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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把上市公司承诺与主要股东减持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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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1 08: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上市公司在承诺履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诚信问题,今年1月3日,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从多方面对承诺及履行行为进行了规范。比如,要求承诺事先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等,并明确凡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承诺事项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规范,超期未规范视同不履行承诺。

  为贯彻上述承诺《指引》的精神,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要求,2月15日之前,凡有未履行完承诺的上市公司都要披露承诺兑现进展情况。也正因如此,马年春节过后,深沪两市有逾千家公司集中公布了承诺兑现情况,其中不少公司称没有违背承诺兑现,当然也有公司表示企业注入承诺受阻,还有个别公司直接修改承诺。如某公司公告称,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而该议案主要是涉及控股股东在2012年提出了一则向上市公司注入金矿承诺。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承诺《指引》,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诚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也正因如此,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承诺《指引》中规定,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其中包括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同时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而根据“新国九条”的规定,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可以断言,上述监管措施的实施,显然有利于上市公司有关承诺的兑现。

  不过从千余家公司公告的承诺履行情况来看,个别公司直接修改承诺的做法,明显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嫌。如上文中提到的某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来审议豁免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承诺事项的履行。这种做法,本质上就是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拒绝履行承诺事项,通过股东大会来审议,使其对承诺的不履行变得理直气壮。当然,作为控股股东来说,不履行承诺可以找出很多的理由。如果都象上述公司这样通过股东大会来豁免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承诺事项的履行,那么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诚信就又要扫地了,上市公司承诺《指引》的意义将会因此而大打折扣。

  某公司这种通过股东大会来豁免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事项的做法,显然触及到了承诺《指引》的软肋。本着维护上市公司诚信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原则,这种做法是应该要予以制止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该履行的承诺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来豁免。在原承诺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可以修改承诺,另外用一个条件基本相当的承诺来代替原来的承诺,并经过股东大会来审议。

  正是基于上述某公司这种豁免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事项的做法,笔者建议在规范上市公司承诺事项的时候,不妨将上市公司的相关承诺与相对应股东的减持结合起来。比如,涉及到控股股东资产注入的承诺,规定在承诺没有兑现之前,其控股股东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上述某公司虽然控股股东的资产注入始终没有兑现,但控股股东的股票减持却十分积极。如果能把承诺兑现与股东减持结合起来,这显然是有限于推进有关承诺兑现的;或者在承诺不能兑现的情况下,相关股东的利益也会受到牵连。又如,涉及到新公司上市的,公司主要股东都必须承诺,在未来三年时间内,一旦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其持股锁定期至少延长一年,并且在公司业绩亏损的情况下,始终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以此避免在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主要股东们却逃之夭夭,把投资风险全部留给广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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