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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吉明:个人事项报告缘何也“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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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07: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底,中组部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3月23日,新华网等媒体报道,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并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正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这样的消息一经发布,网络情绪即可被再次点燃,质疑者有之,点赞者有之,期待者有之,但总体上是赞者多于疑者、掌声高于嘘声。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笔者以为乃是“中国特色”所致。正所谓“中国的问题还要用中国的办法来解决”,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堪称是中组部给“从严治吏”开出的一剂绝佳良药。

  事实上,自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问题就成为一个被广泛议论的话题,且行且完善的成长路上,时而遭受骤雨围攻,时而处于舆论浪尖,甚至还被作为与西方对比的样板,夸大西方制度的优越性,针砭我国各项制度的落后。

  然而今天,中组部推出的这个“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再也不是“小儿科”的“低版本”了,而是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基于中国社会政治文化环境清醒的认知和自觉的应对,是具有“广、全、实、严”四大鲜明特色的成熟版本:从范围上看,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达150万名,比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规定的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广范得多;从数量上看,我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达14项之多,而美国仅7项,法国11项,英国12项;从内容上看,英国报告制度中配偶和子女的财产不需要申报,但我国要求涉及“家事”方面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和涉及“家产”方面的房产、投资等情况均是需要重点申报的内容。同时,我国还建立了抽查核实机制,将随机抽查比例由过去的3%—5%提高到了10%,并且用‘五个一律’来给报告制度通电加锁,凸显了制度的刚性和严肃性,形成了全面监督、从严惩处的强大威慑力。

  报道显示: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现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有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有一个省通过抽查核实将6名发现有问题的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如此强大的震慑之下,还有哪位领导干部敢麻痹大意、敷衍了事,甚至是不报告、迟报告、隐晦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不能全盘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和发展模式,否则的话不仅会水土不服,而且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对于这一说法,笔者甚是赞同,因为民族的才是最真实最有效的。而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与西方社会的同类制度相比,经过实践探索逐渐走向成熟的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才是中国真正的“水土”之作,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吏治”妙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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