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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晖:整治非法低价游岂可“连坐”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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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07: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旅游局25日凌晨在官网上刊出一则旅游提示,明确包括旅游者在内,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旅游局强调,游客若与旅行社签订虚假合同,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加紧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这条消息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从网上舆情看,吐槽者和点赞者各执一词,争论相当激烈。吐槽者说,上当受骗者反倒要受处罚,天理何在?点赞者则认为,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若不是部分游客贪图便宜“故意上当”,何来非法低价游的屡禁不止?国家旅游局向签订“虚假合同”的游客亮剑,买卖同罚,正是整治非法低价游的一招妙棋。

  我不同情那些为贪图便宜、抱着“赌一把”的心态参与非法低价游的游客,也觉得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惩罚,但我认为处罚不应由主管旅游的行政部门来实施。无论是《旅游法》、《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行政部门可以对游客的消费行为进行处罚。

  因所谓“虚假合同”产生的纠纷分为两种情况,若消费者投诉经营者,政府部门可依法介入,查处经营者可能存在的欺诈、强制购物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若经营者状告消费者,一般属于民事纠纷,若调解不成则由法院来裁决。换言之,对于虚假合同问题,政府部门的处罚对象只能是经营者,无权对游客执法。不知国家旅游局将出台哪些针对游客的处理办法,罚款还是“游客黑名单”之类的信用惩处?无论哪一种“办法”,都将面临于法无据的困境。

  那些明知是不合理低价游仍要参团的游客,的确应该为自己的“赌徒心态”承担责任,就好比一个人既然主动上了赌桌,输钱也怨不得别人,只能自作自受。但这个责任,不应由政府部门来施加。实际上,很多非法低价团游客已经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了代价,旅游过程中行程被随意更改,还有可能遭遇强制购物以及各种消费陷阱,“花钱买罪受”就是对他们的最大惩罚。

  国家旅游局称游客若参与非法低价游“不能获得赔偿”,这也大有可商榷之处。若游客因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强制购物而投诉,并要求赔偿,而他在签订合同时明知低价游行程中必然安排较多购物环节,这属于自身有过错的情节,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酌情削减其索赔权利;但若此游客在购物过程中遭遇价格欺诈,他仍然可向商品经营者要求赔偿,相关部门应予支持。

  非法低价游中,“非法”的主体只能是经营者,因此整治非法低价游的重点打击对象也只能是偷奸耍滑的经营者。国家旅游局列出了5种“不合理低价游”的情形,比如“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等,提醒游客不要上当受骗,言之下意,这些骗局一眼就能看穿,你非要往里钻,那就是你的责任。可换个角度看,连消费者都能轻易看穿的骗局,相关执法部门更应洞若观火。现实中很多“不合理低价游”并非偷偷摸摸,而是满世界打广告,可很少看见执法部门主动出击,而是坐等游客举报,这又是为何?

  整治不合理低价游,当然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游客理性消费,因此国家旅游局作出相关提醒是很有必要的,但对非理性游客举起行政处罚的大棒,既于法无据,也有避重就轻、意图推卸自身责任之嫌,别忘了非法低价游的诸多肇因中,还有“监管不力”这个重要因素。有人认为“买卖同罚”对爱占小便宜、“故意就范”的游客有一定震慑力,但依我之见,其实施效果有可能适得其反——为逃避行政处罚,那些被骗游客只好忍气吞声,不敢向有关部门举报,而这正中了违法经营者的下怀。(是否也正中有关部门的下怀,从此门前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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