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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狼:法官自曝家丑被免职,是否“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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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21: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来说,难点并不在“建立”,而在于执行。如今记录、通报和追究领导干部干扰司法的行为,也将面临不当干扰总有着看似“合法”的包装,或干脆就是秘密进行的。

  就此前媒体报道“河南漯河法官感慨:领导乱打招呼法官难做”一事,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给记者发来的通报称,此言为法官“酒后发表不实言论”。通报还称,“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我院决定给予谌宏民记大过处分,依据有关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免去谌宏民民一庭副庭长职务,并调离审判岗位。

  领导干部干扰司法审判,已是司法的顽症。但由于“干扰”通常是秘密实施的,难以摆在台面,更难以公开处理。如今有法官将一干领导层层“打招呼”描述得如此清晰,法院理当及时回应——一是领导干扰司法是否属实;二是如属实,该如何处置干扰者?如不属实,又该如何处置法官?

  谌宏民三个月前关于有领导干扰司法审判的爆料,由于是单方信源,无法确证事实的存在。而三个多月后的调查同样只有结论本身,也没有足以证明结论的证据材料。没有对事涉领导干部的相应调查,又如何判断谌宏民所言是醉酒后发表的“不实言论”?

  此前,诸多涉嫌存在“领导干部干扰司法审判”的个案,也都因为无法证实不了了之。十八届四中全会基于问题导向,直面这一存在已久的难题,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无疑,这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来说,难点并不在“建立”,而在于执行。前些年,山东等地有基层法院为抵制说情之风,就曾要求前来说情者先到接待室“登记”。据说几个月后,“效果良好”——佐证就是接待室的“说情登记册”仍然空白!对这个“说情登记册”,当事法院作为先进经验在宣传,但网友却都当笑话在围观。

  免去谌宏民副庭长职务需要通过市人大按法定程序办理,如果仅因谌宏民酒后失言就免去其法官职务,这似乎“矫枉过正”,若因此引发网上的“舆论围剿”,还可能影响司法部门依法行政的形象。

  笔者认为,对谌宏民的处理,关键在于他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如果是真的,只是场合和时机不对,那么给予其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也就行了;如果是失实或部分失实,就要依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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