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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杰:司法救助的步子可以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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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08: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中央政法委正式公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全文,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那么,我区司法救助情况如何?12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全区各级法院共发放司法救助资金536.42万元,救助了134件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本报12月17日07版)

  司法正义是维系社会运转的重要基石,但现实中会出现,有些群众会因为没有诉讼费打不起官司;有人会因为遭受犯罪或民事侵害,得不到有效的赔偿而陷入经济困境……人们在司法活动中难免会面临各种困难,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系他们有尊严的生活,既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需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宁夏积极响应中央号召,主动探索、迈开司法救济探索的步子,值得点赞。

  我国司法救助的历史并不长,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试行) 》,其中规定: “自然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但毋庸忌讳的是,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救济。我国“司法救济”这个概念1999年才正式提出,2004年在司法实践中才开展起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到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使得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然而由于其处于探索阶段,救助对象不明确、救助工作权责模糊、救助资金难以保障等原因,司法救助效果并不明显。如今《意见》正式公布,实现了被害人救助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合并,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救助逐步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地方展开司法救助活动提供了法律和制度支撑。

  按照中央政法委日前公布的数据,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地方分别安排17.7亿元、22.4亿元用于司法救助,其中仅2014年就救助了8万多人。但必须正视的是这样的数额是远远不够的。由此来说,进一步拓宽救助金的来源和渠道,将司法救助金纳入财政预算也就成为了必然选项。而除此之外,探索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等按比例返还,纳为司法救助基金也符合我国的司法制度架构。当然,司法救助不单单是一个钱的问题,它还涉及到各部门对司法救助的认识是否到位,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监督机制是否完善等系列问题。

  司法救助金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树立司法和权威和公信力,更彰显出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各地的司法机关应该将司法救济作为自己的常规和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的制度探索,为实施司法救助提供便利条件和有效保障。积极拓宽救助金的来源,真正保证司法救助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确保每一位需要司法救助的人都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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