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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青杨:“花钱买命”岂能成为富人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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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08: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10月,广东佛山一房企老总何某(系佛山市政协委员)在水库戏水时,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便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女子因不懂游泳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上述老总的亲属向被害人父母支付了500万澳门币的赔偿。近日,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新快报)

  对于这起案件,有人认为这很合理,并总结判刑低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自首情节,全力配合公安机关;二是386万(折算成人民币),一般刑事赔偿很少有这么大力度;三是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被害人家属同意该方案,谅解了被告!所以合情合理。

  也有人认为当地司法机关有庇护被告之嫌,助富人“赔钱买命”。并举例:抛开金钱赔偿,如果把这个案例换个罪犯,一个流浪人员,例如流氓大叔,看到一美女,做了同样的事,致人死亡,事后痛哭忏悔,并将100%财产身上衣服全部赔偿,假如这些财产作价二十元,判决结果是否一致?试想,普通人也来开类似“玩笑”,结果没有钱来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岂不是要将牢底坐穿或命赴黄泉吗?

  尽管从法律角度说,何某明显不是故意杀人,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论毋庸置疑。积极赔偿是可以得到家属谅解,但是一年6个月的缓刑是不是太轻了?为什么会有有刑法?那是因为被告人伤害的不仅仅是个体,更伤害了整个社会的秩序,必须要施以惩戒,这样的判例让公众对“花钱卖命”的误读不可避免!更何况动机不纯造成后果如此严重,当地司法机关却说事故起因于何某开玩笑,大有庇护之嫌!

  我国刑法的确是把罪犯“悔罪”作为从轻的一个标准,比如认罪、比如积极赔偿。但以金钱为计量单位的正义,从根本上扭曲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比如,一个有钱人撞死人,不需要真的“悔罪”,赔出足够的钱,就可从法律上认定其“悔罪”,从而轻判;而一个穷人可能真的“悔罪”,却由于拿不出足够赔偿,不能认定其“悔罪”,没有得到轻判。这似乎昭示了——有钱等于有正义。

  而有些受害者家属,他们的现实逻辑是:人既然已经死了,人死不能复生,那么就尽可能地在金钱上获得补偿,一旦金钱补偿到位,令人满意,他们往往就息事宁人。据说,有死者的家人,在听说得到巨额赔偿后几乎“感激涕零”。换句话说,一些人的现实和功利,让“花钱买命”变得具备很强的可行性和实践性。

  一条人命值多少钱?如果把这个问题放在三、四千前的夏、商年代,那些奴隶主会告诉你:一个奴隶的命等于三匹马或者两头牛;如果你去问封建社会的恶势力官僚或地主,他们会告诉你值几十两白银或几两黄金;而今天,你若问我,我会告诉你,我不知道。

  一个社会,如果钱能够摆平关天的人命大事,并且不仅政府和法院变相鼓励、纵容“花钱买命”,民间的一部分人也默认“花钱买命”的模式。那么,这个社会将变得极度危险,生命不再受到敬畏,人命被视同草芥。整个社会必然弥漫着一股恐怖的气氛,底层的人和平民的生命置于一种危险的境地:只要技术和方式上处理好,只要有钱,弄死一个人易如反掌,如同碾死一只蚂蚁。

  司法公正的前提就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在乎出身、门第、地位、财富,古人尚且推崇“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更何况现代法治社会。花钱买命,表面上看,动辄几十万的买命钱,让人命看上去似乎值钱了,而实质上,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无价的,把生命标上价码,只会使人命被漠视,人人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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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0:44: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受害人愿意接受条件交换,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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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5: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hei社会  政协老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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