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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鹏:对最高法院宣布聂树斌无罪的判决书内容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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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5: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院宣布聂树斌无罪的判决书我认真读了,我认为里面的逻辑存在严重问题。最高法院在没有掌握任何可靠的新证据的情况下,仅仅根据二十年前的部分档案找不到了这个因素,就推翻二十年前一个嫌犯当庭认罪的杀人案的判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尊重历史现实,宣布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之前的判决,不能做出新的结论,只能维持原判。

  判决书的全文在网上有,大家可以自己找来读。我只说几个结论。

  首先,最高法院的判决书里面没有否定本案的核心事实,只是找到了当年材料的一些瑕疵。

  本案最核心的事实就是聂树斌本人从头到尾完全认罪。对于办案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的行为,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没有列举任何线索——更不要说证据了。也就是说,经过长期的调查,最高法院并为找到任何聂树斌曾经被刑讯逼供的证据。

  聂树斌的认罪,不仅体现在口供上,而且体现在法庭上。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杀人犯,法院有一个很重要的认定标准,就是嫌疑人有没有当庭翻供。因为警察确实有可能屈打成招,但是,在法庭上审理的时候,嫌疑人一定有最后供述的权利。聂树斌很清楚自己是强奸杀人案的嫌疑犯,一旦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很大。那么,他至少在一审和二审,有两次机会为自己喊冤。这种喊冤的行为,警察是没法制止的。

  也就是说,聂树斌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在没有刑讯的情况下,否定自己是杀人犯。但是他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又没有相反的材料证明他不是杀人犯,法庭据此判定罪名成立。我认为,是合理合法的。

  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没有否定聂树斌当庭认罪这个核心事实,也没有否定聂树斌上诉的要求只是减刑而不是喊冤这个核心事实。只是说:聂树斌被捕后前五天的口供材料二十年后的今天找不到了;有五十份警察走访群众调查的笔录二十年后的今天找不到了;聂树斌当天的出勤证据二十年后的今天找不到了;二十年前有个证人现在回忆当时的情况,时间上有出入;当时的一些材料前后有变化——比如杀人用的花衣服聂树斌有时候说是从垃圾车上捡来的有时候说是从垃圾堆上捡来的。然后就据此认为,可以推翻二十年前的判决,宣布聂树斌无罪。这显然是不严谨的,甚至可以说是带着主观偏见的。

  二十年的时间可能发生很多事情。过去二十年,是中国社会大变革的二十年,司法体系也发生了很多变动。在这个过程中,出现材料丢失的情况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这中间,当年办案的警察局和法院都搬过家,那么材料丢失的可能性就更大了。最高院生硬的引用法律文本,说按照法律规定你不该丢失,所以你丢失了就是不合理的,就说明你当年办案证据不足,所以聂树斌罪疑从无,宣布无罪。

  至于有个姓王的嫌犯声称那个杀人案是自己犯的,这个事情最高法院在判决书里面只字未提。这也说明,最高法院经过调查,认为王某的供述不足为凭。网上新闻报道的什么供出来钥匙之类的事情,没有被最高法院认定为可信。

  实际上,王某从14岁开始就强奸女性,杀了好几个人,道德极其败坏,他也知道一定会被处死。那么,就存在一种可能:他之前通过某种渠道得知聂树斌案的相关情况,然后在得知自己难逃死罪之后,故意编造谎言把聂树斌的案子揽过来,以把水搅浑,拖延自己的死刑执行时间。这个可能性从现有证据来看,是没法合理排除的。

  在网上也有网友指出王某供述存在的疑点,比如王某是惯犯,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意识,他犯下的好几个案件都精心毁灭证据,杀人之后掩埋尸体,所以才不是一犯案就被抓,而是杀了好几个人之后才被捕。但是在聂树斌案中,被害人尸体没有任何处理。2013年王某还上过电视,承认自己是聂案凶手,但讲的毫无头绪,很难让人相信他才是镇雄。

  当然,这些都是网友的看法,不足以成为证据,同时也有另一部分网友认为王某一定就是凶手,也列举了一些材料。在两方面材料都有,两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情况下。我们最终还是应该以最高法判决书里面列举的证据为准。而事实是:最高法院在宣布聂树斌无罪的判决书中完全回避王某的供述这个事实。所以,王某的供述是虚假的这个可能性,在现有侦查手段条件下,是没办法合理排除的。有很多人从王某的心理活动区猜测,说这不可能那不可能,一个14岁就开始强奸杀人的变态,其心理活动哪里是我们普通人能推测准确的呢?

  实际上,王某这个穷凶极恶的杀人犯,就是因为有多股力量要求为聂树斌翻案,而多活了十年,现在还没有被处死。那些为聂树斌翻案的人是不是也该想想,被王某杀害的、强奸的人的正义何时才能得到伸张?!你们不是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吗?你们心中的正义,是要维护被害人的正义,还是维护杀人犯权利的正义?

