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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杰:“认罪从宽”打造中国版的认罪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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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09: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开始审议有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在北京等18座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根据两高提交的试点方案,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经公安部或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提起公诉。(8月30日《人民日报》)

  “认罪认罚从宽”进入试点,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版的认罪协商制度正在逐步形成,这在笔者看来,是我国司法的巨大进步。

  “认罪从宽”是依法治国的必然措施。长时间以来,人们法律意识并不强,很多地方对刑事案件也存在着私了的民间习俗。随着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快,陌生人社会的形成,遇到刑事案件,进入法治渠道解决也就成了必然。举个简单的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今年3月1日实施,这预示着家暴正式入刑。体量越来越大的刑事案件,也就决定了认罪从宽成为一种必然。

  正如徐显明委员说,要打击犯罪,国家又没有那么多司法资源。如果嫌犯自动认罪的话,就会节省国家的侦查资源,法庭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节省侦查成本,二节省法庭司法成本。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价值冲突的背景下,就产生了这样一个折衷的制度。

  实际上,认罪协商制度,在欧美法律体系中十分常见。比如,前段时间,美国球星德雷蒙德-格林打了一名大学橄榄球运动员。如果定罪的话,格林将面临超过90天的监禁。格林与检察官达成了认罪协议,他同意支付500美元的罚款,支付60美元的监狱补偿,并做到一年内不惹麻烦——做到以上几点,格林的指控将变为民事违法行为,也就不用接受监禁的处罚。尽管我国没有明确的认罪协商制度,但却早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司法实践,比如交通肇事罪,如果被告人能充分或很快赔偿受害人,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法院就会以“法定的”理由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可以说,认罪协商制度的出台是一种司法实践中的必然。

  2013年,8%的联邦刑事指控被撤销,剩余指控中超过97%是通过控辩交易解决的,真正上庭受审的不到3%。控辩交易基本上决定了最终宣判的罪名。控辩交易为司法系统提供了一条出路:被告通过承认犯下较轻罪行,换取控诉方撤销更严重的指控罪名。认罪协商制度的实践节省了大量的司法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其他案件的审判效率。

  犯罪率的高低以及罪犯的认罪改造并不取决于严峻的刑法,但在实践中,也必须避免“花钱买刑”以及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完善相应的制度,确保每个案件都处在控辩等多方的角力之下,保证每个案件都处在公众的监督之下,是十分的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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