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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晖:让程序正义贯穿于每一起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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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22: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2日公开宣判上诉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2006年,福建省平潭县2名幼童因食物中毒死亡,12天后,念斌被认定投毒。在过去的8年时间里,念斌4次被判处死刑,但他坚持上诉。省高院最终宣判上诉人念斌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新社8月22日)

  随着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确立,又一起冤假错案被依法纠正了。虽说正义只会迟到而不会缺席,但这一迟到8年的司法公正带给上诉人念斌以及被害人家庭的,并不只有欣慰和轻松,还有新一轮的压力和担忧。这起被错判的案件,引发了两家持久的仇恨,以至于念家人不得不举家迁往外地。而法庭宣判念斌无罪释放当日,当地政府在接送念斌及其亲属时如临大敌,唯恐意外发生。

  如果念斌不是真凶,那么此案有真凶吗?凶手又是谁?8年时间司法机关把所有的力量都用在念斌身上,现在若想查清当年案件的真相,难度已经非常之大。所以,一起错案不仅有可能毁了无辜者的生命和自由,对受害人家庭也同样会造成伤害,让受害人在九泉之下难以瞑目。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

  回顾这起错案,从法庭以及媒体调查业已披露的信息看,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案发后并无明确迹象表明中毒事件系人为因素导致,平潭县警方即以投毒罪立案,并在用测谎手段排查犯罪嫌疑人时,以念斌答不出“总理是谁”为由将其刑拘。先主观上认定某人是罪犯,犯了某种罪行,而后再据此罗织证据,这是典刑的有定推定。

  其二,念斌在法庭陈述中多次控诉办案人员对他实施“竹签插肋骨”、“隔山打牛”,并曾因此一度咬舌自尽。该案侦查人员在庭上自辩称,当时他们只是给念斌做“思想工作”。试问什么样的“思想工作”能够把人逼得要自杀?并且,正是念斌被做“思想工作”并试图咬舌自尽的当口上,审讯录像缺失了。在此,我们似乎又闻见了刑讯逼供的血腥味。

  其三,警方的侦查以及4次法院判决,均认定念斌使用氟乙酸盐鼠药将两名儿童毒死。而被告人律师邀请多名国内顶尖毒物化验专家对警方呈交的物证进行鉴定,均认为其中不含氟乙酸盐成分。警方提供的材料之中,不少已签署确认的报告,其显示结果的日期竟然比进行检验的日期还还要早——换言之,还没检测,结果已经先出来了。

  这样一个办案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从立案、审讯到提取关键证据都漏洞百出的案子,居然屡次顺利通过一审二审,若不是最高法坚持原则,在死刑复核时发现疑点、发回重审,念斌恐怕早就人头落地了,等不到无罪释放的这一天。还好,最后一关守住了。

  从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到福建念斌案,近年来各地纷纷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知错能改是好事,但观念性和制度性的反思不能缺席。念斌案被错判的头几年,正值“命案必破”思潮的流行期,在这一行政命令的高压下,以及重奖破案“功臣”的利益驱使下,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片面追求破案率和破案速度,罔顾办案的程序正义,并且经常是公安怎么认定,检察院就怎么起诉,法院就怎么判。这些司法机关和职业法律人未必不知道案子有问题,但迫于考核压力以及为维护自身利益,缺乏纠正错案的勇气。

  每桩犯罪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历史,侦查人员无法回到“过去”重现犯罪过程,而只能依赖案件所留下的蛛丝马迹作出理性分析和判断。而这些信息的有无和多寡,并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愿望,同时受制于人的认识手段和能力水平等因素,因此客观上肯定存在一些破不了的案件。如果一味追求破案率,甚至要求“命案必破”,这就相当于要求办案人员人人都是福尔摩斯,人人都能未卜先知。这显然是荒谬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

  “命案必破”的办案思维明显有违客观规律,几乎必然导致为破案不择手段,案件审理的相关法定程序沦为虚置。有必要再次重申:程序正义不一定能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但没有程序正义,就一定不会有结果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从“让程序正义贯穿于每一起司法案件”做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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