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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什么才是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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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00: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京报》报道:今天下午,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向《新京报》记者介绍,针对近年暴露出的高校教师师德突出问题,教育部已首次划出针对高校教师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其中就有一条为“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红七条”的出台,初衷肯定是好的,近年来,确实发生了一些高校教师违反师徒的事情,尤其是有些高校教师不但师德败坏,而且钻进了钱眼,为了钱,既不顾学术,更不管道德,而且有的连法律都违反,尤其在对学生问题上,时常发生一些让人鄙夷的事,如高校教师包养学生事件层出不穷,有的教师拿毕业论文要挟潜规则学生,有的在招生学生方面既拿钱,又骗色,所以,教授被称为“教兽”就是这样的事情实在太多。或许正是因为如此,“红七条”的出台就包含了“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这样一条。从这个方面来看,这一条规定确实是必须的。

  但是,中国许多部门出台的规定初衷虽然很好,但往往因为比较笼统,要么是执行过左,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要么无法执行,最终毫无意义成为摆设。这次,针对高校教师的“红七条”中的“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就有这样的感觉。

  首先:什么是性骚扰,目前既无法律层面的解释,“红七条”也没有划出界限。关于性骚扰,一直争议很久,到底什么才是性骚扰,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看到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哪部法律对性骚扰有明确的定义,所以,对于性骚扰的执行一直就是一个难题,现在,“红七条”引进了“性骚扰”这一词汇,但是,在法律没有出台定义的时候,“红七条”也没有对哪些行为是性骚扰也没有明确界定,如何执行,肯定是一个难题,将来的结果很有可能让人似是而非,要么人人自危,要么形同虚设。

  其次,成年人之间发生什么关系才是发生不正当关系。高校的教师与学生除了极个别神童之外,绝大多数都是成年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判断,什么样的后果他们需要负什么样的责任,这些都是成年人应该具备的基本思维和承受力,成年人之间发生的哪些关系才是不正当关系?当然,已婚教师与单身大学生发生了滚床单或车震等的事情,算不正当关系倒是好界定,虽然在中国的法律规定内或许也只属于道德范畴,如发生强奸事件那更不需要“红七条”,法律自然会出面。但如果是单身的教师与单身的学生因为爱而发生了关系,但最终没有结果,算不算不正当关系?尤其是后果严重,如导致怀孕甚至生子,这样的行为该如何判断?如果这也算作不正当关系?那师生恋难道就不能发生?但恋爱和将来结婚与否似乎并不一定就是因果关系,所以,这种情形下发生的关系是否算不正当关系?“红七条”同样没有明确。

  三是被学生诱骗后发生的不正当关系该如何处理。既然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是成年人,所以,他们的思维、行为自然就与未成年人不同,所以,当高校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就需要有正反两方面来看待,从以往的高校教师与学生发生的不正当关系的案例中,我们也看到了这样的不同案例,如有些学生因为升学或毕业或就业等方面的事情,主动勾引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与相关教师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同样是不正当关系,但高校教师却是被动的甚至是不自觉的,难道也是违反了“红七条”的规定而受到处分?对于同是成年人的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来说,所有的责任难道只能由教师来承担?尤其是性贿赂越来越普遍的当今社会。如果真是如此,那被迫陷进去的教师最终只能由学生牵着鼻子走而无勇气举报,最终可能让事件的结果无法收拾。

  所以,丁丁认为,“红七条”的规定虽然十分及时,但对其中的条款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如什么才是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就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或定义,这样,既能让高校教师比较好的把握与学生的关系,不会谈虎色变,又能够真正的清除教师队伍中那些披着教师皮的狼,能在制度的执行方面能够真正做到有制度可依而不无限的扩大打击范围甚至形成形而上学的局面。如果真是如此,那和文化大革命或严打有什么差别?而文化大革命或严打中发生多少冤假错案或许不需要丁丁来举例吧。

  附“红七条”: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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