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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登新:1元退市标准表述有两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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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14: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元退市标准表述有两处错误

——1元退市标准表述与股票面值毫无关系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

  上交所、深交所在主板、创业板退市制度中,关于“1元退市标准”的表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可能存在两处严重错误。根据国外成熟股市的通行做法,“1元退市标准”的正确的表述,应该更正为“连续2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低于1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交所、深交所应该尽快更正“1元退市标准”表述中的两处错误:
  
  第一,“每日股票收盘价”应更改为“平均收盘价”。因为某个交易日收盘价是可以人为操纵的,但多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是不容易操纵的。
  
  第二,“股票面值”应更正为“1元”。因为在国外采用“股价退市标准”时,都是采用本币基本单位(比方,美国为1美元,中国为1元人民币等)作为最低股价限制,它与“股票面值”无关。也就是说,当一只股票的股价低于本币单位时,表明该股已经丧失“持续挂牌最低标准”。
  
  在美国股市,股票面值是不统一的,而且公司拆股与缩股是十分常见的,因此,上市公司也可以利用“缩股”来规避“1美元退市标准”的威胁。
  
  在我国股市,如果上交所、深交所不改变“股价低于面值”的错误表述,那么,缩股就无法规避退市风险。以闽灿坤B为例,由于它已连续18个交易日股价一直低于其面值1元,只差两个交易日就必须终止上市。如果“股价低于面值”退市标准的表述不更改,那么,闽灿坤B即便缩股后,其股价仍是低于其面值的。假设闽灿坤B按10:1缩股,则缩股后,股票面值提高至10元/股,股价也提高至4.5港元,结果,仍然是“股价低于面值”。这样,就无法规避“股价低于面值”的退市标准。
  
  因此,只有将“股价低于面值”改为“股价低于1元”的表述后,缩股才能有效规避“1元退市标准”的威胁。比方,缩股后闽灿坤的股价为4.5港元,虽然仍低于其面值10元人民币,但它却已远高于1元人民币。这样,就可以暂时规避“1元退市标准”的风险。
  
  事实上,A股市场目前已存在两类股票面值,比方,紫金矿业的股票面值就是0.1元人民币(如果按“股价低于面值”的错误表述,则紫金矿业要低于0.1元才能退市,这是不可能的事),而其他股票的面值则都是1元人民币,这表明A股市场早已打破了统一股票面值的潜规则,既然A股市场的股票面值是不统一的,那么,将来就可以再出现5元、10元、50元,甚至是1分钱的股票面值。如此看来,A股引入“缩股”机制,也就没有了任何制度上和技术上的障碍。任何上市公司要想改变自己股票的面值,只需要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并修订公司章程即可,不需要监管部门行政审批。
  
  如果同意闽灿坤B缩股,那么,它将创造中国股市的多个第一:第一个引入“缩股”机制的公司;第一个改变股票面值的上市公司;第一个通过缩股规避1元退市标准的公司。
  
  不过,闽灿坤B也可以“见好就收”,在退市前的最后两个交易日,它可以同时在二级市场采用“公司回购注销”+“大股东增持”方式,双管齐下,将主动私有化退市与被动1元退市合并操作,这样,可以赶在退市前一步到位地收购中小股东手中的全部股票,退市后也就不存在任何包袱或隐患,以利公司退市后的重组与再生。
  
  (注:2011年12月5日,在应邀去深交所参加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咨询时,我就特别提出了上述建议,并希望修正“1元退市标准”中的两处错误表述,同时我也提出了配套1元退市标准应该引入“缩股”机制的建议。估计是工作人员或撰稿人没有重视、也没有采纳我的这一建议。希望现在还有改正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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