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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暴打女司机、挟持公交,不该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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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22: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8日上午,苏州522路公交车厢内发生令人震惊的一幕:女司机孙连连劝阻一名男乘客在车上抽烟,随后竟遭遇长达5分钟的暴打。连续扇耳光、揪头发、掐脖子、试图拗断手……被打得皮青脸肿、鲜血直流的女司机强忍着委屈和疼痛,不仅没有还手,还尽全力阻止该男子抢夺公交车钥匙。最终在其他公交车司机和警辅人员的帮助下,肇事男子被制服,目前被警方行政拘留15日。(5月10日《扬子晚报》)
  认真阅读完该文,笔者得出如下三点印象:

  一是该女司机是位尽职的好司机。交通部早于1997年即发布《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国家卫生部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笔者打的经验告诉我,还有不少出租车司机带客时仍然吸烟,我一般会拒绝乘坐或给司机宣传一下禁烟政策。现在很多城市的公共交通上,也依然有人吸烟,司机为息事宁人也不愿意加以制止。更为过分的是,有些人抱着宠物就上车了,有时候还占个座位,司机一般为避免惹麻烦也是视而不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怂恿了那些缺乏私德的乘客。该女司机敢于制止抽着烟上车的男乘客,无疑是一位尽职的好司机。此外,在该男乘客抢夺公交车驾驶权,有可能导致无辜乘客甚至路人遭伤害的情况下,该女司机不顾个人安危,确保汽车安全,无疑值得社会褒奖。

  二是该男乘客恃强凌弱,蛮不讲理。一般正常人听到不让吸烟的劝阻后,都会“呵呵”后掐灭香烟,除非对方态度极为恶劣。而常识告诉我,现在从事公共服务者在劝阻他人中止某一有违规范的行为时,一般不大可能不把“请”字放在前面,我不相信这位羸弱的女司机在面对一名“大块头”男人的时候会出言不逊。而这名男子 “将剩余没有熄灭的烟扔出了车外”后,却小肚鸡肠,过了几站后竟然双脚高高翘起,架在了前座的栏杆上。该女司机出于职业道德,再次对其进行劝阻,导致该男子骂声不断,其他乘客纷纷对其不良行为指责,却加重了他对女司机的忌恨,等乘客下得仅剩下一位老奶奶时,对该女司机大打出手,还狂啸 “信不信我弄死你!”

  三是警方有偏袒行凶男乘客的嫌疑。乘客在公交汽车上殴打司机,极有可能导致公交车行驶出现安全问题,以往一般类似案件都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当事人。从文章报道该男子“用力把她从驾驶员座位上拽下去,自己坐上驾驶座,企图发动公交车逃跑,致使车子开始倒退”,然后是伤痕累累的女司机奋力制止,男乘客拼力抢夺公交车驾驶权,明显已经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该男乘客毫无正当理由打伤一名弱女子,仅凭他恃强凌弱的野蛮做派,也该行政拘留15天。而因为这名受害者正在行使职务,维护公共安全,行凶男子的行为也就更显恶劣,即使没有抢夺公交车驾驶权的行为,恐怕也应该以寻衅滋事罪给予刑事拘留。因此,笔者呼吁苏州市警方,认真学习学习《刑法》,以做到对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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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08: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建立在法律严格执行的基础上的,如果想考息事宁人解决问题,无疑会认为加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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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08: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严惩。已经不是针对女司机一人的问题,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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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09: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连校园暴力都无法解决的正负,就不配吃人饭!

这样一个挟持交通工具,暴打公交司机的罪犯,必须责以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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