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考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123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怅然叹息

谁杀死了林森浩?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3 20: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尚楼 发表于 2015-12-13 12:03
尼玛什么世道啊!李娜成功了,公知们一片鸹噪“这个是李娜个人的胜利,无需感恩”;出现问题了又是一片鸹噪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2-13 23: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说法,相信先贤圣哲在面对司法时早即有之,相信也会有些类争论,但律法千年,最终仍然是该惩惩、该死死,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是惩前毖后,情要讲,但必须依托法治。如林不死,开了这个口子,公理从此将一溃千里,远不是林用一生、林的父母用一生的能弥补的!
实在不必再争论,也不必再振振有词。林死是公理,不死则逆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2-14 07:21: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你毒死,然后设法取的你父母的谅解。然后我还可以继续为社会做贡献。可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08: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zxjaly 发表于 2015-12-14 07:21
把你毒死,然后设法取的你父母的谅解。然后我还可以继续为社会做贡献。可好?

不好,大大不好——因为您还没有把我毒死。如果您已经把我毒死,只要能真心悔罪,得到谅解,能为社会造福,也是好的!
我们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了,不再同态复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08: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带你心飞 发表于 2015-12-13 23:44
楼主的说法,相信先贤圣哲在面对司法时早即有之,相信也会有些类争论,但律法千年,最终仍然是该惩惩、该死 ...

!赞同,从社会层面来看,林死比不死好!但从处理这件事策略方面来看,我只能呵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大参考 |

GMT+8, 2024-5-28 11:43 , Processed in 0.093750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大参考 X3.4 © 2001-2023 dacankao.com

豫公网安备41010502003328号

  豫ICP备17029791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