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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狼:根治“钓鱼执法”,清洁执法肌体是首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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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0 16: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彻底防治公权力钓鱼执法,既要从体制上切断执法经济的根源,也要从执法行为上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更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

  近日,身怀六甲的29岁妇女吴良彩,发帖曝光“南宁永新派出所钓鱼执法黑幕”,称自己被警方“钓鱼”信用卡“套现”后,被逼再钓“下家”,并不得已向警方缴纳了近2万元没有开收据的罚款。该案目前已由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立案调查。

  如果帖子所说的属实,无论如何,这都是一起性质很恶劣的执法违法事件。首先,如果警察以“送去坐牢”相威胁,让其交出罚款又不开票,这是典型的敲诈勒索;如果开了票但不交公而由小集体私分,就可能涉嫌贪污罪;其次,警察对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人罚款后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查明真相,及时公正地处理这一案件。

  不仅要“钓鱼执法”,而且要逼着被“钓”者再钓“下家”。不得不佩服当地警方的精明,如此一来,每一个“钓鱼执法”的受害者为了脱罪免责只能乖乖沦为为虎作伥的帮凶,积极配合警方去坑害新的目标。而警方却可以避免了亲自出面“钓鱼执法”的巨大风险隐藏在幕后,轻轻松松地抓了一个又一个,不仅可以享受到滚滚财源,甚至连自己出面绞尽脑汁进行“钓鱼”的辛劳都省了,公众不能不感慨,当权力把本应用于服务老百姓的精力与智慧都用到了琢磨歪门邪道上,真的能让所有人都瞠目结舌。

  钓鱼执法,其实就是执法者“知法违法”,这种执法行为严重背离了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钓鱼执法,即为一种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获取证据进行执法的行为,按照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以此种手段获取的证据肯定失去了程序公正,绝对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次而作出的行政处罚也肯定是无效的。而永新派出所却知法犯法,还诱导违法人员寻找下家,不断作案,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平公正。近年来,各地“钓鱼执法”的问题存出不穷,南宁永新派出所警察钓鱼执法,违背了职业道德,冲击了法律准则,损害行政机关公信力,是“危害猛于虎”的社会现象,必须根治消除。

  要根除“钓鱼执法”,首当其冲的,是要规范执法,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让执法人员知道如何执法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要加强监管,让那些违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违法就是违法,比如吴良彩,很显然从法律意义上讲,确实已经违法了,违法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违背了法律依然也改变不了吴良彩违法的事实,依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当然,更关键的是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执法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如果违背了法律的底线,那就是知法犯法,损害了百姓的利益不说,关键是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

  公众毫不怀疑,迫于舆论曝光的压力,当地监管部门承诺会在最短的时间内介入调查还原真相,会让“钓鱼执法”责任人付出应有的代价来平息民愤,但可以肯定的是,就算是这一事件处理得再圆满,公众也不敢松口气露出笑脸,毕竟,那充其量也就是为第一条鲨鱼解了毒,当毒药源头依然还控制在权力手中的时候,谁能乐观得起来?谁敢保证这样的一幕不会在公众的围观热情减退,舆论的关注转移以后再次上演?甚至可以悲观地预测,会不会有更多地方复制使用这个所谓的“钓鱼执法”升级版?

  要彻底防治公权力钓鱼执法,既要从体制上切断执法经济的根源,也要从执法行为上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更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值得深思的是,在遭遇到钓鱼执法后,有的人选择了不屈的抗争,但也有很多人选择了沉默与忍受。就此而言,盯住每一起个案,彻查钓鱼执法的“水”到底有多深,乃是助力公民监督、清洁执法肌体的首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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