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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狼:“人大代表”,岂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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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22: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醉酒驾驶机动车,既与人大代表履职无任何关系,此期间也没有重要的人大事务需要该代表完成或参与,那么,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就应依法表决同意上海警方对涉嫌醉驾的人大代表的刑拘。我认为,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常委,是对委员责任和义务的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是在拿权力和责任当儿戏。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未能获得许可。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也坦承,张裕明确实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很清楚,材料很完整”。在表决中,常委会组成人员21名,实到会17名,其中赞成8票,反对1票,弃权8票。警方议案因赞成票未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未获通过。

  人大代表涉嫌交通违法犯罪的新闻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往往当事人在面对警方的处理时都将自己“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拿来说事,企图逃避责任,但最终还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在这件事中,宁德一人大代表在上海醉驾,面对警方的拘留请求却遭到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的拒绝,这消息顿时炸开了锅:面对事实清楚的违法行为,为何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会拒绝警方的合理请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诚然,法律的确有这方面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人大代表能够依法履行自身职责,但在实际生活中个别人大代表将法律赋予的权利当成了“护身符”,企图用于逃避法律的惩罚。

  基于其人大代表的身份,松江公安分局按照规定依法释放了人大代表张裕明,同时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请求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张裕明予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可以说松江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充分尊重法律规定的表现。但在涉案本人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的事实面前,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集体表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让事件变得复杂起来。

  笔者认为,要防止人大代表的豁免权变成一种“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对此,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对一些不合适、易引起误解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明确规范。至少,“刑不上人大代表”一事,应该列出哪些刑事案件不能有豁免权,哪些案件可以有条件地享受豁免权,或者直接规定,对一些触犯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无需向当地人大部门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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