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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环保处长逼老总“脱衣行贿”,显权力张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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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9 00: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南方都市报》一篇题为《环保部一处长受贿获刑:老板来送钱要其先脱衣》的文章,报道了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原处长李学智向新亚纸业董事长宋某索贿时,不但仔细检查宋某的手机通话和短信记录,在宋某案要求将150万元现金送至北京九华山庄一个温泉别墅时,李学智竟要求宋某脱衣服洗澡,宋某不愿意,李非得让其脱衣服洗澡,宋不得不就范。

  唉!现代科技竟把贪官逼得如此无耻、下流!几年前就曾听说贪官为防止微电子设备录音、录像,要求有求于他的人在桑拿间里赤裸谈“贿”,没想到这并非传说。

  长期以来,中国的一些司法案件因为侦查、起诉、审理过程都不“透明”,导致司法腐败丛生,故意“轻判”或“重判”的案例比比皆是,这也是导致无序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强化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司法腐败。

  如李学智索贿案,一审法院仅认定其受贿36万元,却无视其逼着宋某“脱衣行贿”得来的150万元,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面对如此“照顾”的判决结果,李学智不满意还情有可原,西城区检察院也为其提出抗诉,这其中是否有利益纠葛,恐怕只有当事人才清楚。不过,案件既然随着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给“捅”出来了,北京市检察院理应顺藤摸瓜,以弄清楚这背后是否存在“猫腻”当然很有必要;如果经调查证实属正常的司法过程,也可还当事人以“清白”。

  最令人感到好笑的是,李学智上诉应该是建立在“上诉不加罪”的基础之上的,没想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但将宋某“脱衣行贿”的150万元算进了李学智的受贿金额,还将其它零星受贿也算了进去,被认定的受贿金额也由36万增加到190万,刑期也相应由12年有期徒刑增加到14年,实实在在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即便如此,因为李学智受贿金额已经构成“特别巨大”,且“索贿”需加重处罚,情节恶劣也应加重处罚,因此判14年有期徒刑,并达到“重判”的程度。

  社会需要反思的是,李学智作为环保部一个小小的处长,在环保部里也就一个“办事员”,怎么会有这么大的能量,竟能逼一名大型企业的董事长承受“脱衣行贿”的屈辱?“百度百科”显示,新亚纸业集团是集制浆造纸、热电联产、医药化工、物流商贸、机械制造、林基地开发、环保综合治理于一体的企业集团,集团拥有总资产25亿元,年造纸能力80万吨,跨入全国造纸行业二十强企业。

  可就是这样一家大型企业,因为有违反《环保法》的行为,如果一旦遭受停产整顿处罚,就会造成上亿元的损失。而李学智正是看中了企业的“软肋”,才敢开口索贿三五百万。

  很明显,环保处长逼老总“脱衣行贿”,暴露出了权力的张狂。可问题是,一个小小的处长,怎么就对一个涉及“亿元损失”的重要案件具有拍板定夺的权力?环保部的领导就是这么向部下放权的?

  而从另一个角度,或反映出环保部处理环保违法案件举报存在瑕疵。因为道理很简单,中国的环保违法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环保部门因执法不力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像这样一个大型企业出现环保违法,应该会出现大量的群众举报;如果环保部门能认真对待群众举报,企业也就不敢继续违法排污。同理,如果举报渠道顺畅,环保执法官员也就不敢收钱后“放水”。

  说白了就是,对环保违法案件的“选择性查处”,造就出“贪处长” 李学智;而“李学智们”的贪婪,催生出了环保的“选择性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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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9 08: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纳贿有风险,安防须谨慎。

既行贿之,何妨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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