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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实习生事件”,让法律说话 为自己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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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09: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思虑再三,笔者最终将6月28日爆出、据称发生在27日的女实习生被南方日报某记者性侵事件,称之为“实习生事件”。

  之所以如此称谓,是因为截至目前这起事件仍属于当事人主观陈述阶段,尽管警方已经介入,但尚未定性,此时此刻作为非当事人和目击者,必须保持一份客观、中立和理性。事实上此事曝光至今不到一天时间,媒体、网络上已出现了很多“代言”、“代定性”的声音,而从法律角度讲,此事究竟是“强奸”或“诱奸”,当事人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都应由公检法机构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进行追究、定性和裁决,直到终审裁决作出前,所有评论者、旁观者都无权越俎代庖。

  作为当事人,女实习生和某记者当然有权表述,但他们的表述是否被法庭最终采信,还要看其与警方所搜集的证据链是否吻合才能定夺;作为事件相关者,某记者工作单位和女实习生实习单位的南方日报(或其上级单位),对“实习生事件”的发生当然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对此作出反省是应该的,鉴于自己是“娘家人”,向社会公开作出“一经调查属实必将严肃处理”和“绝不包庇”的表态更理所当然,但此事既已报警且涉嫌强奸,即已成为一起公诉范畴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或任何一个成熟的当代法制国家)惯例,这样一起公诉范畴的刑事案件,其定性只能由检方在起诉书中提出,并由法庭在判决中裁定,在此之前将之贸然定性为“诱奸”或其它,显然是不够严肃的。

  至于一些自认为相干、实则就案情而言只能算“无关人士”者,迫不及待地“站队”、“表态”,不论是站在此方或彼方,都是并无意义的。性侵案件带有一定的私密性,且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对于事件最终定性具有关键性、甚至决定性影响,而证据链的搜集、印证则可避免单纯口供证词受情绪、环境影响所可能带来的偏差、误导,也就是说,当此案最终成为一桩刑事诉讼案件之后,就必须“让法律说话”,当事人的陈述将成为呈堂证供,而“围观者”中自认能够提供有利判明案情的直接、间接证据者,则可作为证人将线索提交给法庭,至于那些看似热闹、实则并无“营养”的“人品贴”、“站队贴”,此时此刻还是省省吧。

  此事已经“呈堂见官”,法律自然会依法给予一个公道,并让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但透过此案不难看到,包括当事女实习生在内,许多已成年并踏入社会的中国年轻女性,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尚缺乏“为自己设防”的观念和技巧。

  中外许多犯罪心理学家都指出,大多数性侵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而被侵犯人倘能及早和明确地表明自己坚决拒绝的态度和意志,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击退”觊觎者的非分之想;同样,倘在知晓对方想法后采取适当防范、避险措施,也有很大可能避免进一步后果。

  如果此案中女当事人及其朋友的叙述属实,不难看出她并没有在与实习单位“前辈”男性的交往中,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在变生不测时也未能采取最利于保护自己、避免发生于己不利更严重后果的措施,甚至事情发生后仍然要通过他人提醒,才知道应选择怎样的方式合法维权。尽管法律最终会“说话”,但必须指出,这一连串的含糊、犹豫和迟疑,很可能在庭审过程中构成不利于女当事人的变数。

  不论在中国或国外,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女方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态度,是能否立案、能否定罪量刑,以及定罪量刑轻重的关键因素之一,无数现实或虚拟的中外案例都表明,上述要素的不同构成,可决定一件“涉性”公诉案件究竟被定性为重罪或轻罪、罪或非罪、过错或非过错,被定性为“强奸”、“诱奸”甚至“你情我愿但事后反悔的性行为”。

  一些女权观念强烈的朋友或许会以“我可以骚你不可以扰”之类理念,对我的上述观念加以反驳。不能说这些朋友的观点没有道理,但必须明白,社会和人都是复杂的,倘女性将自身安全建立在他人都没有“扰心”基础上,是不是有些过于托大和理想主义了?

  让法律说话,为自己设防,在我看来,这才是一个普通人面对“实习生事件”或类似事件,所应采取的立场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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