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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树洁:两高对贪污贿赂标准解释将增加牢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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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9 09: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8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最高法院发布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

  这个很短的解释,透露出一些强硬而清楚的防腐反腐信号,尤其是把贪污和受贿的严重程度,用货币的形式进行新的量化,这是从1997年以来的第一次量化调整,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通货膨胀原因。

  原来5千元被认为是“数额较大”,而现在提高到3万元,增长了六倍。这六倍的乘数相当于底层老百姓月收入20年间的提高水平。原来20万元被认为是”数额巨大”,现在这一标准被提高到300万元,增长15倍,等于高收入人群过去20年月收入的增长水平。原来“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大于20万元,现在定为300万元以上。

  所以,量刑标准的提高,不仅反映了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更是反映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也就是说,每个档次的扩大系数,随着等级的提高,而成数倍扩大。我们在已经看到的大型案件中,数额超过千万、一亿、甚至10亿的官员很多,这些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范围。

  从量刑的具体情况看,有两大特点。第一,虽然货币量的大小是衡量罪行的主要标准,但是,当“数额特别巨大”出现时,是否决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金额的大小却不是最重要的因素。第二,死刑立即执行必需满足四个条件: 数额“特别巨大”(金额超过300万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巨大,不具备减刑条件。

  也就是说,虽然理论上贪污受贿超过300万元就有可能被判死刑,但是,如何确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巨大”,和“不具备减刑条件”,却是给法官的最终判决,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例如,一位贪贿10亿元的官员,造道理死刑立即执行并不为过,但是,法院却可以用“认罪态度好”,“揭发他人有功”等理由,把死刑改为死缓二年执行。

  通过这样的新解读,一般的腐败官员,不管涉案金额多少,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将大大减少,这是增加监狱负担的第一个因素。

  为了使数额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可以改为死缓两年执行,不过,如果这样的更改对罪犯量刑过轻,还新增加了一条“终身监禁”的附加条件,而一旦加了“终身监禁”,就必须坚决执行,不能改判为有期徒刑,也不可以保外就医。

  比如说,某人贪污受贿一个亿,远远超过300万的“特别巨大”的起跑线,因为种种原因,法院没有判处该贪腐官员死刑,而是定为死缓,但因为死缓过轻,还要加上“终身监禁”的附加条件。在这里还必须强调,被判死缓的人,不一定都要加上“终身监禁”的条件。

  根据以前的解释,大多数“死缓”都会被改为无期,再改变为有期,甚至可以保外就医。也就是说,一个被叛死缓的人,完全可以在一定时间以后,变成自由人。但是,按照新的规定,如果定为死缓,同时加上“终身监禁”的条件,就等于说,死缓可以变成无期,但终身不能离开监狱。

  这个新的解释从现在开始执行,也就是说,将有许多被判为死缓的贪腐官员,再也没有希望在有生之年,获得人身自由了。这将是增加监狱负担的第二个因素。

  附件:两高发布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

  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记者罗沙、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刑适用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为依法从严惩治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解还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司法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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