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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涛:大修《红十字会法》,重建慈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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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11: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施23年的红十字会法首次迎来大修。6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增加法律责任规定专章,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其中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开信息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6月27日《澎湃新闻》)

  在中国慈善机构公信力不断下降、时不时曝光出慈善丑闻的当下,如何通过不断深化改革让红十字会这个慈善组织的领头羊走上正规,是一道重要的社会命题。尤其是自“郭美美事件”出现以来,中国红十字会多次承诺要进行改革,但实话讲,近些年我们并没有看到红十字会进行了符合公众期待的改革。

  今年“两会”期间,《慈善法》被人大通过并发布,于今年9月份开始正式实施。在全面加强依法治国的当下,修订与慈善事业紧密相关的《红十字会法》,既是必要,也是必需。或者说,修订《慈善法》,符合公众期待,是民心之所向,更是大势之所趋。

  就具体内容而言,现行的《红十字会法》可谓“粗枝大叶”。尤其是在建立慈善规则、确保公众监督方面,可谓乏善可陈——仅仅作了“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等规定。如此粗线条的规定,看似正确无比,实则没有多少落地的可能。

  对比之下,《红十字会法(修订案)》中的许多内容,更加明确而具体。具体包括,“红十字会应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是第一次将外部审计列入,必然有利于实现监督;“定期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等,将依法追究刑责”的内容,可谓是刑法亮了剑,加大了震慑力。在保护红十字会权益方面,也明确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等,将依法担责”,相信这样也可以更好地保护红会自身声誉。

  修订《红十字会法》的意义,首先在于规范红十字会,在于对过往走偏的红十字会进行纠正,更大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提升我国慈善体制的公信力。而一些关于慈善的价值和常识,也将被进一步明确和还原,比如,所有的善款、善物,都必须要接受公众监督;政府办的慈善,也需要接受审计……

  去年5月份,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莅临参会并发表讲话。他希望中国红十字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为国奉献、为民造福。可以肯定,红会加快改革、加强自身建设,也是中央的明确要求,希望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真正能够规避种种慈善怪现象、丑现象,也让中国民众重新建立和恢复对慈善事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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