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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狼:逼环卫工签“生死状”,让草根群体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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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20: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兰州一区环卫局要求超龄环卫工签订承诺书,承诺工作期间产生的一切人身损害均由本人承担,引起了广泛批评。当地环卫部门也作出回应,表示此举确实不合理,将立即进行整改。

  环卫工人是“城市的美容师”,其不仅面临着极高的职业风险,还拿着相对低廉的待遇。正是因为其如此弱势的地位,才使之倍受关注和呵护。然而,在全社会都倡导关爱环卫工,给他们必要的人格尊重的大环境下,因为害怕承担人身损害而要求签定“生死状”,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缺乏人性关怀,并因为歧视性取向而影响恶劣。

  按照法律的规定,因工作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将按工伤对待,《工伤保险条例里规定》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这是每一个劳动者应有的法定权利,并受到强制性保障,非外力因素比如“生死状”所能改变。然而,用人单位却违反法律原则而“私设条款”,企图将属于自身的责任转嫁给劳动者个人。虽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达成某种协议和签定合同,但其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即便有了“生死状”,一旦出现了人身损害,企业也无法逃避赔偿责任。

  可以说,用人单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法律意识欠缺,从而才做出了违反法律的举动。然而比法律意识欠缺的,则是权利意识的欠缺——当用人单位存在严重的身份歧视,那么工具化和标签化对待就在所难免,对个体的权利也就丧失了底线敬畏,即便是法定权利也会被漠视和伤害。揆诸现实现看,签“生死状”的权利漠视和伤害,又何止于人身损害层面,从欠薪到加班,从“上厕所要请示”到“任意扣克工资”,在劳资双方博弈失衡和权利保障不力的大背景下,对权利的保障和就业环境的优化,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在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如果“个别环卫队”的领导和管理人员能够充分践行这一要求,又怎么会做出逼迫环卫工签下“生死状”这样不仅冷漠更且违法的荒唐之举?

  虽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达成某种协议和签订合同,但其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即便有了“生死状”,一旦出现了人身损害,企业也无法逃避赔偿责任。

  可以说,用人单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法律意识缺失,从而才做出了违反法律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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