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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行贿状元”缘何都能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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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07: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31日,法治周末一篇题为《“行贿状元”陈族远:万庆良1.1亿受贿款他贡献近一半》的文章报道,早在2007年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案中,深圳安远董事长陈族远以3200万元的行贿款,在涉案的12个单位和个人中位列第一,占到胡星受贿总额的80%,当地媒体《云南法制报》援引民间说法,戏称陈族远为“行贿状元”。为了同一项目,陈族远还向昆明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原总经理陈正贵行贿600万元港币。
  按说,陈族远如此“大手笔”地行贿,无疑涉嫌行贿罪。可奇怪的是,在胡星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陈正贵也因行贿和受贿罪并罚领刑18年有期徒刑后,行贿数额“特别巨大”的陈族远,原本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之规定,可陈族远这个“行贿状元”却毫发未损,全身而退,令人瞠目结舌,难道他另有权力更大的“靠山”,还是司法对行贿企业家的放纵?当然,我也理解中国建筑市场凡“涉公”项目,行贿受贿是家常便饭,甚至有一种说法,称“行贿是常态,不行贿是例外”。因为你不行贿就拿不到项目;即使拿到项目,施工中也会遭到种种刁难;即使工程做得再好,想按照合同约定收到工程款也是相当困难。因此,崇尚“法不责众”的中国司法,对行贿者多是“网开一面”。

  也许正是司法对“行贿状元”陈族远的过于放纵,或者陈族远因“后台硬”而肆无忌惮,因此才会无视“行贿罪”的存在而继续行贿,且依然是出手大方,单人行贿金额再创新高。在2015年法院审理的原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受贿案时,涉案的15个单位和个人中,陈族远再次以5000万元行贿数额名列榜首,占到万庆良受贿总额的近一半。

  从发案概率分析,我相信陈族远在这10来年行贿的官员应该不仅仅是胡星、陈正贵、万庆良三人,行贿万庆良的5000万也未必就是陈族远行贿额的最高纪录。但就是这样的“行贿状元”,却仍有再次全身而退的可能。

  司法实践中,为了方便查处贪污腐败案件,大都将行贿案件指定到办理受贿案件的机关办理。但对万庆良提起公诉的南宁市检察院却并未同步受理陈族远行贿案。南宁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张思彤称,“经查找,陈族远的行贿案没有移交到南宁市检察院,至于是否在广西的其他检察院,我们就不清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宣传处处长何任重说:“广西检察院系统没有收到陈族远行贿案。”

  法治周末披露,知情人告诉记者,陈族远可能再一次平安无事。

  其实,“行贿状元”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非个案。2011年7月19日,与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同日被执行死刑的原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在2006年6月庭审时,检方公诉书中就有这样一段话:“无论是单笔受贿数额的8250万还是受贿总额的1.0867亿,都可堪称是建国以来受贿这一职务犯罪之最”。

  “单笔受贿之最”的姜人杰被执行死刑后,却未见被媒体称为“最牛行贿者”也就是新的“行贿状元”、鼎立物产公司老总顾文彬被判刑的消息;向姜人杰行贿2000余万元的苏州市华业百福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陈某甚至连姓名都未被曝光,隐私保护得真好。

  无论“单笔受贿之最”还是“受贿额之最”,总是很快被另一个贪官取代。就在姜人杰被判处死刑却仍在上诉期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被“双规”。2009年7月15日,法院认定,陈同海因受贿1.9573亿元(其中单笔受贿1.6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同海虽然再创单笔受贿数额、受贿总额的“建国以来受贿这一职务犯罪之最”,但并未被执行死刑,应该说是开创了一个很不好的司法先例。当然,据说与“中国最牛公共情妇”李薇有染的陈同海,被“双规”后有重大立功表现,检举揭发了其他腐败分子,虽然至今并未透露被陈同海检举揭发的是何方大神。

  但极为蹊跷的是,单笔行贿陈同海1.6亿元,当之无愧成为新“行贿状元”的行贿人,至今连姓名都成为极度“机密”。媒体曾报道,开庭之前,陈同海单笔受贿金额高达“1.6亿元”的说法浮出水面,但案件所涉及的5名行贿人一直未有现身。而5位行贿人应以控、辩哪方证人身份出现也悬疑待解。

  毫无疑问,单笔行贿陈同海1.6亿元的“行贿状元”,在2009年又轻松逃脱了“行贿罪”的制裁。笔者在纳闷之余也就只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不得不怀疑这些“行贿状元”一个个都能全身而退,应该都是有“背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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