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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狼:“恶俗幽默”并非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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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20: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吴某因在其微信号发布“石狮一家34口灭门惨案!”的消息,被警方行拘10日。据悉,吴某有20多个微博、微信公众号,因吸粉“有方”,常发政府“黑幕”、食品安全等内容,月收入常常破20万。此前两度因造谣被拘。

  面对如此耸人听闻的标题,凡有人文情怀的、关心国家大事小情的又不明真相的网友定然会点进去观看,不料“34口灭门惨案”竟然是34条老鼠被打死,生死面前,这种不好笑的笑话是对生命的漠视,当事人受到法律惩戒罪有应得。

  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在微信号上发布“灭门惨案”谣言,已然触犯了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也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那么,言论自由并非自由无疆,而是应该被限制在一定的空间内。

  如今,网络空间日益发达和完善,微博、微信等交流平台也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可以说,只需轻松动动手指,就可以让“自媒体”发挥出巨大作用。于是,少数网友错误的认为,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也就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然而,这种思想无疑是错误的,即便是言论自由,也应该恪守法律底线,而不能肆意为之。如果任由虚假信息泛滥,必然会造成公众心理恐慌,造成公众认知错觉,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在现实中,类似于谣传“灭门惨案”的行为并不少见。我们常常看到,一些人拿着“言论自由”的挡箭牌,在网络上肆意发布虚假信息,随意辱骂攻击他人,完全将不考虑法律规定。然而,当他们受到法律惩罚时,又声称限制了其“言论自由权”。或许,在其主观认知中,认为言论自由就是信口开河、毫无拘束,说什么都没有问题。肯定的说,这种想法玷污了言论自由,是对言论自由理念的曲解,应该予以纠正。

  大家都知道如果动辄依靠警方的治安处罚,显然不利于营造一种宽松的信息发布氛围。网络平台营运方自身强化监管,设置公开的信息发布规则以及诸如“黑名单”的惩戒机制,或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相信谁也不会喜欢这种恶俗式的信息与“幽默”,尤其是当它用于营销,就更容易让人反感。但对于该现象的治理,必须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在某种程度上,适度容忍一些恶俗信息,也是整个社会为信息自由所必须要承担的代价。而公安机关在对类似行为进行“定性”时,更须严格恪守法律边界,克制哪怕出发点正义的处罚冲动,否则就容易过犹不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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