  要推翻二十年的案例,跟推翻一年前的案例,适用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这叫做尊重历史。一年前的案例,历史变迁的影响很小,材料也不应该丢失,当事人的记忆还比较清楚,所以可以比照现在的情况来做出判断。二十年前发生的事情,受历史变迁的影响很大,当时的办案条件,包括技术条件、通信交通条件、人手经费办公场地条件……等等是否支持地方办案人员完全按照今天的标准来办案?二十年的过程中,档案的管理人员多次变动,档案多次调用查阅,档案存储的地方多次变化,出现当年法庭能看到的材料今天看不到了,难道不是可以理解的吗?二十年后的某些当事人,回忆上出现偏差,难道不也是很正常的吗?

  最高法的判决书里面还说,当年根据群众的反应,有一个男青年经常骑着蓝色自行车到附近女厕所偷窥,抓获聂树斌之后,没有经过群众指认,所以抓的人可能抓的不对。但是,后面又说,骑着蓝色自行车的聂树斌在厕所附近被捕之后,当天晚上虽然拒绝承认杀人,但立刻承认自己经常到女厕所偷窥。这说明,办案人员抓的其实还是靠谱的。因为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两个男青年骑着蓝色自行车道女厕所偷窥的情况概率是很小的。判决书在做出质疑办案人员抓对人的结论的时候,忽略了聂树斌的供述,这样的逻辑显然也是有缺陷的。

  当然,这些都是小毛病,不足以说明最高法的判决书有大问题。真正的大问题还是我前面说的那几个:

  第一,聂树斌被捕后第二天就承认自己杀人,完整供述了犯罪过程,审判时没有当庭喊冤,被判死刑后上诉依然认罪,最高法的判决书对此完全没有否认;

  第二,王某的供述,最高法院经过长期调查,最后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将其排除在证明聂树斌无罪的证据之外,而且此事确实疑点也很多,不足信;

  第三,二十年前的一些证据现在找不到了。办案人员做出了辩解,说可能是是搬家过程中搞丢了,最高法院认为这种辩解“不合理”,但没有任何证据或者口供表明办案人员故意销毁档案材料,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遗失的材料上的内容是对聂树斌有利的;

  第四,除了一两个当事人二十年后的回忆出现了日期上的偏差外,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提出任何新证据证明聂树斌不是杀人犯或者没有作案时间;

  第五,最高法没有找到任何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或者办案人员与法院审判人员串通的线索或证据,即使是网上流传的材料也没有。

  从以上五点来看,我认为,最高法院宣布聂树斌无罪的结论的不严谨的,判决书中的逻辑和材料不足以推翻当年法庭的判决。相反,根据现有材料看,我仍然认为聂树斌是杀人犯。他经常骑着自行车去被害女性尸体所在地附近的女厕所偷窥,案发被捕后承认并完整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没有当庭喊冤,没有上诉喊冤。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当时不在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被刑讯逼供了。

  我们想一想,一个无辜的女青年走在路上突然被人奸杀了,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事发后根据群众线索,公安机关在案件现场附近抓到了一个喜欢到女厕所偷窥的男青年,他第二天就供述了完整的犯罪过程。他又依法享有了公开审判为自己申辩以及二审上诉的权利。在此过程中他对罪行一直供认不讳。然后这个人被判处死刑处决了。这个案子真的有现在网上那么多人说的那么冤么?

  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由于相关证据遗失,就是再怎么查也查不清楚了,这种情况是历史变迁的常态。我们对此只能尊重。要推翻历史上的案件,那么就需要有新的材料或证据,而不是说当年的材料或证据找不到了。要是我们这种写点文章议论一下,写本历史书给大家看,还可以放宽一点标准,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这么搞,就有问题。如果按照最高法判决书上的逻辑,历史资料丢失就认定当年定罪缺乏证据,然后就罪疑从无,宣布推翻当年办案人员耗费巨大精力侦破的案件是错案,宣布当年的法庭审判人员耗费大量精力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这是对历史不尊重、不负责任,看起来在依法办事,其实是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最高法院提审一件二十年前的案件,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要如何处理的。这跟现在普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刚刚判决的案子进行二审,应该使用不同的标准。大家老说罪疑从无、罪疑从无,有没有认真想过:“罪疑从无”是不是适合用来判断一个二十年前就有了明确结论的案子?当时间长到一定程度以后,历史变迁的因素就必须考虑进来。从现有材料来看,正确的做法是承认没法查清楚了,因此只能尊重当年的法庭判决,相信当年的法庭审判人员——他们看到过那些今天我们看不到的材料,据此做出了理性的判断。最后的结论应该是维持原判。

  对聂树斌的父母,如果需要道歉,也不是说:“对不起,你的儿子是无罪的。”而是说:“对不起,时间过去的太久,我们已经查不清楚了。”最高法院也不是万能的,承认自己在某些方面无能为力也是一种实事求是。这样,才算是尊重历史的做法,同时也是对那个被无辜奸杀的可怜女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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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8: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太好了,法律党们把持的高法就这水平。国家早晚完蛋的。你说了也是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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