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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乱!A地辅警去B地抓C地追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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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4: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神木县4名辅警进村抓捕网逃人员时,被村民围住,3名辅警“逃”走,一辅警被扣留殴打,被逼写下字据并摁下手印。12月3日,榆阳区鱼河镇米家园则村5村民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12月5日《华商报》)
  笔者虽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看完这则新闻后,还是对该地的法治水平感到担忧。笔者通过初略整理,提出如下几点看法,供榆林司法系统参考,如有外行(冤枉你们)的地方,也请批评指出:

  一是辅警是否可以单独抓人?在笔者看来,4名没有执法权的辅警,去异地抓捕网逃人员,这简直就是天方夜谭。顾名思义、协警也好、辅警也罢,日常仅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无非是协助警察管理或协助警察执法,虽然公安部对协、辅警的职责仍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协、辅警没有单独执法权却是毫无疑义的。

  但《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那么,这4名辅警不仅不是行政执法人员,更不可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他们凭什么资格去抓人?如果按照“程序合法”的执法要求,4名辅警抓人并不具备合法性。因此,扣留1人并要求另3名离开的辅警送去手铐钥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被执法对象拒不配合不具备执法权的辅警执法,也并不构成妨碍公务罪名。

  二是辅警是否有权单独对他人使用手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警械的管理有着严格且明确的规定,而笔者查遍网络,也未见有允许辅警单独使用手铐的。如果公安机关并无允许给辅警配备包括手铐等在内警械的规定,这4名辅警拿着手铐异地拷人,不但本身不具备合法性,给他们配手铐的当地警方也就违反以上条例。

  三是警方是否有权“异地执法”?据笔者所知,任何行政执法都有“管辖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被横山县公安局上网追捕的米海春,作为榆阳区米家园则村人,犯事因由是米家园则村与横山县白界乡刘家沟村的“领土”纠纷,并导致其围攻甚至扣留横山县民警及其他政府工作人员。如果以上行为涉及犯罪,管辖权应该是榆阳区公安局或横山县公安局,与神木县公安局肯定没有半毛钱关系,除非是榆林市公安局安排的“异地用警”。但是,从神木县公安局仅派出4名辅警来看,其重视程度显然不符合“异地用警”的特征。那么,神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派4名辅警去榆阳区抓捕横山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上网追逃的米海春,也就是笔者标题所称的“A地辅警去B地抓C地追逃对象”,就显得相当凌乱。有网友调侃:“法国的警察跑去俄罗斯抓捕美国的逃犯斯诺登,就这样子滴!”

  笔者以为,神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冒着“超越管辖权”的违规风险,不经通知即“跨区”帮助横山县公安局上网追逃的米海春,当起了“无名英雄”,这样的抓人目的,背后是否涉及其它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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