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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西安查“卖淫”,咋热衷于“钓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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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0 23: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0日,《西安晚报》一篇题为《西安警察扮嫖客抓获4名站街女口袋只装100元》的文章摘要:假扮嫖客的民警年龄都在40岁以上,衣着不能整齐干净,随身带着录音录像设备。4名“站街女”领“客”进民房,避孕套成了铁证,最终被抓获。不过,警察扮嫖客的方式容易招致“钓鱼执法”的嫌疑。

  警方为抓嫖客收获罚款而“钓鱼执法”,在中国是屡见不鲜,一些警方是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还有一些警方法盲当道,并不认为这样的行为有什么不当,甚至以“为民除害”为由向社会邀功。就该案而言,记者描写的细节可以说相当详细,无疑是警方主动邀请记者撰写、发布。也就是说,西安警方已将这一做法视为“创新”,作为弘扬“正能量”在传播。

  我相信西安市公安局内部一定有个法制办,工作人员肯定是精通法律的,但所属分局、派出所是否懂法,就不一定了。就笔者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已作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很明显,这种“诱使”就是用违法的方式获取证据,因此是无效的。

  我实在是想象不出来,那些40岁以上,兜里只带100元钱,衣着邋遢,假扮嫖客的民警,“钓鱼”时究竟有多么猥琐?在他们的诱使下,“站街女”与他们达成“买卖”协议的过程中,他们的心态是多么丑陋?估计他们绝不敢让家人、朋友知晓;他们为了掌握更多的证据,或能欣赏到那些“年龄在40岁以上,因为离异或老公去世后,背着家人出来做这种事情”的“站街女”的肉体,面对此景此景,难道就真的没有丝毫羞耻感?他们以“已经使用过的安全套”、“手包里发现了3个未使用过的避孕套”作为证据,真的合法?如果合法,那被称作“三宝书记(钞票、伟哥、避孕套)”的原中共重庆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张宗海,岂不是坚持长期“卖淫嫖娼”?

  从另一方面看,“卖淫”违法,那“嫖娼”也同样违法,总不能在只逮到“卖淫”一方,没有找到“嫖娼”者时就认定“卖淫嫖娼”行为成立吧?这就如检察机关在没有确定“行贿”者的情况之下,能起诉贪官“受贿罪”吗?

  其实,西安警方以非法方式查处“卖淫嫖娼”已经不是第一回了。两年前就曾发生过警察扮演嫖客抓“卖淫女”,与按摩女“钓鱼抓嫖”,并对嫖客罚款牟利事件,笔者还曾撰文《警妓联手“钓鱼抓嫖”案,应提级处理》等文关注过。2013年初,实施“警妓联手”的派出所领导李财、刘长乐等6人,一审被判处13年到1年有期徒刑不等。

  奇怪的是,西安警方仅在一年多时间后就“好了伤疤忘了痛”,令人唏嘘。虽然是改变了操作方式,但“钓鱼执法”的本质并没有改变。笔者以为,警方之所以热衷于查处“卖淫嫖娼”,应该与巨大的利益驱动有关:从集团利益方面看,抓“卖淫嫖娼”所得巨额罚款背后的利益分成,可能影响到公安机关办公经费,甚至干警的奖金、福利等;从个人利益方面看,因为“卖淫嫖娼”行为见不得当事人的单位、亲属,办案警察就可以利用这个“灰色地带”,通过“不开票”以中饱私囊,或基层派出所干警私分。

  而西安警方针对“卖淫嫖娼”,之所以热衷于“钓鱼执法”,一方面,或因这个十三朝古都如今色情太严重,警方不得不下“猛药”甚至出“下策”进行整治;另一方面,或因基层警察受这类“见效快”的敛财方式诱惑,因而在“钓鱼执法”的大框架下变着法子,试图将违法变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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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08: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不合法  合法不合理   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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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14: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的公安政法系统比较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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