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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导演强奸女艺人”案,真实性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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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6 08: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钱江晚报》一篇题为《女艺人自曝被导演强奸对方否认:我们是情人关系》的文章披露,就在“情人节”前夜,女艺人应媛发长微博,实名控诉导演陈双印数日前在慈溪对自己实施强奸行为。她称,事情发生于1月25日晚,26日陈双印被慈溪当地警方刑事拘留,2月10日慈溪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释放陈。之后,应媛再发微博质问慈溪检察院:“证据都在,怎么叫证据不足?”
  当今中国影视界“性乱”问题据说已相当严重,媒体一再披露艺人想担任一个角色就必须陪制片人或者导演睡,而且形成了“潜规则”。多年前,年轻女演员张钰自爆和诸多导演进行性交易的录像,其中还涉及大导演黄健中,笔者曾发博文《张钰,以无耻的方式对待无耻的人》对该现象进行分析。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与某剧组的那些事,又将演艺界的“性乱”程度再次推向了高潮,甚至形成了《女演员要入戏,先让导演入身体》这么个无耻的局面。我就在想,这些肮脏的导演、演员,不可能制造出适用精神文明建设所需要的作品,因此对广电总局封杀“劣迹艺人”还是持支持态度。

  或许因为该群体过于“性乱”,检察机关或因“先入为主”这种思维定势,对这个群体之间的“性事”就更容易往“自愿”方面靠。这就如同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在“李某某案”中称“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一样。从这个角度看,我认为陈双印强奸应媛的可能性应大于51%。

  从人性角度看,一个女人在微博上公开自己被强奸的信息,其真实性一般都是相当高的。因为如果不是有隐情,谁愿意将自己的“丑事”赤裸裸地公之于世,拿自己的名声来开玩笑?当然,社会应该鼓励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站出来申诉。正如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彭晓辉所说:现今受女权主义思想观念影响的学者、社会活动家、甚至于法律实践家们都不同意强奸案件中的所谓“受害人过错是促成强奸的原因之一”的命题,认为受害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是无过错的。所以,自己永远不要感到“丢人”,勇敢申诉要一个“说法”。

  既然陈双印一口咬定与应媛是“情人”关系,只不过因其中另有隐情而不便公开,那么在应媛已不在乎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检察院还有什么必要顾忌这其中的“隐情”?理应给应媛一个交代。从该角度上看,我也认为陈双印强奸应媛的可能性大于51%。

  去看了下应媛所发的长微博内容,其中有几个细节希望引起警方、检方的关注:一是警方在收到报警后出警,说明应媛并非愿意与陈双印发生性关系,当然不能完全排除女方事先策划,构陷导演的可能;二是警方应能回忆起敲门后应媛的精神状态,如果真的表现惊恐,被强奸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三是应媛身上的伤痕,能证明在发生“性关系”时遭遇虐待,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某些人喜欢这个。但纵观所有信息,我还是认为陈双印强奸应媛的可能性大于51%。

  当然,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陈双印,其实也并未否定陈双印强奸过应媛,更有可能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7时许,实名认证为“中国中央电视台《检察官》剧组副导演”的(@云海听涛)发微博称:刚刚从慈溪市公安局某办案民警处获知,犯罪嫌疑人陈双印目前办理了取保候审。

  此处称陈双印为“犯罪嫌疑人”,应该是警方的原话;而“取保候审”则说明该案并未了结。而笔者在此想提醒当地经办该案的警方、检方,在中纪委发出将要严查娱乐圈“潜规则”的今天,无论是该案本身,还是该案背后隐藏的影视腐败,都应该认真对待,投入更多的力量去解决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尽快让真相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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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6 21: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戏子们的表演,最多就是狗咬狗一嘴毛。理他作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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