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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广东千亿养老金“只赚不亏”承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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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07: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3月,广东千亿养老金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一事备受社会关注。此举同时也引起公众担忧:如果投资运营亏了我们的养老金怎么办?对于社会公众担心的这个问题,日前,广东省财政厅和社保部门给出了答案。

  5月31日,广东省在审议社保基金预决算报告时,广东省财政厅和社保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表示,千亿养老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能够保证只赚不亏、旱涝保收”,其保底收益率比存在银行要高。如果实际收益达不到保底收益率,由社保基金理事会补足差额。

  千亿养老金入市保证只赚不亏,而且保底收益不低于银行存款利率。这对于广东社保部门来说是一件省心的事。但这件事情本身并不靠谱。不仅社保基金理事会作出的“只赚不亏”承诺不受法律保护,而且社保基金理事会也不能拿出资金来向广东方面“补足差额”。

  社保基金理事会作出“只赚不亏”的承诺,显然是高估了自身的理财能力,低估了市场的投资风险。虽然在过去的若干年里,社保基金总体上获得了不错的投资收益,但这并不表明投资没有风险,毕竟社保基金也经历了2008年的投资亏损,而且2011年社保基金股票投资也是亏损的。因此,广东千亿养老金不可能“只赚不亏”。至于实际收益达不到保底收益率,由社保基金理事会补足差额,这种做法更加不可行。毕竟目前全国社保基金缺口很大,“补足差额”只能是拆东墙补西墙,这将直接影响到广东之外的其他省市广大职工利益。

  更重要的是,社保基金理事会作出“只赚不亏”并予以保底的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国内的法律体系并不保护“保底收益”。如《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显然,证券法从维护证券商和证券业健康发展出发,根本上否定了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样,《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中也规定了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以及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因此,广东千亿养老金入市保底收益不低于银行存款利率之说,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

  有鉴如此,养老金入市必须慎重。虽然在目前通胀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养老金面临着保值增值的压力,但养老金投入运营必须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而不是幻想着可以“只赚不亏”、甚至收益保底。这不仅暴露出有关人员风险意识淡薄,而且法律意识也很淡薄。如此稀里糊涂地把养老金投资运营,这只能让社会公众更加对养老金投入运营后的安全性表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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