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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中国法治到了非全面修正不可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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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9 08: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对于依法治国有过重要的论述,他说:法治中国的提出,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更加完整系统的规划。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执政党的基本执政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

  现在,中国法律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法律已基本完善,具备了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依法治国,已是中国政府的取信民的基本条件。但是,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制已基本完善,可几千年的封建思想的残余影响,现在的中国司法建设,无论从法律制定上,还是在法律执行方面都有很不尽人意的地方,总摆脱不了人治的影子,而且对于中国新时代道德体系的建设没有起到堡垒作用,特别是公平正义方面体现还不够。如冤假错案的不断曝光;如捍卫婚姻、打击破坏家庭方面法律体现不够;如执法者运用法律不当该如何受到法律惩罚也似乎没有多少规定;如各级领导官员与百姓在同一法律事项上受到的待遇不同……丁丁认为,中国法治到了非全面修正不可的时候。

  首先,法律量刑要明确,尽量减少人治。中国法律虽然基本完善,但翻开中国所有法律条文,人治体现的痕迹到处都是,如法律条文中到处都有“等”、“其他”、“影响很大”、“影响极大”、“判处多少年到多少年”、“罚金多少倍到多少倍”等,这些字眼在中国的法律条文中无处不在,这其实是人治的一种体现,需要人为的去判断甚至去推断,体现不了“法无规定即可为”和“法不明不责”的精神,叫人无法判断其行为到底是否违反法律或者无法估算法律后果。如贪污,5000元就可判刑,可5000元以上到底判多少年,法律现在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人为的去判定,如果法律规定,贪污5000元判决一年,以此类推,贪污多少就判决多少年,这样,可以在某些法律方面废除死刑,也让执行者少犯错误,而且金额一出来天下人都知道犯罪嫌疑人要判多少年,这样才是法律应该体现的,这样既减少了人治,又少让执法者犯错误。

  其次,法律要体现执法者适应法律错误后要面临的法律责任。中国的冤假错案为何如此之多,根本原因是执法者执行法律时适应法律错误没有什么责任,因为法律没有对执法者适用法律错误将要接受的法律惩罚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使有个别的规定面临的惩罚也只是形式,如湖南某法官在判决离婚中,竟然和涉事方结婚,而事情败露之后只不过调离法律系统了事,如许多冤假错案最终以国家赔偿了结,而司法者却没有责任,如某人在网上说某官员方面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微信转发要500条以上才需要追究,而且是谣言,但此微信转发才几条就被追究,而且对内容根本没有作调查,三个小时的时间就抓人……如此现象的发生,根本原因就是执法者适应法律错误没有多大的责任,这样,就让一些执行者在执法过程中有可能不负责任,甚至为了赶时间、讲政绩而乱执法。所以,丁丁认为,对于适应法律错误的执法者,给对方多大的冤屈,你就必须承担多大的后果,如对方坐多少年牢,你就去坐多少年牢,如对方已执行死刑,你就死刑,这样,就可以尽量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第三、法律执行应体现公平正义。习近平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在现实中执行法律时很难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如同样的案例,许多官员就以职务代替,而老百姓却需要坐牢,有钱人往往用钱可以减少惩罚。如某政协委员在游泳池内将在池边站着的美女抱入游泳池导致淹死,最后赔偿了600多万元竟然一天牢都没有坐,这样的案例让人很无奈,正是因为如此,有富豪还戏称穷人被撞死还是致富捷径,真不知道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在哪里?还有,“扶与不扶”为什么让人如此纠结,其实不是我们没有爱心,确实是因为怕讹诈,因为法律在双方都没有充分的证据面前采取和稀泥的态度各大五十大板,这样就助长了讹诈者的贪心,但真相只有一个,让真正做好事者反被诬陷,那谁还敢扶?

  第四、法律要成为良好道德的屏障。社会主义道德观之所以在如此长的时间里没有很好的树立起来,其实与封建道德几千年的影响没有多大关系,主要是当代的法律对社会主义良好道德观的树立没有起到屏障作用,如婚外情、通奸之所以如此泛滥,根本原因就是这样的事情很难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二奶、小三的权益还受到法律的保障,稍有不注意,正室倒还可能触犯法律,如湖南桃源某男子的妻子与人有染,而有染者却经常找上门来,可这名男子论理反被打,被逼入绝境的男子举刀砍伤他,没有想到还触犯了法律被抓,这样的处理同样让人无奈。捍卫婚姻而且是在自己的家中砍伤对方而触犯了法律,那他的婚姻拿什么保护?他的尊严要什么保护?其实,普通老百姓都知道,自己已经结婚再去勾搭别人或者明知对方已结婚而去勾搭,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是违背正常秩序的,尤其是通奸,在封建时代都要法律的严厉惩处,到现在竟然法律不管,那社会主义道德观又怎么能够形成?

  第五、法律的执行不能采取运动式。中国最流行的就是运动,如果社会治安比较混乱,那就来场严打,如果官场贪污腐化到了一种程度,那就来场集中反腐,这其实不是法制的体现,因为你采不采取运动,法律一直在那里,为什么非要采取运动式的方式来体现法律呢?难道这些违反法律的人和事情都是在这个时候出现的吗?如果不是,那法律平常在干什么?执法者平常在干什么?而且运动式的严打和反腐,肯定就有更大的可能出现冤假错案,因为急忙办案证据就不一定能够厘清,何况中国的官员尤其讲究政绩,所以,采取运动式的体现法律体现的不是法律精神,而是体现人治。

  所以,中国要真正体现是法治国家,无论从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执行,都确实到了要全面修改的时候了,否则,我们永远走在通往法治国家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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