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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混合所有制守住网络上甘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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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3: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的网络被外国资本控制,一直是中国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政府公信力乃至国家安全的大问题,如何能够守住中国网络的底线,如何能够让外资已经控制的门户网、搜索引擎、视频网、电子商务网、社交网等能够不被外国控制,成为恶意攻击国家和政府的工具,我们是需要大智慧的!而现在混合所有制也是一个热点,这个热点是在西方支持下炒热的,西方想要的混合所有制不是我们想要的混合所有制,对混合所有制要发挥其政策效用,就要有中国的特色,在网络方面,混合所有制是应当有所作为的,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不光是国家的一些企业要让民进来的问题,关键行业的民资,也要允许国家入股,这样的入股是一个双赢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资本与民族资本共同遏制外国资本尤其是敌对势力资本的过程。

  中国应当对一些关乎国家民族命脉的关键行业民资进行混合所有制,以混合所有制夺取中国对关键行业的控制权,中国的控制权流失,受到影响最大的就是外国控制中国产业的VIE模式,西方国家是不能接受以VIE模式规避国家强制性的法律的,而中国则VIE模式普遍存在是外资控制中国核心产业的有力手段。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即VIE结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度,其目的是为了符合工信部(MIIT)和新闻出版总署(GAPP)对提供“互联网增值业务”的相关规定。这里运作网络的新浪和海外上市的新浪不是一个公司,甚至还要在法律上不属于关联公司,对境外上市的网络公司,国内持有各种拍照的公司是海外上市公司的一个影子公司,而我们混合所有制,恰恰可以围绕这些影子公司来进行。

  中国为了保护国家民族核心利益,对关键行业的外资进入是限制的,比如限制外资在网络企业的持股比例,尤其是能够影响国家公信力的网络企业,所以很多网络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工信部就明确规定ICP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但外资以雄厚的资本为后盾,使得中国网络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同时中国的产业发展也需要资本的扶持。为了规避中国法律,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这就是中国特色的VIE结构。后来这一结构被推而广之,应用许多非互联网赴美上市的公司中,用来逃避中国政府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公司的限制和监管。虽然这样的恶意规避中国法律限制的合同在中国的司法框架下效力有不被中国承认的瑕疵,但持有国内影子内资公司股份的中国自然人,其后也移民美国,这个名义上的内资公司变成了实际的外资,而对这些自然人的协议控制在中国法律体系之下效力有瑕疵,但这些人一旦移民,就变成了外国法律管辖,效力瑕疵就没有了。

  所以VIE结构就是规避中国立法目的之手段,中国对VIE结构当中持有的特殊目的公司就是应当通过混合所有制进行国有化,彻底保证政府的核心权力。我们注意到对VIE结构注册在国内的特殊目的公司由于通过奴隶协议已经将利益输送到国外,则这些公司按照现行利润的估值都是很低的,非常适合进行国有化,对他们的国有化我们需要的不是利润而是控制和经济安全!这个国有化的过程我们也可以市场化,让国有企业进行招投标的市场竞争,给被国有化的私人合理的价格,这一点是与当年的公私合营有所区别的,西方国家对关键行业也是国有化的,而且强制加入一些权利的事情也是有的,比如类似的做法我们可以看到南非摆脱种族隔离以后,为了黑人权利,就通过立法强制搞了黑人和白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当中要有25-30%的黑人权利,而企业具体给那个黑人股权则是通过市场来决定的,南非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尤其是腾讯这样的企业还是南非企业持股很多的公司。而我们首先混合所有制的对象,就是假内资形式的影子公司,由于持有内资影子公司的创业者已经取得境外移民身份,这个公司已经是实际外资了,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应当最先进行改造。

  对VIE结构的国有化,在国际上他们是难以说话的,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VIE结构到海外上市等是有承诺在的,对其在中国影子企业的行为,法律上是依法定义为不关联的!这个例子的理解我们可以看一下阿里巴巴马云转让支付宝给他自己,上市公司转让自己的核心资产给董事长本人且不经过董事会和股东会,这在中国股市也是匪夷所思,国外也是犯罪,为什么马云可以这样干,这样干香港联交所也不查处,外国投资者为何起诉的不是马云而是雅虎?国内只不过是一些狐鼠狸们跳出来说马云的诚信问题不说违法犯罪问题?这里面的关键就是在阿里巴巴的VIE结构当中,早已经定义了马云的国内公司与外国的资本公司是非关联的,马云依法是有权这样干的。而VIE的协议控制,在赴外上市的时候也要隐瞒中国监管机构的,这个隐瞒就意味着他们永远别在中国拿出来主张权利,只能对协议控制的公司股东在境外主张权利。类似马云转让支付宝的行为一样,同理就是我们国有化新浪、百度、腾讯、支付宝等外国上市公司VIE结构的中国影子公司,也是外国公司不能主张权益的,所以在这里中国要夺回网络的话语权,国有化这些影子公司就可以了。

  对这些VIE结构的网络公司国有化,我们能够控股当然是最好的,而实际上我们国家能够参股就已经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只要你参股,你委派董事监事,就可以合法的进入到公司的日常事务的管理监督层面上来,这些公司要做出一些有碍于国家安全的事情,比如向外国提供中国收集的信息和数据等,我们就可以及时的知道,让国家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这与我们没有股份完全隔绝是不同的,我们没有董事监事股东的知情权,全靠外部收集证据太难了,没有证据就强行调查也不符合法制社会的要求。这里参股也可能比控股更加合适,因为参股引发的国际反弹是相对小的,参股不控股,中国政府就不是实际控制人,在很多时候可以不承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使得这些网络公司进军他国市场的时候限制会小很多,就如我们不愿意他国控股的网络公司控制中国网络市场一样,他国也不愿意中国控股的网络公司控制其本国市场,这是对等的。保持中国网络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活力也是很重要的。

  这样的国有化是可以让我们的国有网络公司参与的,中国国有网络公司国家投入很大,但进入市场壁垒已经形成,像人民网、中经网、新华网、国搜等在网络市场均不如意,但这些机构是有重大资源积累的,这些机构的牌照本身就是资源。还有中国的一些核心媒体比如央视等也是有重大资源的,这些资源均要在我们混合所有制改革当中体现出最大的价值。外面总叫着让这些机构混合所有制,不如这些机构的混合所有制是与民资外资一起交换资源进行重组,中国的媒体的改革不是引入资金,而是与原来民资控制的网络交换资源,是一个换股过程、交叉持股过程而不是简单的国资单方面买卖过程,美元是不断QE不断有贬值的压力,我们的外汇储备早已经冗余,我们混合所有制再走出售国企产权的老路换取美元有什么意思?!我们要换取的是在网络等方面外资等控制的足以影响中国稳定的核心资源,因此我们的混合所有制的价值所在不应当是在买卖上,

  对于网络公司而言,国家层面是控制话语权,在海外公司直接的资本层面是赚钱,间接的才是资本所在国控制话语权的政治目的,外国一些势力借助网络攻击国家公信力,已经到了中国必须死守的底线。我们国有化其影子公司,是以市场行为守住网络话语权的上甘岭,这是中外政治博弈必争之地,混合所有制的政策手段,能够在经济层面助力政府保障网络安全,这也是混合所有制发挥重要作用的一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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