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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狼:追缴自杀官员赃款 斩断贪官侥幸“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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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9: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能追回腐败财产,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作用也会大大减小,甚至让人觉得腐败合算。所以,“治贪必须夺其财”是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

  2013年11月20日,南通市纪委通报2013年以来查处的南通城建系统6名腐败分子。其中,南通市房产局原局长陈西在列。当年12月28日,陈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妻主动退还赃款700余万。2014年1月6日,网络曝光陈西在家中自杀身亡,事发时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本来,违法犯罪了,哪怕是自杀身亡,其违法所得,也应该依法没收,如此才能体现法律尊严,同时也告诫他人,自杀不是出路,坦白从宽,协助相关部门办案,才是正道。“江苏首例”四个字却说明,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恐怕并没有做到依法办案。民间就有传言称,一些落马官员自杀,用“死者为大”来逼迫有关部门中断调查。

  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被没收违法所得,依据的是2013年起生效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匿、死亡,诉讼程序就无法进行下去,不仅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无法追回其非法获得的财产。具体到陈西案,其非法所得的700多万元就不会被没收了。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官员贪腐,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贪官畏罪自杀,实际上是一种对抗司法的手段。一些腐败案件涉及的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很容易“拔出萝卜带出泥”。倘若某位自杀官员确实涉腐,却因其生命终结而停止调查或追责,这不仅是对贪腐行为的放纵,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显然,“人死案销”早已不适合当前的反腐形势,也有违于有关法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本案中,法院裁定予以支持南通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可以说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当然,我们也可以从“首例”之中,读出反腐的新风向。希望官方对自杀的官员,公布更多信息,分清是非,同时依法处理,让腐败官员没有退路,不心存侥幸,从而维护法律尊严,就像南通司法机关那样一追到底,没收赃款,而不能让其家人或其他既得利益者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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