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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杰:“驾龄26年需重考”有损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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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7: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89年,16岁的西安市民小郭考取了驾照,此后20多年顺利4次换证。然而今年10月9日,当他再次申请换证时,却被告知需要复验,这意味着他要重新参加驾考,西安市车管所注明的复验原因是:因未满18岁办证,更正初次领证日期。(10月11日《华商报》)

  一纸政府部门通知,就扰乱了一个人的生活与平静。1989年取得驾照,此后20多年顺利4次换证,只因陕西省交通厅出台了一个文件,其中规定“1996年9月1日之前,未满18周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需要进行复验”,于是,市民小郭就要填报各类手续,重新考取驾证,事情繁杂不多,为此耽误了工作该谁来负责呢?

  对此有个屡试不爽的说法就是,“中国的法律正在不断完善,在此期间,发现以前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市民应给予理解和配合。”话说得很有道理,但却也不能够不加区分的成为横扫一切的借口。以考驾照来说,16岁在如今是未成年人,不符合考取驾照的条件,但在1989年,我国使用的交通法规是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中并没有关于公民考驾照的具体年龄规定,而《民法通则》中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当年16岁考取驾照是不违法违规的。而从交通安全来说,这位西安市民已经顺利4次换证,驾驶能力也有所保证。在此,只因规定变化,就用如今的法律评判过去的事情,缺乏应有的历史观。

  而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背后是对法律缺乏敬畏,损害的是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诚信。一个简单的道理,以往的法律因为历史局限,会随着时代而改变,但前提是绝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这也是依法治国的本义所在——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法律只有保障人们的利益才会受到信仰,法律不怕完善,怕的是无视公众利益的变化。

  在此,公众很了解的一个方面就是银行。比如,耶鲁大学教授张志武曾举过一个例子,说18年前,一个叫陶玲的储户在国有的蒙城农业银行存了1000元,存款单约定,18年后将按月息15.793%得到利息。这样,18年以后,1000元将成3.4万元。但是,18年后的今天,银行拒绝储户的要求,认为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再比如,前不久,26年前,安庆市民沈学仁在农业银行办理了一笔长达25年的存款,当时银行通告“1000元存满25年最高可获十万元”。经过漫长的等待,去年,沈学仁到银行兑现这笔存款,银行却说只能兑付5108.86元,因为那项存款业务在25年前就已被停办,当时想告知他,但联系不上。在以上两个例子中,高息揽储在今天都违法,但在当年确是合法的。既然当年凭着相应的条件吸引来存款,银行就应该兑现承诺。

  社会诚信的维持源自人们的遵守,也更取决于政府公信力的维持,不能只看眼前不顾长远,更不尊重历史。交通部门可以随意修改法律,让人重新考证;银行部门可以随意修改规定,让人的存款瞬间化为乌有。这样的语境之下,如何能够建设其诚信社会,又如何有“足够”的自信要求公众去遵守公序良俗,甚至是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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