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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法官餐费凭啥长期由农信社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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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6: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齐鲁壹点”一篇题为《法院4年欠饭店2.4万餐费成被告院长:与单位无关》的文章,算是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部分法官的“底裤”给抖了出来。仅就标题而言,也就很能抓人眼球。一方面,因为饭店店主状告法院,当然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不知道法律上是否明确规定长清区人民法院需要回避的制度?如果没有,那么受理诉讼的法院本身就是被告,那就是世界司法史上一大奇迹了。另一方面,法官长期就餐不给钱成“老赖”,拖累单位,该当何“罪”?
  该文报道,2009年到2013年期间,长清区法院工作人员在某饭店就餐共花费24078元,一直未付款。店主曹女士多次讨要无果,于今年10月12日聘请了律师,起诉长清区人民法院。当时签字的法院工作人员之一王先生介绍,之前农信社和法院有个协议,答应给报销这笔餐费,据其所知,这笔钱已经划到了法院,但不知为何还没给曹女士。而长清区法院院长杨先生解释,“这种事情是不可能的”,欠饭钱的行为属于当时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和单位本身无关,建议曹女士直接对当时签字的欠钱者进行起诉。

  应该说,若是在一个真正的法制环境下,杨院长的解释有理有据,有法可依,更体现出中央“八项规定”在该院已生根开花,法院经费没有必要为部分法官的工作餐费买单,谁吃了不给钱,店主就该告谁。

  从新闻报道看,这家饭店属小本经营,且处于亏损状态。2.4万元对于店主来说不算小钱,按照店主的说法就是“如果长清区法院欠的钱少,我早就不要了。”而这些法官300次就餐,花费才2.4万元,平均一次也就80元,“几个人的消费也不过百元”,确实没有大吃大喝,无非是图个方便,甚至只为贪个小便宜。但问题是,如果就该吃饭债务纠纷开庭,店主无疑会有三个问题要法院正面回应:

  一是王姓工作人员多年签字,究竟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仅仅他一个人吃,无疑是个人行为;但如果不断有不同的法院工作人员去吃,他的签字就极有可能是职务行为。那么,职务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单位当然要承担责任,店主告法院顺理成章。

  二是农信社的“这笔钱”究竟有没有“划到了法院”?如果划过来了,那“法官吃饭,农信社报销”就不是子虚乌有,法院理应拿这笔钱还饭店的债,或者认定这笔钱不合法而及时退还农信社。若长期放在法院账上,那就是有钱赖账不还。

  三是目前如何处理签字的这名工作人员?常理告诉大家,如果签字的这名工作人员谎报“军情”,硬说法院与农信社有这么个有损于法院形象的协议,加之这些吃饭的人赖账不还,且将法院弄成被告,明显是“三重”损害法院形象,法院理应对他们进行处理。若不处理,说明法院肯定有愧,有把柄捏在这些人手上,因此不便处理他们。

  笔者之所以在文章开头提到长清区人民法院部分法官的“底裤”给抖了出来,而没有提及法院,还是将问题往好处想,是更多相信院长所代表的法院,而不是长期参与就餐并签字的王先生。

  但该文随后的报道却道出了该院一个被社会长期诟病,但并无具体权威报道的一个内幕,那就是法院在一些经济纠纷案的执行中会收取“回扣”。

  这位签字的王先生原是长清区人民法院执行三庭的工作人员。王先生告诉记者,早些年,他们长清区法院相关机构和农信社达成了一个协议,“我们为农信社方面清偿债款,按照协议,他们为我们返还一部分费用。”王先生告诉记者,这笔钱就用在了报销工作餐上。当时有个不成文规定,如果有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出差晚归后,可以在外面比如曹女士的饭店吃工作餐,到时候按照协议给报销。而法院收了农信社的钱却没有支付饭店的欠账,是因为“之前与农信社签署协议的一位领导现在出了点问题”。

  读者读到这里,一定会有个疑问,那就是按规定交过诉讼费、执行费的农信社,凭啥还要支付法官的餐费?法官餐费凭啥长期由农信社报销?

  以笔者之见,曹女士应该听杨院长的话,理直气壮地向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长清区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工作人员王先生。因为仅仅为“撇清”法院与该债务的关系,坐实杨院长面对媒体时所言,这个案子也会很快得到合理的判决。我不相信王先生为了这区区2.4万元而成为“老赖”,上长清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人员名单”,然后被追责甚至被开除公职。听我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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