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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党纪对不正当性关系的处理应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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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2 10: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报道:10月21日电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该条例的修订,彰显了党纪严于国法,彰显了党员言行应该高于普通老百姓,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这样的政党自然会越来越受老百姓的拥护,丁丁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梦的实现将越来越成为现实。

  《党纪条例》的修改,有一条引起了丁丁的关注,那就是原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一修改,既彰显了党纪跟上了时代的步伐,因为现在的乱性关系早已突破了“包养情妇(夫)这一传统界限,还有同性之间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还包括卖淫嫖娼等等,可以说党纪对这一条款的修订是与时俱进。

  但是,我们不得不悲哀的看到,对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危害,虽然每个人都知道,但是,中国目前的法律对于这类行为似乎没有触及,虽然在《婚姻法》中似乎稍微有点表述,但力度似乎太微弱,以至于可以忽略,这也是当今社会小三、情人、二奶、二爷等现象越来越猖獗的根本原因,而且法律还似乎保护小三的各种权益,如荣誉权,让正室骂不得、打不得,还曝光不得,可以说是拿小三根本没有办法,似乎只有离婚这么一条路,可这正好成全了小三上位。法律为什么不管,理由似乎很充分,那就是这属于道德范畴,应该由道德来约束。

  破坏别人家庭,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法律到底应该管不管,在当下,似乎还只是一个讨论过程,但是,既然属于道德范畴,既然目前的法律还对这类不正当的关系无法约束,那法律之外的各种规定包括制度应该出面管束,这也是道德约束的一种体现,《党纪条例》就为我们带了一个好头。既然大家都反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既然目前的法律还不能有效的管理,那我们各个行业、各个单位就应该自觉的行动起来,用行规、纪律对这类现象进行管束,中国共产党作为模范先锋给我们带了一个好头,对于这类丑恶的现象进行了坚决抵制。现在的问题是,共产党员能够以纪律的条例形式对这些丑恶的现象进行抵制,那我们各个行为,各个单位为何不能向模范学习呢?我们每个单位、各个行为如果也象《党纪条例》一样对这类大家都反对的丑恶现象也加以约束,如对发生“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人,从行业规定上将其赶出这个行业,让他失去在这个行业内混下去的资格,如单位上对发生“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人将其开除,这样,虽然这样的人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令其无法在单位、在行业内混下去,那岂不是也让整个社会受到了教育?让这样的人受到羞辱,让他(她)为其发生的丑恶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这难道不是彰显道德的作用吗?

  所以,丁丁认为,各行业、各单位应该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纳入行规、纳入单位制度。这样,我们的社会风气就必然会好转,整个社会关于小三、情人、二奶、二爷等丑恶的现象就会减少,社会正气就会得到提升,这体现了道德的威力,让这些丑恶的现象见不得阳光,真正成为过街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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