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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狼:为何明星代言广告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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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21: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告法修订草案昨天“走漏风声”,一连串更趋强硬的限制措施,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尽是利好。但是,昨天传来的这个消息,还是引起了“娱乐大爆炸”,舆论讨论的焦点在于广告法修订草案对于明星代言广告的限制。

  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相关报道表述: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因此,新闻的标题做得既形象,又直观——明星代言产品须先使用。

  从大到楼盘、汽车,小到手机、饮料、皮包、服装、药品、食品,几乎各类商品都在找明星进行宣传。而其中虚假广告或者夸大功效的广告层出不穷,明星利用其公众人物形象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中中明确规定,明星代言产品,必须先用再代言。当然法律的初衷是好的,但面对巨额代言费,明星会说真话吗?

  明星等公众人物具有较多的粉丝,较高的知名度,一些明星的人气甚至炙热到一呼百应的程度。商家或广告主为此自然会不惜砸下重金,聘请明星代言产品,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问题是,代言市场鱼龙混杂,不乏商家利用明星代言销售不合格甚至有毒、有害产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不排除部分明星在未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前提下轻率代言的情况。更严重的是,部分明星不爱惜羽毛,与商家互相勾结,夸大其词,隐瞒真相,欺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在名人效应的带动下,此类虚假广告危害更大,受害者更多,性质也更为恶劣。

  要求明星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服务作证明,是广告法的理性回归。要求明星以自身真实体验作为代言推荐商品的基础,言外之意就是,未使用过的,不得代言推荐;经使用效果一般或没有效果的,不得隐瞒事实,虚假推荐。例如没用过某个化妆品,就不能推荐;用过以后没有明显效果,也不能推荐为效果好;没有服用过某种药品治疗过疾病,更不能代言推荐。

  可以说,要求以亲身使用为代言基础,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有较大进步。尤其是将代言领域从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类产品扩大到所有商品,将倒逼明星等公众人物珍惜名誉,不随便代言推荐商品,有力地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当然,规范和限制明星代言,仅有这一条规定远远不够,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方可全面杜绝虚假广告,净化商品市场。

  首先,明确荐证者的责任界限。对于“使用过”的商品作何界定,值得细化规定,应该要求明星荐证者对使用产品的批次、使用日期、测定效果等详细数据作出书面记录以备核查。同时,还应要求荐证者认真查验商家提供的商品合格证、检疫证等文件。另外,针对同一品牌不同批次、不同款式的商品是否要求明星一一使用也要细化,例如,同一品牌服装中不同款式的衣服,是否要求明星全部试穿后才能代言。

  其次,应克以经纪公司相关责任。现实中,多数明星代言何种商品、广告具体内容均由经纪公司一手操办,有些明星甚至没有太大的发言权和决定权,说不定部分明星本人也是受害者。而且,经纪公司也比明星有着更雄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虚假广告带来的侵权责任。

  最后,莫遗漏虚拟人物的荐证责任。具体的公众人物的责任不难追究,但不排除有人规避法律,使用漫画、动画等与名人相似度较高的虚拟人物作为荐证者。因此,不能遗漏虚拟荐证广告中虚拟人物制作者、发布者的责任。

  哪个名人明星都不差钱,何必为了一笔不菲的广告费而违背诚信,背弃良知,丧失做人准则,虚假代言,欺骗消费者,害人误人呢?是公众人物,就要承担公众人物的责任,更须谨言慎行,注意自己的影响,并对自己的行为影响负责。须知,公众和媒体既能捧红一个人,让你红极一时,成为名人、明星,也能让你声誉扫地、臭狗屎不如,将你打入黑名单,永世不得翻身。所以,任何时候,公众人物都不能失了道德、良知,不能以身试法,违法犯罪。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必须对公众负责,对粉丝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必须有自己的诚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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