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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想要肖像权,请先辞了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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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0 08: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要肖像权,请先辞了副市长

  随着网络技术的“爆炸式”发展,尤其是“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一些官员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媒体,口中不时喷出的“雷语”令民众惊愕,如果改编韩寒的某一段著名语录,那就是“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权力意识和官员们智商难以提高之间的矛盾”。

  今日《新华网》一篇题为《黑龙江鹤岗副市长强令记者删照片:我有肖像权》的文章报道,近日有群众举报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新华社记者进行核查时拍一位副市长的照片时,却遭到这位副市长的指责,强令记者删除对他拍的照片:“你拍照片啥意思?我有自己的肖像权,我怎么没有资格要求你删照片,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
  有关肖像权,中国多数人确实不知道该怎么保护,不知道哪些应该被保护,尤其是网络上侵犯个人肖像权的事件可以说比比皆是,大家也都司空见惯。而现行法律对个人肖像权的保护也不是很“给力”,受害人即使付诸法律,也很少会有结果,因此多数不了了之。

  但与此同时,一些官员、公众人物却因不懂肖像权应该被保护的范围,而动辄以“侵犯肖像权”来限制媒体、网民在报道、评论某些涉及公权力、公开活动时使用其肖像。

  本来,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但身为社会人的公民,在享有社会共同体权利保护最大化的同时,对自身权利也要作出一些必要的让渡,法律因此对肖像权做出了一些限制条款,其中“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之规定,就明白无误地剥夺了该副市长在调查矿难行动中的肖像权。而“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更是十分具体地告诉这位副市长,不要说您拥有与矿难有关的城市副市长身份,即使您是一名普通的司机、矿工,在这个场合都不得以“肖像权”阻止记者的善意拍照。

  该副市长粗暴对待记者,暴露出自身智商“难以提高”的官员通病。普通记者因被视为“无冕之王”,而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但该副市长却连中国最权威、最有影响力的新华社的记者都不放在眼里,笔者只能送他“无知”二字了。

  而这位副市长的履职能力,也同时佐证其智商“难以提高”的判断。据报道,在煤矿核查现场,这位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竟对这家煤矿的基本情况表示不知情,对矿井口被填埋一事也未予过问。

  这样一问三不知的副市长,我都不知道他当初是如何被列入副市长候选人,最终又是如何当选的?

  毫无疑问,这位知识更新过慢的副市长,已完全不适用现代舆论场。不过笔者还是告诉他,想要保护自己的肖像权,请先辞了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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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0 08: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自己的肖像权,请先辞了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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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0 13: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常看到电视上有记者去采访当事人,而当事人不愿意接受采访,记者就会说“我们有采访的权利,请不要挡我们的摄象机”,那么当事人有没有不接受采访的权利呢?
问题补充:那这时候记者会把当事人的手拿开继续强行拍摄,这不是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了吗?




在我国,至今“采访权”法无明文,它没有作为一项授权性的规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但是,采访自由可以从《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来,包括批评自由、通讯自由等等。新闻工作者是公民,他们和他们所在的媒介单位的工作是服务并从属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是为了满足公民的表达权和知情权才拥有采访自由的权利的。

  我国的立法趋势,是把新闻工作者视为普通公民的,例如关于法庭中记者权利的变化(从允许摄影到不允许摄影)、关于证券法中记者地位的变化(从认定为内情人到否定其为内情人)等等。记者不是享有行政、司法特权的公务人员。记者作为公民享有权利,同时也就受到人身权、知识产权的保护,但这种保护适用于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于妨碍公务罪。如果认为记者在采访中受到殴打,打人者涉嫌“妨碍公务”罪,这在法律认识上是有误的。

  采访要受到指导思想、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的限制。另外还有一个很大的限制,这就是被采访对象的权利的限制。记者要尊重被采访对象的言论自由权、通讯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不得干扰工作、不得侵犯私生活领域、不得公开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等等。《中国新闻工作者新闻道德准则》规定:“通过合法的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现在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相当程度是党和政府的某种权力的延伸和补充,很容易使记者产生一种错觉,以为自己手中也握有什么“权力”。已有人提出采访权应是“权力”之权而不是“权利”之权,还有人主张实行强制性采访,要求对于记者的调查采访,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拒绝、抵制、隐瞒。这都是将记者的“权利”变成了“权力”。隐性采访中的偷拍偷录,甚至通过直接体验犯罪行为来取得第一手材料,使得记者拥有了像警察一样的权力。这样做,至少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警察经过批准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他们取得资料是为了办案,因而是封闭的,本身带有保护公民私权的性质;而记者的目的是为了公开,记者采取行动的后果,有可能取消公民任何自我保护的防线。如果媒介上经常不断地出现偷拍偷录的镜头,即使是主观上是为伸张正义,从长远看,也可能会使其他公民失去私密感和安全感,这种潜在的社会效果要思考。

  就此,需要提出记者工作是不是专业的问题。恐怕任何一位记者都希望外界承认自己的工作是一种专业。如果记者工作是一种专业,那么,这种专业不仅是写写稿子,新闻稿是各种文章写作中较简单的一种,专业水平是有限的,最能体现记者专业的,就是想方设法通过正当的途径取得新闻。这就是你的专业!你得不到需要的东西,就是你不够专业。私家侦探查不出线索,只能怪自己的专业水平不够,怪当事人狡猾会被嘲笑的。那么,记者采访不到需要的材料,就能怪当事人不配合吗?亮出记者证,对方必须回答,这是谁都会做的事情,无论如何算不上一种“专业”。

  当谈到记者采访权的时候,也要想到与采访权利相对应的责任或义务是什么,这就是尊重被采访者的权利。以正当的方式采访,能够让被采访人不拒绝采访,愿意与记者交谈,并且谈出记者需要的东西,这就是记者的专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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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00: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副市长却连中国最权威、最有影响力的新华社的记者都不放在眼里,笔者只能送他“无知”二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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