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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涛:镇政府告县政府,向传统官场伦理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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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09: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月前,湖南益阳三仙湖镇政府起诉南县县政府和南县国土局土地行政诉讼案第一次开庭审理。镇政府的诉求是将其下属单位——三仙湖镇渔场(俗称“三渔场”)持有的6380亩土地所有权收归己有。“镇政府告县政府”,这一全国罕见的案件引发了各方关注和赞赏。有学者甚至称之为体现国家法治建设进步的标志性事件。9月5日,镇政府告县政府,一审,镇政府胜诉。(9月23日《中国经济周刊》)

  “镇政府告县政府”,在以往,这应该算是“胆大包天”的行为。而且,作为镇领导,如果支持镇政府告县政府,是不给县领导面子、让县领导下不来台的举动。如果遇到一些小心眼的县领导,还可能会因为此事被穿小鞋,有的下属甚至可能会因为得罪领导而影响到自己的仕途。

  但是,在三仙镇政府起诉南县县政府和国土局一事上,我们看到了当地市领导非常开明的态度与立场。益阳市委书记魏璇君针对此事明确表态——镇政府告县政府,是法治的进步。对于当地市领导的表态,相信既有利于镇政府放手去打官司,也有利于当地法院进行更为公正合理的判决。

  抛开案件争议本身,单纯讨论镇政府告县政府这样一件事情,笔者认为这是无可争议、无可指摘且合理合法的。从法律上讲,当《行政诉讼法》付诸实施,无论是公民还是基层政府,对于上级政府的裁决,如果在行政复议无效的情况下,都有诉讼权利。也就是说,无论是公民还是下级政府单位或是企业、团体等,都有权对看似权威的上级政府提出行政诉讼。

  所有美好的价值,在几千年形成的政治伦理面前,付诸实践往往步履维艰。尤其是在我国长期以来都形成的“下级对上级绝对服从”的垂直权威体系而言,让下级去反对上级,甚至是告上级往往是不可思议的事。在形状为“金字塔状”的行政体制面前,处于金字塔底层的基层权力,面对上一级权力,也往往总是习惯于保持敬畏。

  在“上级就是绝对权威”的旧有伦理观念之下,多数人习惯于自上而下的思维,而很少有人去考虑自下而上逻辑的合理性。所谓政治勇气与法治意识,也就在官员心里越来越淡化。这样发展下去,形成了“权力大于法律”的官场体制,在绝对服从之后,权力的欲望也便越来越膨胀,那些言之凿凿的法律条文,也被架空。在这样的官场规则面前,下级官员其实并非是受害者,他们会得益于这样一个体制;受到权利伤害的,往往是被牵连到的民意与民权。

  坦白讲,“镇政府告县政府”一案存在许多争论之处。比如,当地承包此渔场的村民确实拿有“集体所有”的土地证书,而镇政府把县政府告完之后,就意味着这些渔农失去了集体所有的权力,三湖也将完全变为镇政府所有,这显然是权利的一种损失;再者,如果县政府和国土局有错,是不是存在“政府有错,渔农买单”的后果?对于这些,笔者都是持反对意见的——镇政府告县政府的成本不能让百姓来担当。

  但是仍然要说,镇政府告县政府在当下的官场伦理中是不折不扣的进步。它不仅挑战了传统意义上的“垂直权威”,更在两级权力之间树立了一个真正的权威——法律。笔者认为,这在告诫传统意义上的上级权力——行政权威的树立,离不开法制轨道,也离不开事实本身。

  可喜的是,“告赢部委”、“村民告赢县政府”、“镇政府告县政府”的之类的新闻,已然出现了不少。这些新闻,都会帮助整个社会尤其是地方官员还原这样一个基本的常识——上级权力并非永远正确,权力的所有裁决都要在法制下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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