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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执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须破除200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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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08: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今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首次提出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并将此列入到了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十条措施之中。这对于股权众筹这项事业来说无疑是一种肯定与支持,对于股权众筹监管办法的尽快出台也将起到一种推动作用。

  对于股权众筹监管办法的起草与完善,证监会方面是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的。在今年3月28日证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首次表示,证监会正在对股权众筹融资问题进行调研,并将适时出台指导意见,防范金融风险。随后证监会主席肖钢又于今年6月12日亲自到网信金融、天使汇等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调研。与此同时,证监会相关部门和证券业协会召集多家国内知名的股权众筹创始人在北京召开了股权众筹调研会。如今,面对国务院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指示精神,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又于11月26日再次召集全国十余家股权众筹平台在京举办“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座谈会”,做好股权众筹监管办法出台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本次座谈会传递出来的信息,此次证券业协会的备案制度会比较宽松,基本上出席座谈会的平台都能够进行备案。而对于合格投资人的门槛设定,监管层和股权众筹平台依旧有争论。据悉,今年6月证监会曾透露过投资者门槛的设定思路。证监会拟将投资人分为两档,一档是一般投资人,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能超过1.5万元或者2万元;而另一档则是合格投资人,即有能力投资50万元以上的投资人。平台方面的人士认为,这样的门槛设置将普通投资人投资金额限定太小,平台很难接受。

  从监管的角度来说,严格执行合格投资人制度是很有必要的。这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一种需要,此举有利于将投资人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且对于工薪阶层来说,1.5万元或者2万元也不是一个可以忽视的小数目,它甚至有可能是一个工薪族一年的积蓄。因此,这个上限的设置不仅有必要,不仅不能再提高,而且还应该降低,控制在1万元之内,体现出股权众筹平台“小额”融资的特点,同时也将投资人的风险进一步降低。

  不过,平台方面很难接受这个投资者门槛的设置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对投资人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上限定得太低了,这不利于平台方发挥其平台的融资功能。尤其是不能满足融资方对资金的需要。如果融资方需要融资1000万元的话,按非公开发行不得超过200人的上限规定,再按每个投资人投资金额2万元的上限来计划,其融资额度最高也只能达到400万元,远远不能满足项目融资的需要。也正因如此,平台方甚至包括融资方对证监会严格执行合格投资人制度存在异议是很正常的。

  如此一来,在严格执行合格投资人制度的问题上,监管部门与平台方(包括融资方)双方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使双方达成统一?应该说,这是一件很容易解决的事情。实际上,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严格执行合格投资人制度”本身这一层面上,而是在非公开发行200人上限限制这个问题上。因为股权众筹都属于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而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否则都将构成非法证券发行活动。因此,200人的限制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正是200人的限制抑制了平台方融资功能的发挥。如果没有这个限制,即便每个投资人投资金额的上限只有1万元,那么只要有1000人参与认购,同样可以完成1000万元的融资计划。

  可见,正是200人的限制直接影响到了平台融资功能的发挥,甚至在客观上也加大了投资人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风险。并直接导致监管方与平台方在严格执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问题上的意见不统一。因此,要控制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严格执行合格投资人制度,200人的红线限制必须予以废除。好在《证券法》目前正在修改过程之中,废除200人的红线限制问题可直接提交本次《证券法》的修改来解决。毕竟这个红线的设置没有任何道理,也不符合国务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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