全国性传媒的说法,自去年9月该校搬迁至现校址至今,已有493名学生检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个别则查出淋巴癌、白血病,学校附近正开挖地块上曾有3家化工厂,校区地下水、空气中均检出污染物;而常州市政府新闻办则强调“应到校2451名学生和210名教师中仅7人病假(学生4人、教师3人,另有1名学生事假,5名学生正办转学手续)”、“学校教学秩序正常”,称“专家组对学校附近3块化工地块土壤修复调整工程作出‘达标’结论”。

  然则仔细观察便可发现,看似“对不上口径”的两家之言其实并非如某些中外媒体所言“截然相反”,而是各说各的一套。

  全国性传媒所言“数百名学生身体有问题”,常州市政府新闻办并未否认,只是“迂回”强调“只有4人病假”——这其实并未和全国性传媒的说法相冲突;同样,全国性传媒所言“学校附近正开挖地块上曾有3家化工厂”,常州市政府新闻办事实上是间接承认了的——只是又“迂回”了一把,强调那些“化工地块”是“达标”了的。

  问题是“达了什么标”?

  根据早在2002年7月1日就由教育部主编、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批准施行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一章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远离污染源的地段”,第二款“学校不应与……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以及条文说明第三章第九条“新建、迁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址一定要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地段”,第十条“学校应避免各种城市噪声的干扰和污水、废水、尘埃的污染”,等等,将迁建学校的校址设定在“3块化工地块”附近,显然是有问题的,有关方面在问题并未得到澄清、争议并未得到统一的情况下违背“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将新校址建成,并进而强推使用,更是“不拿规矩当规矩”。

  更让人感到不安的是,从常州市政府新闻办看似理直气壮、实则“迂回曲折”的答复中不难看出一个逻辑:在他们潜意识里,只要“学校教学秩序正常”、“绝大多数师生未请病假”,违规就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这不免让人担心,倘若连“7人病假”都没有,他们是否连这样的“解释”和“调查”都会认为是多此一举的?令人遗憾的是,从全国性传媒的种种报道和反应看,他们的逻辑也如出一辙,而部分家长和媒体人则在论据取舍中采取了“修剪法”,力图将有利于自己、而未必符合原意的一面尽可能凸显,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坦率地说,环保问题在大多数时候是一个“防患于未然”的“曲突徙薪”工程,“闹出人命”的毕竟是极少数,更多时候其祸患是长期的、隐藏的、潜伏的,如果有关部门仅仅以是不是“出人病”、“要人命”作为是否需要重视、需要调查和干预的前提,如果环评、监管和审批都把“出事”、“出大事”当作放行与否的“阀门”,其结果必然是在人群中埋下无数随时可能爆炸的“延时引信炸弹”,而重立法轻执法、重事故处置轻日常监管的惯性,则会让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危险系数被放到最大。

  不仅如此,即便媒体、公众和许多对此事高度关注的各界人士,也往往不能免俗地把“出人病”、“要人命”当作关注和聚焦的重点,充其量关注一下立法、立规则,却对日常监管,对法律条文和规则的日常效力,对那些违规但“暂时未出事”的问题视若无睹。

  环评问题必须是“白名单”制,即“不合规就是违规”,有关方面也好,媒体和公众也罢,也都应摒弃“出了大事才追究”的思维模式,树立“只要违法违规,没出事也是事”的原则,否则便正应了“厝火积薪、焦头烂额”这八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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